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涉及哺乳期女教師被違規調崗的勞動糾紛案件,最終判決用人單位賠償女職工五萬多元?!?/p>
女教師哺乳期被學校調崗為保潔
2024年3月1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勞動糾紛案件的審理結果。
案件中,女教師謝某在產假結束后申請返崗,卻被學校安排至非教師崗位,謝某對此表示不同意。學校隨后發出不續簽合同的通知,謝某因此提起勞動仲裁并訴至法院。
謝某自2014年5月12日起在某小學擔任教師,并與學校簽訂了書面聘用合同。
2020年底,她因生產申請產假和哺乳假,產假于2021年3月30日結束,哺乳假則于2021年9月7日結束。
產假結束后,謝某提交了返崗申請,但學校以無教師崗位為由,安排她調至門衛及清潔工崗位,謝某拒絕此安排,并從2021年3月31日至7月10日未出勤。
女教師哺乳期被學校調崗為保潔
學校于2021年6月15日發出不續簽通知書,指出雙方勞動合同將于2021年7月10日到期且不續簽。
謝某隨后要求學校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和拖欠工資。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學校支付謝某賠償金58381.35元和拖欠工資5165.5元。
雙方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康玉衡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
學校未延續謝某的勞動合同至哺乳期滿,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法院的判決體現了對婦女生育期間勞動權益的保護,同時警示用人單位尊重婦女權益,不得在女職工生育期間隨意終止勞動關系或任意調崗。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享有哪些法律保護?
女教師哺乳期被學校調崗為保潔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享有一系列的法律保護,這些保護旨在確保她們在生育和撫養嬰兒期間的權益不受侵害。
哺乳假: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后有權享受不少于98天的產假,其中包括產前假、產假和哺乳假。哺乳假通常為產后6個月至1年,具體時長可能因地區而異。
工資保障:在哺乳假期間,女職工的工資應按照國家和地方的規定支付。一些地區規定,哺乳假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一定比例。
崗位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解除勞動關系或聘用合同。哺乳期內,女職工的工作崗位應得到保障,不得被迫調至不適合的崗位。
工作條件調整:哺乳期女職工有權要求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方式,以適應哺乳期的特殊需求。例如,可以要求減少工作量、調整工作時間或提供更為靈活的工作安排。
哺乳時間: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應為其提供每天至少1小時的哺乳時間,以便女職工進行哺乳或泵奶。在一些地區,哺乳時間可能更長。
禁止夜班和重體力勞動:哺乳期女職工不得安排夜班工作和重體力勞動,以保護其健康和嬰兒的營養需求。
勞動爭議解決:如果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的權益受到侵害,她們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解決機制,如勞動仲裁和法院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些法律保護措施旨在為哺乳期女職工創造一個支持性的工作環境,幫助她們平衡工作和家庭責任,同時保障嬰兒的健康和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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