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明確壓歲錢歸未成年人所有,監護人無權分割?!?/p>
隨著社會對未成年人權利保護意識的提升,監護人是否應有權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已成為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
近日,一起離婚案件在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審結,法院的判決對這一問題提供了明確的司法解釋。
2006年,蔡某和王某在婚禮上相遇,隨后登記結婚,并在2012年和2014年分別迎來了他們的兩個兒子蔡某甲和蔡某乙。但隨著時間的流逝,兩人在孩子教育等問題上的分歧越來越大,家庭矛盾逐漸顯現。
2020年初,因為教育方式的不同,夫妻倆發生了激烈的爭執,王某帶著兩個孩子離開了與蔡某共同的家,之后一直與她的父母同住。
同年4月和7月,雙方曾先后起訴離婚,但均被法院駁回。
經過四百多個日夜的分居后,蔡某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兩個兒子名下的銀行存款,總額高達26萬元,這部分存款主要是孩子們在成長過程中收到的壓歲錢和其他贈與。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雙方的婚姻確實已經無法維持,因此對蔡某的離婚請求給予了支持。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蔡某與王某各自分得一半。
然而,對于蔡某提出的分割兩個兒子名下存款的請求,法院并未同意。法院指出,這部分存款是基于親屬關系的長輩對晚輩的贈與,應屬于未成年人所有。監護人無權隨意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即使是在未成年人未滿八周歲、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階段,接受贈與的行為也應被視為未成年人的權利。
因此,在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都不得以監護人的身份要求分割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
壓歲錢的歸屬問題在法律上主要受到《民法典》的規范。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壓歲錢通常屬于孩子所有,因為孩子接收壓歲錢被視為一種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具體來說:
對于8周歲以下的無行為能力人來說,他們收到的壓歲錢應由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來代為保管和使用。?
對于8周歲至18周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來說,他們可以獨立實施一些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比如使用壓歲錢購買一些文具、玩具等。?
如果父母想要動用孩子的壓歲錢,必須得到孩子的同意,除非是為了維護孩子的利益。?
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孩子的壓歲錢通常被視為孩子的個人財產,并不會被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如果孩子有獨立的壓歲錢賬戶,通常會判定這筆錢歸孩子所有,由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代為保管。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父母中的一方未經孩子同意擅自使用了孩子的壓歲錢,那么在使用金額范圍內,另一方有權要求返還。在一些案例中,孩子甚至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屬于自己的壓歲錢。
夫妻離婚要求分割2孩子26萬壓歲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