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
《東莞松山湖高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業經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東莞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2年3月7日
東莞松山湖高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東莞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住房保障體系,規范園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行為,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18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的通知》(建辦保函〔2017〕634號)、《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東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東府〔2019〕3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園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松山湖園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批、配租、退出和租金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東莞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使用財政資金投資建設、東莞市松山湖控股有限公司投資建設或市級相關部門委托園區管理的,限定戶型面積和租金標準,面向園區用人單位內在東莞市內無自有住房員工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企業投資建設,面向園區用人單位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在必須滿足租住人員在東莞市內無自有住房的基礎上,可參照本辦法自行制訂分配條件及方案并送主管部門備案。
園區城市建設局作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訂園區公共租賃住房政策,監督園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園區財政住房保障資金安排并監督組織實施。財政局松山湖分局負責財政投資公共租賃住房資金的籌集、租金收入的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松山湖分局、產業發展局、科技教育局等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根據園區重點扶持產業、人才等政策,定期擬訂、調整本行業住房配套分配條件,協同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進行園區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審核等相關管理工作;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受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園區所屬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審核、配租與運營等管理工作。
公共租賃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及管委會批復,以向市場購買服務的方式確定園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除主管部門委托的公共租賃住房輔助管理職能之外,同時負責公共租賃住房配套商鋪的招租、物業管理等運營管理工作;公共租賃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簽署《公共租賃住房委托管理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設定公共租賃住房運營考核評價指標,并按考核評價結果相應支付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費。
第二章 申請對象及條件
第六條園區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面向園區范圍內行政企事業單位及公益性社會組織集體出租。租賃合同簽訂主體為該申請單位或組織,附租住人員信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用人單位及其擬入住人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園區注冊的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公益性社會組織,包括園區范圍內的工業企業、研發企業、服務業企業及機關、學校、醫院、新型研發機構等用人單位;或經管委會認定短期內需重點扶持的單位、組織。用人單位為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工商或稅收關系應在園區內。
(二)園區用人單位擬入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員工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與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企事業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的勞動合同;
2、員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東莞市內無自有住房,未同時租住其他保障性住房及園區配套宿舍、領取租賃補貼,未享受經濟適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優惠政策;
3、擬入住人(含境外及港澳臺員工)在單位網上填報申報信息的當月,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已依法在東莞市繳納社會保險;
(2)已在園區申報個人所得稅;
(3)現役消防官兵;
(4)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管委會審核批準的其他情形。
(三)園區各類科技創新平臺參照企業申請租賃執行,其相關聯工作人員申請入住公共租賃住房由科技創新平臺出具工作證明或派出機構證明文件,并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加蓋審核意見。
第三章 申請與配租
第七條符合第二章基本條件的用人單位及擬租住員工,由用人單位統一向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提出租住申請。用人單位應安排人員統籌進行員工配套住房管理,并按要求申報材料。
第八條園區公共租賃住房分配采取“貢獻導向”和向高端人才傾斜的總原則,對園區各單位分檔設置租住限額。具體參考包括企業、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態、重點扶持行業類別、營收/稅收/產值等貢獻度因素,以及科研、教育機構的機構級別、類別和人員比例等因素。在滿足單位租住限額前提下,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受理租住申請。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收集到批量可分配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后,按申請登記時間先后順序,定期進行公共租賃住房租住資格審批。若符合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條件,則審核通過;不符合條件,則審核不通過,并明確審核不通過理由,退回相關資料。
