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女子健身房私密照未經允許被發到平臺刷好評的消息,引發輿論關注。
據媒體報道,2022年7月,河南漯河的吳女士(化名)購買了當地健身機構一名女性教練的私教課,該名于姓教練稱要拍攝照片用來對比健身效果,隨后該教練在女更衣室拍下吳女士僅穿著內衣褲的照片,并許諾不會發給任何人。
今年年3月,吳女士無意間發現上述照片在2022年11月被發布在該健身機構在某平臺的評論區,隨后她在該好評下質疑,并要求刪除評論。吳女士將截圖發給于教練,問圖片是誰提供的。
聊天記錄顯示,于教練承認吳女士的照片為她所提供,但稱照片沒有露臉,讓吳女士刪掉在評論下的質疑。吳女士覺得于教練此舉嚴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隱私權。
▲吳女士與于教練的聊天記錄
今年3月30日,紅星新聞記者聯系到于教練,她對記者否認了照片是她提供、傳播的,但承認是她拍攝的。“照片是誰發的我不知道,不是我傳出去的。圖片沒有露臉,我連照片上是誰都不知道,怎么證明圖片上的人就是她(吳女士)?”
此外,3月30日紅星新聞記者查詢上述健身房在相關平臺的評論,發現發布吳女士照片的評論已被刪除。
未露臉的隱私照片未經允許被發布至公開平臺,是否侵犯吳女士的隱私權和肖像權?吳女士又該如何維權?紅星新聞記者就此咨詢了相關律師。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雖然自然人整體外貌形象均可作為肖像內容,但如果該照片沒有披露面部等容易被他人識別的特征,很難確定于教練侵犯了吳女士的肖像權。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吳女士個人健身照片屬于其私人信息,其有權利決定對外公開或不公開。如健身房未經同意,擅自將隱私照片對外公示,涉嫌侵犯隱私權。
趙良善認為,肖像不僅局限于面部特征,包括局部特寫、體貌、背影,只要能和特定的人產生對應關系,具有“可識別性”,就可認定為肖像。如未露臉,但可以通過其他特征辨別為某個特定個人,此時將涉嫌侵權。反之,則不落入肖像權保護范疇。
趙良善指出,吳女士應收集相關的證據,向健身房所在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投訴反饋,亦可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侵權之訴。
紅星新聞記者 李毅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