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欠付巨額債務,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后,不但拒不履行債務,竟然還繼續供養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2025年1月2日,記者從北京通州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對一起拒不履行還款義務還違反限制消費令的被執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劉某與孫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通州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孫某償還原告劉某本金100萬元及利息。因被告孫某未履行法院判決義務,原告劉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執行文書。在后續執行中,通州法院查控到被執行人孫某名下財產未能完全覆蓋申請執行人的執行標的。經多次督促,被執行人仍未主動履行所欠債務,故通州法院依職權對被執行人孫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
近期,申請人劉某向承辦人提供了被執行人孫某的女兒在北京市朝陽區某高收費國際學校就讀的線索。隨后,執行法官向該國際學校發出協助查詢通知書。經調查發現,孫某的女兒確實就讀該學校。該校出示的資料顯示,孫某的女兒自2015年至今一直就讀于該學校,每學年學費約20萬元。
近日,執行法官依法傳喚被執行人孫某,談話中孫某也承認了其女兒就讀高收費學校的事實。面對執行法官的詢問,被執行人表示后續愿意與申請執行人積極協商還款事宜。鑒于被執行人在被采取限制高消費后其子女仍就讀高消費私立學校已違反限制消費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通州法院依法作出了對孫某司法拘留15天的決定,并于當天將其移送拘留所。
法官提示:“限高令”是限制高消費令的簡稱,是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采取的一種執行措施。執行程序中,當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法院會向其發出“限高令”,主要效果是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限高令”限制的主體范圍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這里自然人僅指被執行人本人,不包括其配偶及近親屬。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都屬于“限高”的對象。
實踐中有一些被執行人以身試法,通過代購等方式違規購買飛機、高鐵票出行,試圖“渾水摸魚”突破限制消費令的監管。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可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