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時出手闊綽,散時斤斤計較。近日,三江侗族自治縣良口法庭審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吳興(化名)將前妻石香(化名)告上法庭,并要求女方歸還結婚時男方因購買豬肉、黑米飯、糍粑、水果等物品支出的彩禮費7萬余元。
結婚未登記
分手后男方索要彩禮
吳興與石香是同村人,兩人2015年元旦相識,2015年年底按照當地習俗舉辦婚禮,婚后雙方因為年齡問題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女方以妻子身份搬進男方家里過起同居生活。2016年和2018年,石香先后生下兩個女兒,兩個小孩跟隨男方姓氏。雙方同居多年,女方也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但石香與吳興并未前往民政局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去年,雙方感情破裂分居至今,并因子女撫養問題對簿公堂,法院判決大女兒由吳興撫養,二女兒由石香撫養。但不料,今年當事雙方再次鬧上法庭,原因是吳興認為石香在雙方舉辦婚禮時收取了7萬余元的彩禮費,現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女方應予以返還。
彩禮定義雙方有不同認知
吳興起訴前妻石香時向法庭列出一份彩禮清單,彩禮具體如下:彩禮現金13000元;豬肉1630斤x12元/斤=19560元;黑米飯、糍粑3700斤x3元/斤=11100元;雞鴨7436元;水果2500元;插秧送彩禮現金11000元等,彩禮共計70496元。
2015年女方家建新房,男方先后投勞投工174天,按每天工價200元以人民幣結算共計34800元;投工情況有挖土20天、挖水溝15天、硬化路面7天等。小女兒由女方撫養,但雙方離婚后,小女兒仍由男方父母照顧了28個月,女方應支付孩子在爺爺奶奶家生活的照護費,按每月最低3000元計算,應支付84000元。此外,女方還應支付孩子5個月共計2866元的撫養費和保教費。
對于吳興的“清單式”訴求,女方石香表示,雙方同居生活時間比較長,并且已生育兩個孩子,男方所說的豬肉、糍粑、水果等彩禮結婚時就已消費,自己也并未收到男方給予的現金彩禮。關于建房問題,男方并未到達現場幫工,每天晚上只是大家準備吃飯時,他才出現在工地現場。
法院不予支持返還彩禮訴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后認為,當事雙方雖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辦理結婚儀式后共同居住生活長達7年之久,并且生育了兩個女兒,已實質上具備“夫妻之實”。且石香為吳興生育兩名子女付出較多,從婦女權益保護、當地婚嫁風俗,以及公平角度出發,男方要求返還禮金不予支持。
承辦法官介紹,法院給予支持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需符合以下幾個情形: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并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其中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