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11歲孩子被父親帶著騎行時意外摔倒后,被對向車道汽車碾軋”的視頻引發社會對未成年人騎行安全的關注。開學在即,不少十幾歲的“半大孩子”將騎車上下學,那么,家長帶孩子騎車需要注意什么?未成年人騎行如何保障安全?
青少年騎行滿12周歲是底線
近年來,城市騎行文化低齡化、親子化現象日益突出,兒童電動摩托車、兒童電動自行車甚至兒童燃油摩托車在電商平臺上可以隨意買到。然而,不少商品展示詳情里并未對騎行年齡進行提示,這些都為未成年人騎行安全埋下隱患。
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進行的事故案例數據分析,近幾年來,不滿12周歲騎行自行車與不滿16周歲騎行電動自行車分別占騎行事故的7.5%和10.3%。筆者對既往裁判文書進行梳理后發現,在未成年人參與交通出行活動受損害案件中,事故易發時段通常在早晚出行高峰,部分未成年人受傷嚴重。同時也呈現出未成年人駕駛經驗及交通安全意識不足,發生事故后處置能力及證據固定能力欠缺,監護人監管不力等事故特征。
會騎并不等于能騎,我國對于騎行法定年齡主要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其中,第七十二條明確提出,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也就是說,只有年齡超過12周歲的未成年人才可以騎自行車上路,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
此外,未滿18周歲禁止駕駛摩托車上路。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二條中關于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年齡要求,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這主要是由于未成年人對車輛的操作性、控制力較弱,無法判斷復雜的道路交通情況。在筆者參與審理過的一起財產損害賠償案件中,14歲少年偷開鄰居家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被推定全損,最終法院判決少年的監護人賠償近50萬元,這起案件就充分體現了未成年人駕駛機動車上路的危險性。
需要提醒的是,即使由家長駕駛摩托車,也不能隨意帶未成年人出行。《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也就是說,當家長駕駛的是黃牌摩托車,且孩子已經年滿12周歲,才可以搭載孩子上下學。
未滿法定年齡即使無責也擔責
特別強調的是,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騎行,一旦出現事故,需要負一定責任。
10歲的小胡騎自行車在放學途中與騎電動自行車的王先生相撞,事故造成小胡受傷,車輛接觸部位損壞。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王先生駕駛電動自行車未盡謹慎注意義務,負事故全部責任,小胡無責。經鑒定,小胡構成十級傷殘,于是他起訴王先生要求賠償損失。法院審理后認為,事發時,小胡未滿12周歲騎自行車上路,其監護人未及時制止該行為,因此小胡應對自己損失自行承擔部分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王先生承擔主要責任并賠償小胡合理損失,小胡及其監護人自身承擔部分損失。
很多人可能不解,既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已經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小胡無責,為什么法院還要判決小胡及其監護人自身承擔部分損失呢?
其實,《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主要證據。雖然該認定書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認定結論的依據是相應行政法規,運用的歸責原則具有特殊性,與民事訴訟中關于侵權行為認定的法律依據、歸責原則有所區別。交通事故責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賠償責任,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行為人在侵權行為中的過錯程度,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根據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進行綜合認定。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了被侵權人有過錯的責任認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如上述案例中的小胡這樣,未及騎行法定年齡而騎車上路的未成年人,由于存在違反《條例》的過錯行為,即使在交通事故認定中是無責方,也要因其自身在先的過錯行為以及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為防止未及法定年齡而上路騎行的現象出現,筆者認為,未成年人監護人首先應切實盡到監護職責,對孩子的交通出行方式加強監管,并通過家庭教育等方式引導其安全出行。同時,未成年人自身也應提高交通安全意識,加強交通安全法規學習,選擇合適的出行工具,關注自身安全、文明出行。此外,交通管理部門也應當對未及法定年齡而上路騎行的行為嚴格執法,及時杜絕事故隱患。
