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戀愛時的轉賬是“你儂我儂”“郎情妾意”的表現,分手后,卻往往成了“劃清界限”“欠債還錢”。那么,情侶分手后,能否要求對方將戀愛期間的轉賬進行返還呢?
近日,河北省保定市淶水縣人民法院永陽人民法庭成功調解了這樣一起因情侶戀愛期間轉賬引發的糾紛。
李某與王某原系情侶關系,戀愛長達6年,后雙方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進而分手,男方李某遂要求女方王某返還戀愛期間的轉賬共計10萬余元。雙方就財產返還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最終李某將王某訴至法院。
為了實現矛盾糾紛的實質性化解,承辦法官將雙方提供的轉賬記錄進行詳細核算,并告知雙方,男女在戀愛過程的轉賬行為應當根據轉賬的時間、金額、用途以及雙方的財務狀況等因素綜合判斷,對于戀愛期間的大額轉賬,也應考慮轉賬行為的目的、日常生活經驗、善良風俗、各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
同時,承辦法官向當事人釋明相關法律規定。按照日常生活規律,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的小額財物贈與或者日常的消費支出,如購買衣服鞋子、日常生活消費,特殊節日給付的財物,“520”“1314”等特殊含義的轉賬金額,以及符合當事人收入水平的小額轉賬等,應當認為是維系雙方感情的必要支出或雙方的共同消費。
最終,李某與王某各自認識到自身存在的問題,調整心態,達成調解意見并當庭履行,這起因戀愛引起的財產返還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法官釋法:
該案承辦法官介紹,從法律角度來看,一方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返還戀愛期間轉賬的訴求并非均能得到支持,不同的法律關系也會導致判決結果的差異。
一、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必須滿足兩個條件:雙方達成借款合意、借款已實際交付。故以民間借貸糾紛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返還款項的案件中,除了轉賬憑證,還應舉證證明雙方達成了借款合意。
二、贈與
(1)一般贈與
對于合理范圍內的較小金額的財物給付,如購買衣服鞋子、日常生活消費,特殊節日給付的財物,“520”“1314”等特殊含義的轉賬金額等,應視為一般贈與,一方將財物交付,則不能要求返還。
(2)附義務的贈與
對于較大金額的財務給付,如購車款、購房款等,由于所涉金額較大,一般系以最終締結婚姻、共同生活為目的,如雙方戀愛關系結束,該目的未能實現,贈與一方則可要求返還。“大額”應綜合雙方的收入水平、當地的消費水平等因素來確定。
三、婚約財產
在我國傳統婚俗習慣中,男女雙方經過戀愛確定彼此心意后,男方往往通過給付女方財物表達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通俗來說即“彩禮”?!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p>
來源 | 法治日報、青海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