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微博ID“蘇享茂的哥哥蘇享龍”發文稱,翟欣欣已被北京海淀警方逮捕。根據其發布的《立案告知書》,翟欣欣涉嫌敲詐勒索,刑事立案時間為2023年5月20日。同日,紅星新聞從權威渠道獲悉,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已經依法對翟欣欣批捕,海淀警方已對翟欣欣執行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翟欣欣曾與手機應用WePhone創始人蘇享茂存在短暫的夫妻關系。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先前在相關民事判決中認定,翟欣欣在協議離婚期間,以舉報蘇享茂經營中存在違法,將使蘇享茂人身、財產遭受不利實施脅迫,使蘇享茂陷于恐懼、恐慌,翟欣欣的脅迫行為是造成蘇享茂自殺的原因之一。
隨著翟欣欣被捕,夫妻或者近親屬間敲詐勒索行為的罪與非罪如何界定,成了輿論討論的一個問題。
↑資料圖 據圖蟲創意
6月10日,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導師、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昌松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犯罪構成要件是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法律標準,敲詐勒索罪也不例外。不過夫妻或者近親屬,由于關系比較特殊,犯敲詐勒索罪的案例并不多見。
北京市京鼎律師事務所律師杜兆勇表示,一般對于家庭成員間的行為,在刑法中多予以特殊考量,這在刑法或司法解釋中時有所見,但也看具體情節。如果情節惡劣,也應該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敲詐勒索的罪與非罪:
需要看構成要件
劉昌松律師表示,我國刑法只有很少的罪種對行為人、相對人或被害人有家庭成員或夫妻關系的身份要求,例如虐待罪要求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才構成,即行為人是家庭成員,被害人也是家庭成員;重婚罪要求行為人是有配偶者或明知對方是有配偶者還與之結婚才構成;破壞軍婚罪要求明知是現役軍人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才構成。此外,大量的罪種在行為人、相對人或被害人上,是沒有家庭成員或夫妻關系之身份要求的,例如強奸罪、盜竊罪,以及本事件中的敲詐勒索罪等,夫妻之間或家庭成員之間,也是可以適用該罪進行制裁的。
“法律上某人某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哪種犯罪,關鍵看其行為是否達到某罪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說,犯罪構成要件是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法律標準,敲詐勒索罪也不例外?!眲⒉烧f。
劉昌松表示,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他人實施威脅、恐嚇,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索取的行為。它的構成要件是,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包括夫或妻之財產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威脅、恐嚇索取財物的行為;罪量上達到了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的程度,其中數額較大在各地區在2000元至5000元幅度內確定,例如北京為3000元,而多次敲詐是指2年內3次以上敲詐;主體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滿16周歲不構成)、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鑒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者不構成)。如果不是采取威脅、恐嚇而是私密竊取手段占有丈夫或者妻子財物數額較大,則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應適用盜竊罪處理;如果敲詐數額未達到3000元,或者2年內敲詐只有2次,則不構成犯罪,即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區別標準都是犯罪構成要件。
劉昌松表示,生活中夫妻之間以威脅、恐嚇手段向對方索要幾千元上萬元的情形并不鮮見,但夫妻之間犯敲詐勒索罪的案例非常罕見。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構成犯罪與否和按犯罪追究與否是兩碼事。某人犯罪后是否受到刑事追究和制裁,受很多因素制約。比如,偷拿朋友或同學價值幾千元上萬元的筆記本電腦,從構成要件上無疑盜竊罪成立,但多數情形下“民不告官不究”或沒法究。
“社會一般觀念也是追不追究犯罪的重要考量因素。像夫妻之間,一方強迫另一方發生性關系的情形不少,犯罪構成要件上構成了強奸罪,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但這種情形很少有人報案,不報案公安司法機關無從知曉和查處;即使報案了一般也不立案追究,因為夫妻之間一般不構成強奸罪的社會觀念起著很大的作用。實踐中確有極少數婚內強奸追究了刑事責任,都是在離婚訴訟過程中甚至一審已判決離婚尚在上訴期或二審審理期。”劉昌松說。
劉昌松表示,類似公共事件發生后,人們首先會有一個價值判斷。例如本案中“閃婚閃離”的程序員蘇享茂,是手機應用WePhone創始人,專業能力優秀,其婚戀期間被翟欣欣獲取數百萬元,離婚時又被逼索要1000萬元,致使其公司資金鏈斷裂,留下遺書后憤而跳樓自殺;翟欣欣拿著巨額財產,去逍遙享受。當時就有不少人追問:難道法律拿她一點兒辦法也沒有嗎,難道她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嗎?人們認為她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應該構成犯罪才對,這就是價值判斷。
“先有了價值判斷,然后再來作法律判斷。先判斷出翟欣欣的行為在法律上應該構成犯罪,再在刑法上找依據,看她的行為最挨得上的是哪種或哪幾種罪名,再看該種或該幾種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否符合。就本案而言,最后司法機關認為,她的行為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便按該罪啟動了追訴程序。這個過程有時比較漫長,畢竟動用刑法來追究一個人的責任,司法機關都是非常慎重的?!眲⒉烧f。
劉昌松還提到,翟欣欣事件,其實已經形成了重大公共事件,與婚戀有關,導致婚姻一方當事人死亡或醫學死亡,在事發后相當長一段時間才刑事立案。蘇享茂跳樓身亡發生在2017年9月,翟欣欣被刑事立案則發生在上個月,近日才被逮捕。蘇享茂家屬對翟欣欣提起了近千萬元的撤銷贈與之訴并獲得勝訴,法院今年3月的生效判決認定了“翟欣欣在離婚過程中采取脅迫手段,使蘇享茂陷于恐懼而作出非自愿意思表示,符合可撤銷行為法律特征”,刑事追訴程序的啟動,似乎是倒逼出來的,因為民事訴訟手段也查清了“威脅恐嚇以索取他人財物”的事實,刑事手段更容易查清。
劉昌松表示,公眾或許更期待看到,蘇享茂跳樓身亡后不久,甚至家屬沒有報案,公安機關也能啟動刑事追訴程序,在及時追究翟欣欣刑事責任的同時,通過查封、扣押、凍結等法律措施,為蘇享茂家屬挽回財產損失,不需要家屬花費幾年功夫,進行艱辛的民事訴訟。也就是說,國家在打擊犯罪、保護公民財產權和人身權方面,應該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對家庭成員間行為多予以特殊考量
但翟欣欣事件屬例外
杜兆勇律師表示,一般對于家庭成員間可能涉嫌犯罪的行為,在刑法中多予以特殊考量,這在刑法或司法解釋中時有所見。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p>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為是犯罪;認定為犯罪的,應當酌情從寬處理。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根據被害人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可以對行為人酌情從寬處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p>
至于蘇享茂是否屬于上述第六條中的近親屬、翟欣欣是否可以適用上述第六條,杜兆勇表示,翟欣欣自始至終沒有獲得蘇享茂或其家人的諒解,翟欣欣后來的公開信對蘇享茂家屬給予了更大的打擊、傷害,翟欣欣的行為導致蘇享茂死亡,這些事實如果經過司法確認,情節可以認為是特別惡劣,本案應當沒有酌情從寬的余地。
“為維護社會公序良俗,揚善懲惡,故對于翟欣欣一案量刑應就高不就低,應依據刑法第274條量刑在10年以上?!倍耪子抡f。
紅星新聞實習記者 祁彪 記者 吳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