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離婚案中,男方張某在起訴離婚時要求分割女方李某父母購買的登記在女方名下的房產,理由是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張某和李某于2004年相識,2007年結婚并生育兩女。因家庭瑣事爭吵,夫妻感情破裂,2018年開始分居。張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請求法院判決婚生女兒由自己撫養,同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在調解中發現雙方均同意解除婚姻關系,但在孩子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上意見分歧。張某認為李某性格強勢且無時間照顧孩子,自己能給孩子良好的成長環境。李某則表示,兩個孩子一直由她照顧,應由她撫養。同時,張某認為房產應平均分割,而李某則認為房產是父母全額出資購買贈予的,應屬其個人財產。
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感情破裂,同意離婚。子女撫養問題,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兩個女兒分別由雙方自行撫養。關于房屋歸屬問題,法院表示,房產購買發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應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既然房產是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應視為只對子女一方的贈予,屬于個人財產。
由于李某提供了證據證明房產由其父親出資購買并登記在其名下,法院認定房產為李某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張某的分割請求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雙方離婚,兩女兒分別由雙方撫養,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張某對判決不服,上訴至西安中院,但被駁回,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