漠視交通法規最易引發事故
筆者在梳理案件過程中發現,部分參與交通出行活動的未成年人,存在交通安全意識薄弱、對交通法律法規知之甚少等情況,這也是造成“半大孩子”出行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2023年10月,不滿14歲的小趙駕駛電動自行車違規搭載未成年人小李和小王上路,行駛過程中發生單方事故摔倒,造成小李受傷。后經法院調解,小趙和小王的監護人最終賠償小李損失2.1萬元。本案中,小趙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且電動車載人超過規定人數,均是違反交通安全規定的行為。
除此之外,還有不少事故中的未成年人違規在機動車道內騎自行車,或者駕駛電動自行車時逆行、不按照交通標志或者信號燈通行,又或是在馬路上追跑打鬧、隨意占用機動車道、在車輛前部突然加速、隨意變更車道等,這些危險行為最終引發嚴重的傷亡事故,讓人痛心。
通過深入了解這些案件可以看出,部分家長缺乏對子女必要的交通出行安全家庭教育,或者在日常生活中未能給未成年人樹立良好的行為榜樣,疏于對孩子的監管,放任他們在道路上隨意穿行跑鬧等。還有部分家長載未成年人騎行電動車時逆行、闖紅燈等,給孩子做出了不良示范。
為避免未成年人違規騎行行為的出現,監護人需更加注重提高看護和危險防范意識,以身作則,引導未成年人注意道路安全隱患,培養其正確的騎行習慣。學校和社區可以開展相關的騎行課堂教育,教授孩子們正確的騎行方式和各項交通法規,培養他們成熟的騎行心態,正確處理路途中可能遇到的突發情況,增加未成年人風險處置與自救能力。
造成他人損害如何賠償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了監護人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究竟該如何賠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為了培養未成年人的避險意識及責任意識,發生交通事故后,筆者建議應當先從孩子的壓歲錢或者其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以上述小趙駕駛電動自行車違規搭載兩名未成年人的案例來說,賠償費用應當先從小趙、小王本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再由各自監護人賠償。
還有另一種情形,“未成年”時侵權,“成年”后是否為曾經的錯誤買單,也在法律界引發廣泛討論。雖然我國民法典規定了未成年人侵權,由作為監護人的父母承擔替代賠償責任,但如果未成年時侵權,成年后該賠償責任仍未履行完畢,能否追加實際侵權人為被執行人,由該實際侵權人來履行賠償義務呢?
小欣(事發時系未成年人)騎電動車與范某相撞,引發交通事故造成范某受傷。范某將小欣及其父母全部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判決小欣父母賠償各項損失5萬余元。判決生效后,因小欣父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范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時,小欣的父母表示,肇事者是小欣,且他現已成年,應當由小欣自己承擔。
對于這種情況,未成年人侵權、成年后是否可以追加為被執行人,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的一份執行裁定中認為,應結合執行依據內容進行分析,不能簡單駁回,而是書面征詢審判部門意見再作裁決。
法官有話說
減少未成年人騎行事故 關鍵在成年人
“半大孩子”作為參與交通出行活動的特殊群體,由于其心智尚未成熟,自身安全防范意識、危險躲避能力弱于成年人,因此需要全社會共同關注、關心。而減少未成年人騎行事故,關鍵在于作為監護人和交通出行參與者的成年人。
監護人作為未成年人的“重要他人”,對減少騎行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里所說的監護人不僅是父母,還包括參與養育和養護的其他監護人。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對2015年至今公開報道的涉及中小學生的500余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進行分析,發現這些事故中,涉及監護人有明顯違法行為的占了將近20%。造成未成年人傷亡的,監護人監管不力的現象占據了60%以上。
在未成年人騎行出發前,監護人要時常對自行車各部件進行檢查,尤其要看剎車系統是否靈敏可靠。需要注意的是,不提倡未成年人騎行山地車和公路車等有變速功能的高速非機動車,特別是在公共道路上騎行。
其次,成年交通參與者安全防范意識需進一步增強。不少駕駛員在開車出行時安全意識不強,如開車或者騎電動車時玩手機、接打電話等,在途經校園周邊路段時未降低車速注意觀察,在未成年人聚集地段行車警惕性不足,未在規定車道內騎行非機動車等。還有部分成年人在與未成年人發生交通事故后,未能第一時間報警等候處理,而是自行離開,致使事故原因難以查明。
實現未成年人安全騎行,離不開家庭、學校、交通參與者的共同努力,每個人都應提高交通出行安全意識,從自身做起,做一名文明的出行者。
本文刊載于北京日報2024年8月28日第14版
供稿: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