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新聞 記者 吳越 俞倩瑋 蔣超 孫坤
重慶姐弟墜亡事件,4月6日在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
2020年11月2日下午3點左右,重慶市南岸區彈子石錦江華府小區,陳美霖的兩個孩子被生父張波從15樓扔下,兩歲半的姐姐當場死亡,一歲多的弟弟搶救無效,深夜離世。
慘劇的謀劃者,還有張波的女友葉誠塵。重慶市五中院2021年12月28日上午一審判決張波、葉誠塵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宣判后,兩被告人提出上訴。
二審前,張波曾寫信向生母陳美霖懺悔,希望盡力補償,懇求得到諒解。陳美霖告訴潮新聞記者,今天她會出庭旁聽,這是能為孩子們做的最后一件事情。希望他們能實事求是坦白罪行,不要拖延時間逃避法律制裁。
重慶姐弟墜樓案二審在重慶市高院開庭,潮新聞記者現場直播
此事發生兩年多后,三封懇求諒解信會否影響二審判決,成為兩名被告人的“保命符”?張波提出將僅有的一套房子作為補償,送給陳美霖,這是否能減輕其刑事處罰?4月6日,潮新聞直播邀請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伙人曹劭運律師,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北京市律協婚姻家庭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張荊律師,進行專業解讀。
直播連線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伙人曹劭運律師
記者:今年年初,張波在看守所給孩子生母陳美霖來信,一個月內,連續親筆寫了三封信。信件內容主要是表示悔過,希望得到陳美霖諒解。這個情況是否會影響二審判決?如果陳美霖寫下諒解書,是否會影響判決?
曹劭運律師:被害人諒解,屬于量刑的一種酌定處罰情節。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被告人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的評價。因此,在量刑時會被予以充分考慮。
但是,量刑是一個綜合衡量的過程,各種量刑情節,包括從重、從輕的情節,法定酌定的情節都需要權衡。我們不必要放大被害人這邊出具諒解書給量刑所造成的作用,這屬于犯罪行為本身在最高法院的刑事審判參考范圍里。片面夸大被害人諒解等罪后情節的作用,忽視犯罪性質和犯罪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都是不正確的。
其中,犯罪性質和犯罪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是決定被告人刑罰的最基本因素。本案重慶市五中院的一審判決認為,張波、葉誠塵的行為突破了人倫底線、道德底線、法律底線,嚴重背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且兩人作案動機特別卑劣,主觀惡性極深,作案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葉誠塵與張波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當。重慶中院用了多個“特別、極其”的字眼來表述,說明了這個案件的情節和性質。
因此我認為,即使存在被害人的諒解,高院仍然有相當大的概率會維持一審的死刑判決。
記者:信中,張波一審被判死刑后,寫道“像我這種罪大惡極的人,一般在看守所也只能待上3年左右?!眮碜躁惷懒氐囊蓡?,刑事訴訟的一審生效時間是多久?能否科普我國刑事上現行的兩審終審制度?
曹劭運律師:一審判決后,被告人自收到判決書后,有10日的上訴期;檢察院也有10日的抗訴期;10日過后,如果沒有被告人上訴,檢察院也沒有抗訴的,一審判決生效。如果被告人上訴、檢察院抗訴了,進入二審。一般刑事案件經過一審、二審之后判決就發生法律效力了。
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度,但死刑案件除經過一審、二審程序以外,還必須經過最高法院的死刑復核程序,經過復核并核準死刑判決,一審、二審判決才會發生法律效力。即使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的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的,高院仍需復核該案后,再報請最高院核準死刑。
直播連線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張荊律師
記者:葉誠塵在本案中,盡管沒有直接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但多次催促張波實施犯罪。葉誠塵是否與張波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當?法律上如何判定這類犯罪行為?哪些證據會作為審判依據?
張荊律師:我們通常理解的共同犯罪,即在實施犯罪中分工協作不同的角色。在共同犯罪的事件當中,犯罪分子的地位作用是否相當,要結合具體的案件情況進行考量,犯罪雙方對于全部有可能要發生的事件,是否完全達成了一致上的共同合議。
比如,兩個人協商好要去搶劫的,但真正搶劫時,實施人動了殺人了的念頭,這就超出了最初雙方共同合議的范圍。所以評價參與者犯罪作用地位是否完全相當,主要看具體證據。
在本案中,葉誠塵沒有直接殺人,存在不停催促張波實施犯罪的動作,仍是在共同殺害他人,這是他們共同達成的合意。這種情況下就會構成共同犯罪,結果需要雙方共同去進行承擔。
目前來講,在互聯網平臺的即時聊天工具所承載出來的個人意思,是完全能夠作為案件的證據進行采納的,微信聊天的記錄會作為合法證據予以采信。當全部完整的相關證據還原事實后,認定這個事實就不是太大的問題了。
記者:陳美霖在給張波的回信中提到,一審庭審中,葉誠塵把所有事情責任過錯都推向張波,這讓人不禁想到勞榮枝案,勞榮枝同樣在法庭上進行責任推卸。往往借用女性在實施犯罪中,處于較男性相對弱勢方推卸責任,是否會影響判決?
張荊律師:首先要判斷處于弱勢的一方,你弱到了什么樣的程度,是否達到了意志不夠自由表達的程度,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是你自己意志參與的,還是被脅迫了。
我們講構成犯罪,一定是指在主觀上也有犯罪意圖的,所以扮演弱者這樣的身份,卻缺乏對于其他生命必要的尊重和重視,來推卸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我認為不大可能會影響判決。
記者:此案中,陳美霖放棄了附帶民事訴訟。實際上,陳美霖完全可以要求葉誠塵、張波進行經濟賠償,她沒有這么做,是否考慮到,這樣可能會減輕一定刑罰?但從案件性質來說,極其惡劣,即使兩名被告給予陳美霖一定補償,是否會影響法院判定死刑?
張荊律師: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的家屬通常情緒上受到了極大的傷害,在這個時候,他們會期待司法能夠給一個公平的回應,這是任何一個受傷害的人都有的正常心理。
在這個過程當中,我們的刑事的制度也會有達成諒解的這一過程,因為對方造成的刑事犯罪行為,給受害人帶來的經濟損失,是可以向對方主張賠償的。
我們經常講刑罰的目的其實不在于懲罰,而是在于預防、教育。賠償是在主觀上,意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給他人家庭帶來了災難性后果的時候,有悔過的心理。
但是并不是說經濟賠償了,犯罪者就會被從輕發落。刑罰的責任是法定的,即便是說會有考慮到他悔罪的情形,那么也是在有限的幅度內去進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