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睿鶇
10月29日9時,南航CZ3121(廣州-北京大興)航班在上客期間,機務人員發現有旅客往飛機投擲硬幣并立即進行安全檢查,在機腹附近區域發現兩枚硬幣。為確保飛行安全,公司決定推遲起飛,對飛機開展全面檢查,在確保未發現其他隱患后,航班于13:29起飛,16:00安全抵達目的地。涉事旅客已被機場公安帶走配合調查。(10月30日 光明網)
又現旅客往飛機扔硬幣,致飛機延誤3.5小時起飛。近年來,向飛機投幣事件此起彼伏,屢有發生。2017年6月,南航上海浦東-廣州航班因一名老年乘客為祈求飛行平安往發動機里扔硬幣,造成航班延誤5個多小時,近150名旅客滯留浦東;2017年7月,一男子往深圳航空的飛機發動機投擲硬幣;2019年4月,廣西南寧,南航一航班,為了祈福,一旅客在艙門與廊橋連接處向機頭方向投擲6枚硬幣,最終硬幣全部找到,飛機延誤78分鐘起飛;2019年9月,某醫科大學畢業正準備考研的23歲女學生王某,為了“避災祈?!保聶C時向停機坪內拋下硬幣……
乘客向飛機扔硬幣看似小事一樁,但航空飛行屬于精密度要求極高的特殊運輸載體,發動機作為飛機的“心臟”,不容許有任何異物,硬幣雖然小,一旦進入發動機,卻會造成不可預知的危害,甚至會導致發動機失去動力,發生機毀人亡的事故。而清理被投幣的發動機,必須停航檢修,損失在100萬人民幣左右,甚至需要更高的經濟成本。換言之,向飛機投幣,不僅會造成飛機晚點,耽誤其他旅客的行程,擾亂機場飛行秩序,還會給航空公司帶來巨額經濟損失。
實際上,我國對往飛機發動機扔硬幣,進行處罰,并非沒有法律可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同時,對于因此種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如飛機送檢、修復及對乘客造成的延誤損失等,乘客也須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從國內的法律實踐看,往飛機發動機扔硬幣的,僅是行拘、罰款以及民事賠償,鮮見受到刑事處罰的,顯然法律對類似行為的懲處存在著“一低一多一少”:即賠償數額低、行政處罰多、刑事處罰少。比如,在民事賠償上,有乘客向飛機扔硬幣被判賠12萬,遠低于航空實際經濟損失,不能達到遏制效力。
當然,司法部門判罰“軟弱”,也與現行法律條款規定過于粗陋、缺乏可操作性有關。所以,要想遏制投幣事件頻繁發生,就必須強化法律的嚴肅性和威懾力。國家層面應當盡快通過新的司法解釋或專門立法,比如對“尚未造成嚴重后果”這項法律條款,作出詳細且可具操作性的規定。同時,還要嚴格追究并全面提高肇事者的民事責任,讓其承擔造成的經濟損失,從而提高違法成本,讓違法行為人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