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記者獲悉,11月13日,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岱岳區法院”)公開庭審一起虛假訴訟罪案件。該案的第一被告人高丙芳,系山東某律師事務所主任、專職律師。庭審中,公訴人指控其在一起75名農民工向工程總包公司討薪的訴訟中擔任原告代理人時,涉嫌虛假訴訟罪。
該起刑事訴訟的其余兩名被告人為分包工程的米某和雇用上述75名農民工的包工頭陳某,被控罪名同為虛假訴訟罪。
新京報記者查詢得知,在既往司法判例中,包工頭為獲得優先受償權,利用國家對農民工工資的特殊保護政策,假借農民工名義炮制虛假訴訟、討要工程款,進而被判犯虛假訴訟罪的情況并不鮮見。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代理律師成為第一被告人。此外,本案中,被告人包工頭在“虛假訴訟”前,已經墊付了農民工工資。
被撤銷的74份判決
該案源于一個層層分包的工程項目。根據2019年3月,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判決書,2017年4月,案涉工程總包方泰安粥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粥店公司”)將案涉工程承包給無建設工程施工資質的大包工頭趙某,趙某將案涉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給包工頭米某,米某又將一部分工程分包給包工頭陳某,陳某又雇用了117名農民工參與該項目建設。
粥店公司將案涉項目的工程款支付給趙某,趙某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280萬元給米某,尚欠米某工程款432萬余元。2017年底,米某自掏腰包,墊付了117名農民工的工資。
2019年2月,米某起訴大包工頭趙某,請求判令趙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粥店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后一訴求被法院駁回。因趙某無支付能力,米某沒有拿到被拖欠的工程款。
之后,米某找到高丙芳作為代理人,以75個農民工個人名義向岱岳區法院提起75件訴訟,請求陳某、粥店公司支付勞務費共263萬余元。其間,為證明參與案涉工程的農民工身份、人數及工資數額,作為起訴依據,陳某事后制作了《2017工資發放表》,內容包括:應付總額、已支付金額、欠付金額,高丙芳讓助理找到75名農民工在授權委托書和民事起訴狀上逐一簽字。
農民工與高丙芳簽署了案涉民事訴訟的授權委托書。受訪者供圖
岱岳區法院于2019年12月一審作出74份判決(其中一人撤訴),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粥店公司就其中3份判決提出上訴,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0年8月,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粥店公司反映下,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岱岳區檢察院”)和泰安市人民檢察院啟動民行監督程序,對72個農民工進行走訪調查,結合米某、陳某二人供述發現,此72人中,十余人與陳某無勞動雇傭關系,且對原審訴訟不知情或原審訴訟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其余人系在已結清勞動報酬情況下提起的原審訴訟。
岱岳區檢察院對其中的69個案件向岱岳區法院提出再審意見。2021年11月,岱岳區法院再審認定69件原審案件均系虛假訴訟民事案,撤銷了69份原審判決。
2022年5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又對剩余3起案件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法院再審判決,認定3件原審案件均系虛假訴訟民事案,撤銷了3份原審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兩份再審判決均未提及高丙芳的供詞,高丙芳稱上述民事案件再審的調查過程中沒有向她調查取證,自己對此案被認定為虛假訴訟完全不知情,直到2023年3月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才知曉?!拔覜]有機會替自己辯駁?!备弑颊f。
2023年岱岳區法院又撤銷了剩余的2份原審判決,至此,74個原審案件均被認定為虛假訴訟,原審判決全部撤銷。
“律師被告人”未認罪
13日進行的庭審中,公訴人認為,2019年10月,被告人高丙芳、米某、陳某經共謀,捏造75名農民工從陳某處承接勞務后,勞務費未得到清償的事實,并提供了包括岱岳區法院和山東省高院再審判決認定的事實,75名農民工的證言,被告人高、米、陳的供述與辯解,三名被告人之間的通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
起訴書顯示,米某、陳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但高丙芳表示自己一直沒有認罪。
“代理農民工討薪訴訟期間,我對米某已經墊付農民工工資并不知情?!备弑几嬖V新京報記者,直到二審判決之后的執行階段,她才從米某和陳某口中得知墊付一事。
根據高丙芳提供的她與米某之間的微信聊天截圖,2021年7月11日,此時距離案涉民事訴訟二審勝訴過去近一年,高丙芳曾問米某是不是墊付了所有農民工的工資。次日,米某給予肯定答復。
一份高某與陳某的微信聊天截圖顯示,2019年6月16日,包工頭陳某給高丙芳提供《2017工資發放表》之后,高丙芳擔心證據不實,為了提醒對方不要證據造假,通過微信給陳某發了一份標題為“80后湘籍農民工討薪 被訴虛構工資表詐騙”的文檔,內容為對該案的新聞報道。對方沒有回復。
上述兩份聊天記錄均已作為證據在庭上提交。
據13日庭審中一名旁聽人員介紹,高丙芳的辯護律師當庭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異議,他表示,岱岳區法院作為審理原民事案件的當事法院,在某種意義上相當于是本案的證人,故不宜對本案行使管轄權。
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才亮也旁聽了庭審,他告訴新京報記者,庭審中公訴人提交了一組新證據,是高丙芳與米某及陳某和陳某妻子之間的6段通話錄音,并已確定了證據的真實性。
王才亮描述,公訴人提出,錄音顯示,包工頭米某、陳某告訴了高丙芳墊付農民工工資一事,因此,公訴人認為,高丙芳對此事知情。但這組錄音時間均在高丙芳代理農民工討薪民事訴訟二審結束后,高丙芳在質證時提出,錄音內容恰好證明,自己在代理民事訴訟期間,對包工頭墊付農民工工資一事不知情。
庭審現場,米某和陳某認罪認罰,高丙芳未認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高丙芳稱,公訴人對她的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三到七年。
案發后,高丙芳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取保候審。她的律師執業資格證已上交當地司法局,且未經年檢,目前不得開展律師業務。
該案于11月14日下午審理結束,目前正在等待一審判決。
新京報記者 劉思維 編輯 楊海 校對 翟永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