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一起在上海閔行發生的案件。
吳某與同事去羽毛球館打羽毛球。
接球時沒注意右腳踩到了貓肚子上,隨后摔倒受傷,構成十級傷殘。
吳某將該羽毛球館公司及流浪貓的喂養者肖某起訴至法院。
肖某辯稱,只有投喂的行為并非飼養。
肖某同事林某稱,肖某在廁所門口固定投喂流浪貓,還帶貓去洗澡、看病。
根據以上行為,法院認定流浪貓與肖某構成飼養關系,故肖某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吳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40198.20元,該羽毛球館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面對起訴,羽毛球館所屬公司某某公司辯稱,事發當時現場并未發現有貓出現,且原告作為體育運動參與者應負有注意義務,其受傷可能屬于單位組織活動中的工傷范疇,主張適用填平原則處理。
而被告肖某則否認自己是貓的實際飼養人,表示即使存在投喂行為,也無法對流浪貓進行有效管控和支配,故不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并認為原告在劇烈運動中產生的身體損害自身亦應承擔責任。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事實后認定,吳某確系在打羽毛球過程中因踩到貓而受傷,而貓確實由肖某長期投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法院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判令肖某需賠償吳某各項損失總計240198.20元。
同時,作為羽毛球館經營者的某某公司,由于未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肖某不能賠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并有權在承擔補充責任后向肖某追償。
此案引發了公眾對于公共場所安全責任劃分以及動物飼養人責任邊界的深入探討。
一方面,公共場所管理者如何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預防并減少意外事故的發生?
另一方面,在城市生活中,對流浪動物的愛心投喂是否意味著成為法律意義上的飼養人,從而需要為其行為可能導致的損害后果負責?
本案的判決不僅強化了公共場所經營者的安全管理意識,也明確了動物飼養人的侵權責任邊界,對類似事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然而,這一判決是否足以平衡各方權益,尤其是動物保護與公共安全之間的微妙關系?
社會大眾對此類問題的關注和討論熱度持續上升,爭議話題不斷涌現——如何科學合理地界定個人在關愛動物與維護公共安全之間的權責界限,將成為未來法律實踐和社會治理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
期待通過更廣泛的公共討論和司法實踐,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與發展,以保障每一位公民的生命安全與合法權益,同時也兼顧到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社會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