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一起在上海閔行發生的案件。
吳某與同事去羽毛球館打羽毛球。
接球時沒注意右腳踩到了貓肚子上,隨后摔倒受傷,構成十級傷殘。
吳某將該羽毛球館公司及流浪貓的喂養者肖某起訴至法院。
肖某辯稱,只有投喂的行為并非飼養。
肖某同事林某稱,肖某在廁所門口固定投喂流浪貓,還帶貓去洗澡、看病。
根據以上行為,法院認定流浪貓與肖某構成飼養關系,故肖某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吳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40198.20元,該羽毛球館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面對起訴,羽毛球館所屬公司某某公司辯稱,事發當時現場并未發現有貓出現,且原告作為體育運動參與者應負有注意義務,其受傷可能屬于單位組織活動中的工傷范疇,主張適用填平原則處理。
而被告肖某則否認自己是貓的實際飼養人,表示即使存在投喂行為,也無法對流浪貓進行有效管控和支配,故不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并認為原告在劇烈運動中產生的身體損害自身亦應承擔責任。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事實后認定,吳某確系在打羽毛球過程中因踩到貓而受傷,而貓確實由肖某長期投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法院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判令肖某需賠償吳某各項損失總計240198.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