第十條原則上符合第二章條件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單位員工,可優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一)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隨軍家屬、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遺屬,見義勇為人員家庭;
(二)高層次人才:包括省級及以上人才計劃入選者;近三年度全國經濟25強城市的市級人才計劃入選者或松山湖管委會認定評定的高層次人才;具有全日制碩士及以上學歷、副高及以上職稱、或高級技師職業資格;
(三)獲得以下榮譽稱號之一:
1、獲得國家、廣東省、東莞市或園區黨委授予的“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榮譽稱號的;
2、獲得國家、廣東省或東莞市授予的“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的;
3、獲得國家、廣東省或東莞市總工會授予的“五一勞動獎章”榮譽稱號的;
4、獲得園區教育部門授予的“優秀教育工作者”、“優秀教師”“優秀班主任”及以上稱號者。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將經公共租賃住房系統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情況提交公共租賃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在政府網站上進行10天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公共租賃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將匯總表格交回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進行配租;公示異議成立的將不予同意。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園區公共租賃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第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根據住房申請提交的先后順序和人才集聚的原則,逐棟、逐層、按套有序分配租賃;因方位不好等因素主動放棄當前輪到的房源,要求重新選房的,視為放棄保障資格,2年后方可重新申請。
第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由租住單位統一與園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簽訂,園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為1年。租賃期滿,用人單位總租住套數未超過租住限額且租住人員仍滿足租住條件的,可向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申請辦理續租手續。如用人單位被取消配套住房分配資格的或超出租住限額部分,租賃合同期滿后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將不再與之續租。
第十四條租住單位必須在收到租賃合同30天內完成租賃合同的簽署,由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安排辦理入住手續。超期未簽署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此次公共租賃住房申請。
第十五條與公共租賃住房租住個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直系親屬可作為共同居住人,但須到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登記備案,統一管理;兩房一廳或三房一廳的公共租賃住房,供家庭住戶(需出具已婚證明)租住或同一單位符合條件的單身住戶合租。
第十六條若租住單位經管委會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存在違規或未履約失信以及其他不宜扶持的行為,則自相關認定送達園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之日起,中止該單位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資格。該單位原已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合同期滿后不予續租。若經管委會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存在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有權終止租賃合同、收回住房、沒收押金。
第四章 租住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租住人員自住,不得擅自轉租、轉借,不得違反消防規定,不得存放危險物品。
第十八條承租期間,承租單位和租住人員必須提供真實公共租賃住房入住人員信息,不得隨意更改房屋內的入住人員。需要增加或更改共同租住人員的,應向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登記備案。
第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有權對租住單位及租住人員申請信息真實性及履行租賃合同的情況進行隨機的監督檢查,相關單位及個人必須給予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反映情況。相關單位或租住人員拒不配合監督檢查、不提供實際居住人員相關信息的,視為違規使用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條公共租賃住房連續超過6個月沒有產生任何水電費的記錄,將視為閑置。
第二十一條租住單位、租住人員必須遵守公共租賃住房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理規約,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和改變用途。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者附屬設施損壞的,須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二條租住人員須按時交納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網絡、物業管理服務、租金等相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違反以上第十七至二十條,或有第二十一條損壞情況嚴重、第二十二條拖欠相關費用總金額超過房屋押金情形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將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住房、沒收押金。押金不足抵扣部分,應由租住單位負責承擔。
第二十四條合同到期需續租的,租住人員需在合同期滿2個月前向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提出續租申請,并通過園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系統按要求登記信息、審核。
第二十五條租住單位需變更租住人員的按新申請程序辦理。租住員工在園區單位之間變更就業單位,仍需租住原公共租賃住房房間的,經新舊兩家單位同意,向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提出變更申請。經批準后原單位已分配總套數核減,新單位已分配總套數增加。
