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辦法》制定緣由
為深化殯葬改革,推行節地生態葬法,減輕群眾喪葬負擔,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社會和諧進步,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甘肅省殯葬管理辦法》和民政部等9部門《關于推行節地生態安葬的指導意見》、民政部等16部門《關于進一步推動殯葬改革促進殯葬事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于2022年10月21日印發了《甘肅省節地生態安葬獎補實施辦法》(甘民發〔2022〕147號),并從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二、節地生態安葬的定義
節地生態安葬,是以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為價值導向,鼓勵和引導城鄉居民采用樹葬、壁葬、塔葬、草坪葬、花壇葬、骨灰撒散、骨灰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資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使安葬活動更好地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三、定點服務單位的選定方式
由縣級民政部門將轄區內已運營且具備節地生態安葬條件的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確定為節地生態安葬定點服務單位(以下簡稱定點服務單位)??h級民政部門在當地無適合定點服務單位的,向市級民政部門申請,由市級民政部門指定定點服務單位??h級民政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定點服務單位名單并逐級報市(州)民政局和省民政廳備案。
四、民政、財政部門以及定點服務單位的職責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負責節地生態安葬獎補政策的制定完善、組織實施、申請審批和業務監督,財政部門負責經費保障管理,定點服務單位負責服務提供、受理申請、材料審核、檔案管理等工作。
五、節地生態安葬獎補對象
戶籍為甘肅省籍、去世后實行火葬且在定點服務單位按節地生態葬式標準安葬的城鄉居民。
六、節地生態安葬獎補標準
(一)骨灰撒散、骨灰不裝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墳頭、不立碑的,對逝者直系親屬或法定繼承人給予一次性獎勵1000元/例。
(二)實行壁葬、塔葬、樹葬、草坪葬、花壇葬的,對逝者直系親屬或法定繼承人給予一次性獎勵800元/例。
(三)在骨灰樓(堂)長期存放骨灰的,對逝者直系親屬或法定繼承人給予一次性獎勵600元/例。
七、節地生態安葬葬式標準
(一)骨灰撒散:在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各地指定或地方約定俗成的區域將骨灰撒散(含海葬、水葬)。
(二)骨灰不裝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墳頭、不立碑:在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指定區域將骨灰不裝盒(采用可降解材料打包)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1.2m以上),將開挖后的墓穴自然回填、不做硬化,回填后不留墳頭、不立碑,恢復自然原貌,公墓單位能根據可持續發展原則合理重復使用該區域。
(三)壁葬:在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修建的生態環保壁葬設施內安葬骨灰。壁葬墻整體厚度為1m~1.5m,壁葬格的長、深、高分別不超過50cm、40cm、30cm。
(四)塔葬:在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內修建的生態環保塔葬設施內安葬骨灰。骨灰塔占地面積不超過3㎡,塔高一般控制在1.8m以下,塔間距1m~2m,步道寬度1m~2m。
(五)樹葬:在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內的樹葬區域進行骨灰安葬。骨灰埋在樹下的深度為0.5m~1m,每例骨灰占地面積控制在0.2㎡以內,對開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墳頭,可設置長寬不超過30cm×25cm的臥碑,底座高度小于0.3m,樹干與樹干間距2m~4m,步道寬度1m~2m。
(六)草坪葬:在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內的草坪葬區進行骨灰安葬。安葬深度為0.5m~1m,每個墓穴占地面積控制在0.5㎡以內,對開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墳頭,恢復草坪原貌,可設置長寬不超過30cm×25cm的臥碑,底座高度小于0.3m,墓穴間距0.5m~1m,步道寬度0.8m~1.5m。
(七)花壇葬:在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內的花壇葬區域進行骨灰安葬。安葬深度為0.5m~1m,對開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墳頭,恢復花卉種植地原貌,可在花壇上設置銘牌或標識。
(八)骨灰樓(堂)長期存放:在殯儀館、公墓內的骨灰堂存放骨灰10年以上,且承諾到期后繼續存放或選擇其它節地生態方式進行安葬。
八、申請審核審批節地生態安葬獎補的具體程序
逝者骨灰在定點服務單位進行安葬(放)后,需申請辦理節地生態安葬獎補的,由經辦人(逝者直系親屬或法定繼承人)向定點服務單位提出申請,填寫《甘肅省節地生態安葬獎補審批表》。受理申請的定點服務單位,對經辦人提供的相關證件進行審核,對符合節地生態安葬獎補條件的,由定點服務單位分管負責人在《甘肅省節地生態安葬獎補審批表》上簽注審核意見,并復印留存相關證件資料后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經辦人,告知原因??h級民政部門對定點服務單位上報的節地生態安葬申請審核資料進行審查,對符合節地生態安葬獎補條件的,由縣級民政部門分管負責人在《甘肅省節地生態安葬獎補審批表》上簽注審批意見。
九、申請節地生態安葬獎補應提交哪些材料
(一)逝者火化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二)逝者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三)經辦人身份證和有效銀行卡原件及復印件;(四)墓位證、骨灰寄存證和購買墓位、骨灰寄存格位的正規票據原件及復印件(骨灰撒散的無需提供);(五)經辦人或定點服務單位提供的骨灰撒散、骨灰深埋、骨灰寄存、壁葬、塔葬、樹葬、草坪葬、花壇葬等節地生態葬式葬法現場圖片資料。
十、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情況
因特殊情況,經辦人無法及時提供逝者身份證、戶口簿、火化證明的,實行告知承諾制,定點服務單位提供《申請節地生態安葬獎補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經辦人負責承諾,由定點服務單位向相關部門核實。
關于印發《甘肅省節地生態安葬獎補實施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