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離婚案件的被告為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法官張華明送來錦旗,上書“秉公執法伸正義,清廉法官解民憂”,以表謝意。
2004年,張某和李某通過網絡相識,2007年登記結婚,婚后先后生育兩女?;槌醵朔蚱薷星樯锌?,后雙方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爭吵,致夫妻感情不和,2018年分居至今。張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與李某離婚,請求法院判決婚生女兒由自己撫養,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張華明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原被告各持己見,調解未果,案件進入開庭審理程序。庭審過程中,雙方均表示對解除婚姻關系無異議,但關于孩子撫養和財產分割意見分歧較大。
原告稱被告性格強勢且沒有時間和精力照顧孩子,自己有能力給孩子良好的成長和教育環境。被告稱兩個孩子一直由自己照顧,應判歸她來撫養;原告認為案涉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平均分割。被告則認為案涉房屋系父母全額出資購買贈與自己,應屬被告個人財產不應分割。
了解清楚案件事實、采信了相關證據并歸納了案件爭議焦點后,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均同意離婚,故應予準許。對于子女撫養問題,根據原、被告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原、被告婚后生育兩個女兒,按照公平原則并考慮雙方的經濟負擔能力,原被告分別自行撫養長女和次女。
關于案涉房屋歸屬問題,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訴爭的房產購買發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而當時的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本案中,被告提供證據能夠證明訴爭房屋由其父親出資購買,并登記在被告名下單獨所有,故認定案涉房產系被告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原告要求分割的訴請,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判決,原被告離婚,倆女兒分別由原被告自行撫養,至孩子獨立生活時止。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原告不服判決上訴至西安中院,西安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