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氣箍”“復進器”“拉機柄”……山東、浙江等地的多名外貿商因采購、網售前述零配件,被指控涉嫌犯非法買賣槍支罪或非法買賣槍支罪、走私武器罪。11月8日,封面新聞記者了解到,該案近日一審宣判。
判決書顯示,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某男、劉某杰等11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十五年不等。
此案于去年11月一審開庭,因法院將關聯案件并案審理,共涉及11名被告人,均為關聯供貨商或買方人員。
一名被告人的律師告訴封面新聞記者,涉案零配件能否認定為“槍支散件”是本案爭議焦點,他們認為這些零配件也可裝配在玩具槍、仿真槍上,屬于通用零部件,而非槍支散件。但這一辯護意見未被法院采納。有被告人的家屬表示,他們將上訴。
案件:
多名外貿商被控非法買賣槍支罪
在浙江義烏做外貿生意的葉海(化名)是本案被告之一。據其家屬介紹,葉海于2015年創業,在某網站國際站開設網店,售賣戶外狩獵類目的商品,產品主要銷往歐美。2022年6月,有珠海公安人員到其公司,隨后葉海夫婦和公司員工張某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2017年以來,被告人葉海夫婦通過1688網站及QQ等渠道向供貨商采購導氣箍、復進器等AR15槍支配件后對外銷售。
2022年6月24日,公安機關在葉海的公司查獲疑似槍支配件3828件。經廣東省珠海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中3165件為槍支散件。另查明,自2021年至案發,被告人葉海、潘某、張某還通過1688網站向被告人吳某某銷售槍支散件156件。
被告人葉海(化名)網店截圖 本文圖均為封面新聞 圖
據葉海的家屬介紹,葉海的妻子潘某在公司負責財務和部分采購工作,員工張某是潘某的表弟,負責國內1688平臺的相關業務。潘某和張某此前已被取保候審。
珠海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曾就該案出具多份鑒定書,其中一份鑒定書顯示,葉海公司被查后,有多種送檢零配件被鑒定為槍支散件,包括疑似彈匣卡筍組件、槍栓制動卡筍組件、拉機柄、復進器、導氣管、導氣箍、單發阻鐵、槍管節套、緩沖器。
葉海家屬稱,她曾在倉庫見過涉案的零配件,“都是小小的金屬的,擺在一起?!?/p>
她表示,他們網售的產品還包括馬甲、護膝等,很多也會放在槍支配件類目進行售賣,“在我們印象里,可能是像周邊一樣的配套產品,可能和槍有關系,但沒有想過是槍支主要零部件?!?/p>
葉海公司開設的一家英文網站顯示,他們的產品類別包括AR15槍支零件、步槍瞄準鏡等。
家屬稱,他們在網售相關商品時,的確會在簡介中加上“AR15”字樣以吸引客戶,“平臺審核也挺嚴格的,我們以為只要能上架,肯定就是合法的”。
2023年11月9日,該案在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因法院將關聯案件并案審理,共涉及11名被告人。
判決書顯示,多名被告人與葉海一家的情況相似,系外貿商或公司員工,主要通過網絡采購相關配零件,隨后銷售海外。
葉海公司涉案送檢零件
部分被告人間曾發生交易,為供貨商、買家關系,如葉海等被告都曾向山東供貨商李某某、王某、冷某采購相關零配件。被告人吳某某則曾從葉海處采購零件。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冷某被認定的涉案槍支散件數量最多,高達12萬余件。
焦點:
通用配件還是槍支散件?
葉海的家屬及辯護人介紹,一審開庭時,涉案零部件能否被認定為“槍支散件”是爭議焦點。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鑒定工作規定》,槍支散件是指專門用于組成槍支的主要零部件。
葉海的律師周玉忠為其作無罪辯護,周玉忠在辯護意見中提到,由于AR15步槍的專利早已到期,各國市場上都有AR15類槍型物生產銷售,包括真槍、模型槍、玩具槍等,此前國內的一些商家也已網售相關零配件多年。他們認為,涉案零配件或可裝配在槍支上,也排除不了可以裝配在玩具槍上,且涉案零件無法組裝成整槍,不具有社會危害性。
葉海案部分被認定為槍支散件的配件
他認為,槍支散件主要是指槍管、上下機匣等主要零部件,一些小零件起固定、復位、連接作用,屬于市場通用件,不應被認定為槍支主要零部件。
但前述辯護意見未被法院采納。一審判決書顯示,珠海中院認為,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鑒定工作規定》及司法實踐,槍支散件是為組裝成槍支而制造的零部件,具備輔助槍支實現機械運作的功能針對性。
“本案所涉鑒定意見已詳細論證了被認定為槍支散件的復進器、導氣管等實現槍支擊發功能,這些散件的功能均是確保槍支能順利擊發的最主要功能,案涉槍支散件從規格、材質上與AR15步槍能夠實現互換,且AR15步槍系以火藥為動力擊發,在散件材質上與仿真氣動槍配件材質的要求上完全不同。辯護人僅以不排除涉案槍支可用于仿真槍、氣動槍而否認涉案散件系槍支散件,該辯護意見不成立。”
判罰:
法院認為需評估社會危害性等因素
多名被告獲法定刑以下量刑
2024年11月5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一審宣判。葉海等11名被告人均被判處非法買賣槍支罪,其中兩人同時也被判處走私武器罪,被數罪并罰。
一審判決書顯示,在案涉槍支散件數量認定問題上,珠海中院認為,雖然葉海等人涉非法買賣槍支數量,被告劉某等人走私武器數量均已達到“情節嚴重”及“情節特別嚴重”標準,但綜合考慮多重因素,仍應對葉海等8名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量刑。這一部分判決將在依法報最高法核準后生效。
珠海中院一審判決書
珠海中院認為,對于涉非成套槍支散件案,不僅應考慮涉案槍支散件的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支散件的外觀、材質、發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于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上述被告人所買賣的槍支散件均不構成套,未能組裝成完整槍支;且被告人均是在國內網站上買賣案涉散件,雖有規避網絡平臺檢查、避免關鍵敏感詞使用的行為,但犯罪行為的隱蔽性相對不高,亦無明顯逃避偵查的行為。綜合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故意、客觀行為及社會危害性……在無其他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下,仍應對被告在法定刑以下量刑?!?/p>
針對另外三名被告,珠海中院認為,李某男、王某、冷某所涉的槍支散件數量已高達12萬余件、種類也相較其他被告人買賣的種類齊全,且被告人葉海等人均系向李某男等采購散件……故相較而言,李某男等人的社會危害性大,應當認定該三被告人有“情節嚴重”的情節,如無其他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應在法定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三人中,李某男被認定為主犯獲刑15年,其余兩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11月7日,葉海的家屬表示,葉海的妻子和員工張某均因非法買賣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可能不再上訴。葉海被判處非法買賣槍支罪,獲刑五年,近期律師將會見葉海,與其商討是否上訴。
本案另一名被告人王某某因非法買賣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其妻子鄭女士表示,他們將繼續上訴。
(原題為《多名外貿商被判非法買賣槍支罪獲刑,涉案零配件被認定為“槍支散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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