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未使用
又或者辦理的獵槍證過期后仍私自藏匿
其實
這些行為都已經越過了法律的紅線
這不,近日
廬江法院便審理了一起非法私藏槍支案
以非法私藏槍支罪
判處被告人任某某管制一年
01
基本案情
上世紀九十年代,任某某購買了一支獵槍,并辦理了獵槍證,獵槍證上載明有效期截止1996年5月18日。逾期后,任某某未再辦理相關證件,而是將該槍支藏匿家中拒不交出。后被公安機關發現而案發。
02
法院判決
任某某本來是合法持有槍支,為何變成了私藏槍支呢?
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的人,在配置、配備槍支的條件消除后,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私自藏匿所配置、配備的槍支且拒不交出的行為。“拒不交出”既包括責令交出而拒絕交出,也包括明知應當交出而藏匿不交。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任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私藏槍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非法私藏槍支罪。被告人任某某有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任某某一開始覺得自己有點冤屈,辯稱不知道哪里違法,經法官耐心釋法明理后,任某某幡然醒悟,最終表示愿意接受處罰。
03
法官提醒
我國對槍支實行嚴格管控,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制造(包括變造、裝配)、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
提問
“祖傳”的火藥槍是否要上繳?
要!火藥槍是國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應及時上繳公安機關。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問
持有或發現非法槍支
該如何處理?
回答
(一)非法持有槍支的,應立即將非法槍支上交當地公安機關。(二)發現非法槍支的,應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按照相關規定,公安機關根據群眾舉報線索破獲相關案件的,將視情給予舉報人獎勵。公安機關將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及安全。
法官特別提醒:不論是出于好奇、好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持槍證件的人持有槍支,都是違法行為,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在合法持槍的條件消除后,要及時上交公安機關,否則被追究刑責,悔之晚矣!
04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
介紹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