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離婚要求分割女方父母所贈房產
最近,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處理了一樁離婚案件。案件中,男方原告請求分割一套登記在女方名下的房產,這套房產是由女方父母購買的,他認為這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當事人張某和李某于2004年通過網絡結緣,并在2007年結婚,育有兩個女兒。婚姻初期,兩人關系尚好,但隨著時間推移,頻繁的家庭矛盾導致情感疏遠,自2018年起開始分居。于是,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并主張獲得女兒的撫養權以及公平分配夫妻共有財產。
法院受理后,法官張華明嘗試調解,但雙方意見相左,未能達成一致,案件進入庭審階段。庭審中,雙方對離婚本身沒有異議,但在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上存在重大分歧。男方主張自己更適合撫養孩子,而女方則強調自己一直是孩子的直接照顧者。關于房產,男方堅持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女方則認為這是其父母完全出資贈予的個人財產,不應分割。男子離婚要求分割女方父母所贈房產。
經灞橋區人民法院審理,確認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關于孩子撫養,法院依據最利于孩子成長的原則,考慮到雙方實際情況,決定長女由男方撫養,次女由女方撫養。至于爭議房產,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該房產購于民法典實施前,由女方父親全資購買并登記在女方名下,應視為對女方個人的贈與,不屬于共同財產,因此駁回了男方分割房產的請求。
最終判決為:雙方離婚,各自撫養一個女兒直至其獨立生活。原告的其他訴求未獲支持。原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西安中院,但二審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