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3月18日消息,針對當地初中生被殺害一案,河北邯鄲肥鄉區警方表示,經過連日來的偵查,初步認定這是一起有預謀的犯罪案件。為掩埋尸體,犯罪嫌疑人分兩次在廢棄大棚進行了挖掘。
有法律人士稱,有預謀的殺人,是一種情節較為惡劣的犯罪,社會影響較壞,會受到更重的定罪處罰。另外,三名犯罪嫌疑人年齡因不滿14周歲,能否負刑事責任的關鍵在于該案能否經過最高檢核準追訴。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不應該擔刑責?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表示,追究監護人刑事責任是不符合法治精神和我國刑法原則的。我國刑法有“罪責自負不株連”的精神,也就是說,一人做事一人當,其他人不能因為和這個犯罪人有親屬或者其他親密關系而受到刑事牽連。
也有律師表示,三名初中生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孩子監護人的父母,依法對其孩子應有撫養、教育、管理的責任,因孩子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其應當承擔責任;另外被害人的死亡如果是校園欺凌行為的延續和必然結果,那么校方也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追究未成年兇手刑事責任嗎?
阮齊林介紹,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這在業內被稱為“絕對不負刑事責任年齡時期”。2020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意味著“絕對不負刑事責任年齡時期”從14周歲下調到12周歲。
他認為,刑事責任年齡下調應該適應社會變化,一方面是要懲罰犯罪分子、平復被害人創傷情緒、維護社會正義,另一方面是能預防犯罪,要向社會成員傳遞出這樣一個信念:犯罪是要受到法律懲罰的,不能因為年齡等原因而成為例外?!暗⒎ㄊ且粋€醞釀的過程,不能一蹴而就,既要考慮社會現實狀況,又要兼顧公眾的情緒。法律在經驗中不斷取得完善?!比铨R林說。
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春雨認為,隨著社會的發展、科技的進步,未成年人接觸信息的方式多樣化、多元化,在生理和心智方面呈現出早熟,在河北邯鄲這一初中生遇害案中,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素質極好,而且膽大、殘忍,這說明他們的心智不亞于成年人。
世界范圍內,在刑事責任年齡規定方面,大陸法系國家和普通法系國家有顯著區別。很多大陸法系國家認為不滿14周歲就沒有刑事責任能力。而一些普通法系國家認為,如果公訴機關提出足夠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理解其犯罪行為的意義,行為人就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截至2017年,美國有35個州沒有設置任何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理論上任何年齡階段的人犯罪都要擔刑責。英國蘇格蘭司法區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8歲,而英格蘭司法區和威爾士司法區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10歲。
父母及學校擔責嗎?
互聯網上,關于這起未成年人殺人案的討論熱度居高不下。有網友稱,應該追究監護人刑責,也有人建議按同罪刑期重罰殺人少年父母。
阮齊林認為,我國刑法明文規定了罪刑法定、平等適用刑法、罪刑相適應這三個原則,雖然“罪責自負”沒有寫進去,但在法律實踐中,這已經是不言而喻的法律準則;與罪責自負原則相對立的,是我國古代的株連和連坐制度:一人謀反,株連九族;一人犯罪,親友鄰里連坐。他說,在今日法治社會,株連、連坐制度那種“一人犯罪,牽連家人”的觀念已經完全不適應現代社會進步。
張春雨認為,三名初中生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孩子監護人的父母,依法對其孩子應有撫養、教育、管理的責任,因孩子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其應當承擔責任;同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他認為,學校負有教育和管理職責,如果校方在日常管理中,沒有及時發現并阻止關于被害人的校園欺凌行為,最終造成悲劇的發生,那么在本案中,如被害人的死亡是校園欺凌行為的延續和必然結果,學??赡芤残枰袚袷沦r償責任。
如何預防校園欺凌?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博表示,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校園欺凌這一問題上,學校、家長以及監護人都不能缺位。
他認為,學校應當落實法律規定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和預防性侵害、性騷擾等專項制度,建立對學生欺凌、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的零容忍處理機制和受傷害學生的關愛、幫扶機制。
孟博認為,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欺凌他人,應當履行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并進行合理管教的監護職責?!彼f。
孟博認為,“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理想效果的實現有賴于司法。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加強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護力度,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堅持零容忍態度,堅決依法從嚴從重懲處,可以有效震懾犯罪,為未成年人營造安全、健康、文明的成長環境,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少各類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發生,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張春雨認為,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法治教育,要讓學生知道什么是欺凌,要告訴學生在遇到欺凌的時候,不要容忍和遷就,要學會告訴老師和家長,必要時要果斷報警、敢于防衛;另一個方面要教育學生,校園欺凌是一種違法行為,要培養學生對法律的敬畏,千萬不能讓學生有“我是未成年人,打人殺人不犯罪”的錯誤思想。
他說,學生在遭受欺凌事件時,要果斷地選擇訴訟手段,在曾經一些案件中,有的學校和老師為了息事寧人,往往會選擇做“和事佬”。這種解決問題的方式,往往會助長欺凌者的囂張氣焰,所以,對于校園欺凌事件,該起訴追究學校和欺凌者的責任,就果斷訴訟,這可以起到震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