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萬元/平方米全價購買的商鋪,在爛尾幾年后完工時卻被開發商要求每平方米再補交2萬元才能交房,這令江西景德鎮的童先生等35名購房戶無法接受。
樂平市新城廣場農貿商城,下面是商鋪,上面是住宅。受訪者供圖
房屋爛尾期間,購房者曾通過起訴由法院判決確認了商鋪購買行為的真實合法性,但依然多方維權無果,法院生效判決遲遲不能執行,他們拿不到本應屬于自己的商鋪。
2014年,江西慶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了
樂平市新城廣場農貿商城,“房子是下面有商鋪,上面是住宅?!蓖壬榻B,2014年7月,包括他在內的35個人一起與慶達地產簽署購房協議,共計購買了9個商鋪。
“樂平市作為一個縣級市,當時房價也就是兩三千元,商鋪的價位也不高?!蓖壬硎荆麄冑徺I的價格是每平方米1萬元,面積約600多平方米,當時雙方簽署了購房合同,35人支付了全部房款,還進行了網簽。
“合同說的是2015年11月底交房,但沒想到的是,大概2015年初的時候,這個項目爛尾了?!蓖壬榻B,實際上,該項目停工時主體已基本完工,僅剩一些掃尾工作,但這一停工就是好幾年,直到2022年才復工并很快完工。
受訪者供圖
據童先生介紹,因為項目爛尾停工時基本已完工,“我們擔心房子的權屬出現變故,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蓖壬f,他們希望通過訴訟形式,依法確認他們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并判令開發商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童先生向記者提供了兩份分別宣判于2016年10月和2017年3月的判決書。判決書中法院認定,以彭女士為代表的15人及以王女士為代表的20人均與江西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前者購買4間商鋪,后者購買了5間,雙方約定所購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10000元,兩份判決中涉及房屋面積共計668.32平方米,總金額6683200元購房款均通過轉賬方式匯入江西慶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預售監管賬戶。雙方約定出賣人應當在2015年11月30日前將該商品房驗收合格,并交付買受人使用。之后,被告向樂平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辦理了網上簽約,但未按照合同將約定的商品房交付給原告。雖然江西慶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辯稱,其利用職務之便用公司的房屋以買賣的形式為其個人借貸做擔保,卻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最終兩個案子法院均判決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被告按照約定從2015年12月1日起按購房款數額每日萬分之二的標準支付違約金至交房止。
據童先生介紹,官司勝訴后,他們曾向法院申請執行,但法院于2017年12月裁定稱,對被執行人銀行存款、車輛登記、房產登記、企業登記等情況予以查詢,未發現可供本院執行財產。法院約談申請執行人,要求其限期提供財產線索或被執行人線索,申請執行人未在限期內提供,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遂裁定終結執行程序。待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申請執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項目是在大概2022年上半年復工的。”童先生介紹,由于原本已基本完工,他們遂在項目復工后即向法院遞交了繼續執行的申請,但程序一直沒有啟動。而項目很快就完工了,而且一完工開發商方面就開始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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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7日,我們發現我們購買的鋪面有人正在裝修,才知道已經被租出去了,當時還報了警?!蓖壬v,當時警方說既然法院已經判了,按照法院判決處置即可,而當他們找到開發商交涉此事時,卻被告知,需要他們每平方米補交2萬元房款,否則不能把房子交付給他們。對方稱房子市場價漲了,他們能以3萬的單價銷售出去,然后把錢退給童先生等購房人。
“就算是房地產最景氣的時候,我們這里的商鋪也就是個1萬多,怎么可能賣到3萬?”童先生說,原本已經支付全款簽了合同還經過法院判決確認的事情,對方居然提出這么離譜的交房條件,加收原合同房價的兩倍,是公然的違法行為。
在購房人的多方維權交涉中,銷售方告訴他們,這些鋪面是由該項目的承建方出租收錢的,因為開發商欠了承建方的錢還不上,“這就更離譜了,開發商欠別人錢,用我們的資產去抵債,這是什么道理!”童先生說。
童先生提供了多名購房人與開發商及承建方負責人交涉時的錄音,據稱其中一名開發商的工作人員表示,處理此事有兩個方案:一個是購房人補交每平方2萬元,按3萬元單價購買,他們會積極進行備案;另一個是如果買不起就退本金,由開發商再銷售。
童先生表示,在完工前后他們多次找到法院要求執行,但法院執行部門的工作人員口頭告知他們是政府的意思,“但是后來市長接訪,我們去反映這事,市長也說法院既然判了,就按法院判決處理?!?/p>
那么,當事開發商就此事作何回應呢?
“他們是用購房合同抵押做的借款。”就此,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采訪到了江西慶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吳先生,希望他就童先生等購房人所述情況做出回應,但這位負責人不愿詳細說明,當記者追問具體是怎樣的借貸關系時,對方不再作答,掛斷電話。
而后,記者試圖從樂平市人民法院進一步了解此事,但該院執行局兩名負責此事的負責人和法官均表示不便做出回應。
那么,抵押借款是怎么回事呢?
“我們當時沒有同意做成借款,就買了房子。”該起事件的另一名購房者彭女士表示,當時該項目開發商資金確實出現了問題,曾提出向他們借款的事,“我們本來跟開發商也不熟,但樂平市也不大,他們就找過來了?!?/p>
彭女士稱,當時開發商確曾提出借款,但處于風險的考慮,他們并未同意,而是采取了對自己利益保障更為穩妥的方式,購買該項目的商鋪,“這個項目位置也比較偏,就當時的房價水平,我們以每平方米一萬元購買也是明顯高于市場價的?!迸砼空f。
彭女士認為,盡管有這樣的前情,但最終他們是合法的買房,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隨后法院也判決確認了購房行為的合法有效性,不管出于什么樣的原因和動機,開發商的這種毀約行為都是不合法的。她希望開發商和當地法院都能依法執行法院的生效判決,以維護他們購房人的合法權益。
“開發商的做法顯然涉嫌違法的?!本痛耍幽蠞砷嚷蓭熓聞账魅胃督ū硎?,雙方簽訂商鋪買賣合同是出于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買賣合同應當是有效的。商鋪的定價,并未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雙方存在公平真實的交易,另外雙方并未達成借貸的合意,且雙方買賣合同已經由法院進行確認有效,開發商應當按照判決承擔繼續履行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