第二十六條租住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房產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承購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四)租賃期內,入住人員與原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未與園區符合條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五)租賃期內,審計、紀檢、住建等行政部門審核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在3個月內完成搬遷,該3個月搬遷期內租金按合同約定租金數額繳納。如承租人有前款情形但確有正當理由暫無法遷出的,可申請將搬遷期最長延至6個月,3個月延長期內,按市場價格繳納租金。如搬遷期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有權采取適當的措施強制收回住房,必要時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第二十七條租住人員需提前退房的,應提前1個月向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要求辦理退房手續。
第二十八條租住單位或租住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有權直接采取相應措施,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住房,按同期市場租金標準追繳租金,違規的租住單位或個人5年內不得再次在園區內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利用公共租賃住房進行牟利的;
在公共租賃住房從事違法活動的;
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重影響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秩序,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條租賃期滿應當騰退而拒不騰退房屋、違規使用應收回房屋的租住單位或個人,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依法告知后無實質回應的,運營機構按同期市場租金標準計收租金,并有權采取適當的措施強制收回住房,必要時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第三十條承租單位應當配合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進行租住管理。經核查發現承租房源存在擅自變更、轉租或閑置等違規租住情形,責令承租單位在一個月內落實該住房員工騰退住房,將通報單位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承租單位未如期完成整改的,暫停受理配租資格一年。
第三十一條為滿足園區創新創業發展人才住房的需求,園區公共租賃住房將按總房源5%-10%的比例儲備可分配房源。
第三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設立舉報電話、舉報郵箱,接受社會監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租金管理
第三十三條園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價格按照《東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制定最高限價,最高限價將根據園區經濟社會發展及房屋租賃市場的租金水平等情況定期調整,調整周期原則上不低于5年。
第三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租住租金在最高限價內逐年遞增,除符合本文第十條第(一)、(二)類條件或經管委會審議獲豁免對象外,首年租住合同期滿后續租即按新的租金標準執行。
租金遞增豁免情況如下:
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隨軍家屬、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遺屬,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免租金遞增;
省級及以上人才計劃入選者(5年免租金遞增);
近三年度全國經濟25強城市的市級人才計劃入選者、或松山湖管委會認定評定的高層次人才(4年免租金遞增);
具有全日制碩士及以上學歷、副高及以上職稱、或高級技師職業資格(3年免租金遞增)。
具體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租金價格,由公共租賃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按照項目實際情況在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最高限價內確定,報管委會審批同意后實施。
第三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由租住方繳交,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須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按要求定期將代為收繳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經公共租賃住房主管部門審核后上繳園區財政非稅收入賬戶。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如遇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調整,按照國家、省、市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東莞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東莞松山湖高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附件:
《東莞松山湖高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為完善東莞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住房保障體系,進一步加強園區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管理,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精神,結合園區實際,對原《東莞松山湖高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試行辦法》(松山湖發〔2018〕43號)進行了修訂。主要修訂內容有以下方面:
一、確立園區內企業投資建設公租房分配管理原則依據
明確公租房租住人必須符合在“在東莞市內無自有住房”的底線原則。在此底線原則基礎上,給予企業投資建設公租房制訂分配條件及方案的自主權,以激活企業投資建設公租房的積極性,共同構建園區多元化、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
二、調整部門分工、完善流程,提高公租房資源配置、管理效率
(一)按采取“貢獻導向”和向高端人才傾斜的總原則,由行業主管部門對園區各單位分檔設置租住限額,發揮有限公租房資源對園區單位的正面激勵作用。
(二)建立由公租房運營機構一個口辦理,行業主管部門協作參與,公租房行政主管部門全流程監督的機制,提升公租房分配管理效率。
(三)通過“松山湖高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系統”實行公租房企業線上申請、審批,為單位、群眾提供便利。
三、修訂租住人關于在園區穩定就業的相關證明條件
取消原繳納社會保險時間需連續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的限制,將在園區申報個人所得稅補充作為證明條件之一,同時結合實際,對現役消防官兵等特殊情況明確其他證明條件。
四、強化房源管理要求
明確關于續租、提前解除租賃合同、變更租住人以及租住人在園區單位之間變更就業單位仍需租住原公租房等情況的管理措施;增加放棄保障資格、承租單位存在違法違規或未履約失信以及其他不宜扶持行為的處罰標準;明確租住人騰退住房的時限要求;明確承租單位的管理主體責任及相應懲處措施。
五、強化租金杠桿調配作用,提升有限公租房資源保障效率
明確除經管委會核定的豁免對象外,公租房租住租金在最高限價內逐年遞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