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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信息,是構成新聞報道的一個基本元素。在新聞中,需要交待的人物信息一般包括職業、稱謂、性別、年齡,有的還要交待籍貫或居住地。
網絡時代不少人愛說“有圖有真相”,其實在PS盛行的當下,有圖未必有真相,但對于新聞中出現的人物而言,“有真名實姓才有真相”這句話卻不會錯。
一般情況下,在新聞報道中描寫人物,記者都會注意在肖像、行為、語言等細節方面做到符合人物身份、服務報道主題,讓人物真實生動。而要做到人物的真實可信,除了以上各種細節,還有最基本的一點,就是恰當的人物稱謂。
近年來隨著網絡化傳播的多元化,新聞中報道涉及的人物稱謂出現了不少不規范現象,讓新聞的真實性、嚴肅性打了折扣。
普通社會新聞中的人物應使用
符合中國傳統習慣的稱謂,
避免使用尊稱
現在一些新聞報道中,常見“先生”“女士”的稱謂,有時讀起來感覺很怪?,F代“女士”的稱謂是從西方傳來的;“先生”一詞中國雖古已有之,但以前是專門用來稱呼師長和有德望之人的,后來受西方文化影響,才擴展至所有男性,但這個擴展和“女士”一詞一樣,主要用于社交場合,屬于一種尊稱,在平時的日常生活中,不管是市井里巷,還是田間地頭,我國大多數地方并沒有動輒稱呼他人為“先生”“女士”的習慣。
“先生”、“女士”尤其不該用于發生不文明行為的人身上。比如酒駕者、尋釁滋事者等,至于違法亂紀者更當禁用。不久前,北京某地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導致60余人被隔離觀察的輸入病例黎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有媒體公眾號在報道這則消息時,標題是:“服藥退燒、一路瞞報回國致63人隔離的黎女士,被判刑了!”不少人看了這個標題都覺得這里的“黎女士”三字很刺眼,原因很簡單:將受到刑事處罰的罪犯冠以“女士”的尊稱,有違正義良知。
其實,普通社會新聞中的當事人,如果不便使用真名,最簡單最客觀的莫過于在姓氏之后加個“某”字。如果是正面報道,可在姓氏后加上符合人物年齡、身份和中國傳統習慣的稱呼,如李大媽、王大爺、劉老師等等,比起“先生”“女士”之類的稱謂,它們更貼近百姓、更接地氣。
負面報道中的人物稱謂,
應使用“姓氏+某”方式,
杜絕使用化名
在新聞報道中使用化名的現象在近年越來越多見,“發明”化名,最初或許是源于對被報道者隱私的保護,尤其在負面報道或糾紛類報道中。事實上,對于負面新聞中的人物稱謂, 最常見的“姓氏+某”方式,既符合新聞真實性原則,也不構成對被報道者隱私的侵犯,根本不需要通過化名來解決。而如今,化名還有被隨意濫用于普通報道甚至正面報道中的趨勢(甚至還有“化姓”的),這一做法讓新聞的真實性大打折扣。
本來,真實是新聞的基石,何人(Who)作為其中一大要素,其真實也是新聞基石之一。如果人物是虛假的,受眾就有理由懷疑報道中其他新聞要素和細節的真實性。所以,濫用化名會給新聞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虛構的人名也有悖新聞寫作基本準則。至于在正面報道中使用化名,更應該杜絕。曾有篇報道寫臺風夜某處一房屋進水被淹,屋主一家被困,鄰居出來幫忙救人,或許是該鄰居要求別寫出其名字,報道中給該鄰居取了個化名。結果,有附近群眾質疑說這里并無叫此名字的鄰居,報上是在瞎編。濫用化名,把真新聞都變成了假新聞。
文娛休閑類題材
可視情使用網名,
但應與內容相協調
進入網絡時代,許多人都有網名,新聞報道中涉及的人物名字,可不可以用網名呢?這要不同情況不同對待。與化名不同,網名是有一定程度的真實性的,對一些活躍于網絡的人士來說,網名相當于第二個名字,在一定范圍內為公眾認可,但網名仍與真名實姓有別,故而在時政類等嚴肅題材中并不適用,但在文化休閑娛樂類題材的報道中,視情使用未嘗不可。我曾采寫過一位年輕的民間手作愛好者,她要求在報道中用她的網名,理由是她身邊的朋友都習慣叫她的網名,她的真名在朋友圏中知道的人反而不多。我起初覺得用網名不太正規,但后來看到她在送評作品上的署名也是網名,而且她的網名“瀟瀟”與普通的人名很接近,放在報道中讀起來也不違和,就同意在報道中以網名稱呼她。
并不是文娛休閑類題材的人物都可使用網名,網名畢竟不正式,長篇報道的主要人物如果全文用網名稱呼,會影響報道的嚴肅性和公信力。其次,過于搞怪或文字過多的網名也不宜拿來用在報道中。幾年前,我曾采寫過一位百歲高齡仍勤于勞作的老人,老人的曾孫女提供了不少內容,在報道中需要提及,她起初說寫她的網名就行,她的網名叫“一只愛臭美的小妖”,放在報道中與整體文字顯得不協調,最后我沒有采用。此外,有些經商人士常用商品或店鋪名作網名,如“東方窗簾”“弘潤電器”之類,這些都不宜用到報道中。
新聞報道中的稱謂
應保持客觀中性,
慎用帶感情色彩的稱法
在我們平常的稱謂中,在某人的姓氏前加“小”字的,如小王、小李,屬于一種昵稱,一般只在熟人之間使用;而在姓氏前加“老”字的,如老趙、老錢,則含有尊重之意。這些稱謂都帶有一定的感情色彩,并不僅僅與年齡有關。還有在名字之前加“阿”字的,如阿芳、阿剛,更屬于親友間的親熱叫法。此類稱謂若出現在無關是非的新聞人物身上尚可,若對一些負面人物使用,必然影響報道要傳遞的思想的正確性和嚴肅性。曾讀過一篇關于警方鏟除一個犯罪團伙的報道,里面有個小偷年紀小,報道就稱他“小王”;吸毒者年紀大,就叫他“老李”;有些犯罪團伙成員之間彼此稱呼“阿某”,報道也照單拿來使用,都有失妥當。
此外,在娛樂新聞中,尤其是一些網站的娛樂八卦中,某些有關明星夫婦或親子互動的報道中,??梢姟皭燮蕖薄皨善蕖薄皭叟ㄗ樱敝惖脑~語出現,如“明星某某攜愛妻出席某活動,愛妻穿著大紅晚禮服”“某某帶愛女出游,愛女長高了不少”等。上述詞語都屬于私底下的昵稱,且一般只限于與之相對應的一方使用,像丈夫說“愛妻某某辛苦了”、父母說“愛女某某生日快樂”是很正常的,而在報道中使用這類詞語就味道不對了。新聞報道的客觀原則,決定了昵稱等帶感情色彩的稱謂必須慎用。
新聞不是小說,嘩眾取寵、不恰當的稱謂不能增加報道的可讀性,卻影響了報道的真實性和嚴肅性。新聞報道的生命在于真實,能否吸引受眾在于報道角度的選擇和細節的挖掘,至于報道中涉及的人物稱謂,應遵循真實簡單的原則。只有客觀、恰當、符合人物身份和情境的稱謂,才能保證新聞報道的客觀、準確、貼近受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