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
哪些彩禮應返還?
男女戀愛期間,因處于熱戀狀態或者出于共同生活、步入婚姻等因素考量,雙方往往會產生較多經濟往來,尤其在雙方締結婚約后,給付大額財物或者高檔禮品等情形并不鮮見。但當濃情蜜意褪去,婚戀關系結束,財產糾紛也隨之而來
轉賬時濃情蜜意
分手后訴返錢款
張先生與李女士在國外留學期間相識,回國后于2018年6月建立戀愛關系,雙方系異地戀,沒有同居生活。后二人因買房等問題發生爭執,2019年年底李女士提出分手,雙方結束戀愛關系。
雙方戀愛期間,張先生向李女士微信轉款總計23468元,其中2018年12月2日轉賬1萬元(轉賬說明為“老婆的包包”)、2019年3月16日轉賬666元(轉賬說明為“生日快樂”)、2019年6月2日轉賬8888元(轉賬說明為“愛你”)、2019年8月18日轉賬1314元、2019年10月15日轉賬520元……
2019年2月,張先生與李女士互相去了對方父母家,商談結婚事宜。此后的微信聊天中,雙方就車、鉆戒、房子等問題多次討論。2019年9月,李女士看上了一款鉆戒,要求張先生轉款購買,張先生向李女士銀行卡轉款29萬元,后李女士用該款項購買了鉆戒。
張先生稱,與李女士已分手,上述31萬余元款項都是以結婚為目的附條件贈與對方的,應予以返還。
李女士辯稱,涉案轉款為張先生在戀愛期間的贈與款項,微信轉賬金額具有情侶間特殊含義且有情侶間的親昵備注,另29萬元的轉賬用于消費鉆戒,該筆轉賬未有任何約定為婚姻支出,也未約定有履行義務,應視為戀愛期間維系感情的贈與行為,成年人在戀愛期間經濟上的投入系雙方自愿行為,應對各自行為負責。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先生與李女士已談婚論嫁,并著手訂婚結婚事宜,應認定雙方建立了婚約關系。關于彩禮數額,張先生向李女士微信轉款23468元,其中兩筆大額轉賬均為張先生在雙方戀愛期間給李女士買東西的支出,其余小額轉賬是具有特殊含義的愛意表示,張先生亦表示上述微信轉賬是為了維護雙方的感情,故法院認定上述微信轉賬金額應視為張先生對李女士的贈與,不應視為彩禮;至于張先生向李女士銀行轉賬的29萬元款項,結合雙方聊天記錄,可以看出該款項系雙方因結婚的預期而由張先生給李女士購買鉆戒的支出,且金額較大,該款項應該認定為彩禮。最終,法院判決李女士返還29萬元。
未領證先生下娃
解婚約訴返彩禮
秋色連波
小何與小蕾于2017年春節期間通過微信認識,二人于2018年12月舉辦婚禮,但未領證,雙方于2019年3月生育一女,女兒自出生后一直由小蕾撫養照顧。雙方約定于2019年8月領取結婚證,后于2019年7月因家庭矛盾和糾紛,小何與小蕾取消婚約。小蕾稱雙方認識不到一個月就一直一起生活。
小何陳述,其家人給付小蕾彩禮9.8萬元、改口費2萬元、給小蕾壓歲錢2萬元、給孩子壓歲錢1萬元,共計14.8萬元。小何認為,小蕾應退回其及家人支付的全額彩禮及相關禮金,遂訴至法院。
小蕾辯稱,小何按照結婚習俗給付其彩禮后,經過雙方家庭共同協商,雖未領取結婚證,但是在2018年12月二人舉行了結婚儀式,雙方親友均有出席,表明其已經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婚約。舉辦婚禮儀式前,其已與小何共同生活,結婚儀式后,仍然一起共同生活。未按約定時間領結婚證的原因是小何對其毆打造成輕傷,小何存在明顯過錯,故于2019年7月終止共同生活。小蕾認可收到14.8萬元,但同時陳述上述費用已用于孕期檢查、剖腹產及共同生活消費。
昌平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雖未領取結婚證,但二人已舉辦結婚儀式,并生育一女,且雙方均承認在舉行結婚儀式前就已經共同生活,對社會公眾造成了雙方系合法夫妻的假象,現因家庭矛盾小何要求小蕾返還彩禮、改口費等共計14.8萬元,對小蕾顯失公平。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小何的訴訟請求。
分手后訴返窗戶修復款
法院認定彩禮性質判返還
馬先生與張女士于2019年9月初相識,隨后確立了戀愛關系。雙方于2019年10月開始在張女士居住的村里同居。2019年12月,雙方舉辦了訂婚宴,但此后因二人產生矛盾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和舉行婚禮,直至2021年12月雙方分居并最終分手。
在同居生活期間,馬先生的父親來京看望雙方,并轉賬給張女士2.5萬元,用于房屋窗戶修復,以進一步改善雙方居住條件。2019年12月,馬先生的父親轉賬給張女士3萬元,用于購買三金首飾。同月,雙方舉辦了訂婚宴。馬先生的父親于訂婚宴當日給付張女士彩禮20萬元。后馬先生的父親還向張女士轉賬10萬元用于房屋翻建。
馬先生訴稱,與張女士自相識到分手僅兩年時間,張女士以結婚為誘餌,不斷從其與父親處獲得錢款。二人訂婚后,馬先生提出領證生孩子,張女士要求翻建房屋后再考慮結婚。房屋建好后,張女士又以其他原因一拖再拖。馬先生及其父親遂訴至法院,要求張女士返還窗戶修復款、購買三金費、彩禮、建房款等。
庭審中,張女士對馬先生向其轉賬的建房款、三金首飾費、彩禮款確認均已收到,認可為雙方婚約財產,并同意在合理比例范圍內返還部分款項。但對窗戶修復費2.5萬元,張女士認為該款項系馬先生的贈與,且窗戶在房屋翻建時已滅失,不應當返還。
昌平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對窗戶修復費2.5萬元的性質及返還,結合款項給付時間及后續雙方訂婚等行為,款項的給付應是考慮為二人訂立婚約及日后締結婚姻而給付的大額款項,應按彩禮的性質認定處理。最終,法院判決張女士返還窗戶修復費、彩禮等共計29萬余元。
婚約豪贈需謹慎
情侶間往往會通過贈送禮物等形式表達愛意,加深感情。根據法律規定,贈與一般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一般性的無償贈與,另一種是附條件的贈與。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一般性的無償贈與,贈與人在贈與完成后不能再要求受贈人返還。如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費支出、特殊節日向對方贈送禮物、“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義的轉賬等都是情侶間的無償贈與。
而彩禮作為中國傳統的婚嫁風俗,是男女雙方為締結婚姻而由一方給付另一方的金錢或財物,其實質上是附條件的贈與。附條件的贈與只有所附條件成就才生效,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中,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法官提醒,要樹立正確的婚戀觀,摒棄借婚姻索取財物、高額彩禮等不良風俗,對于大額經濟來往要做到及時留痕,保存好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保持相對財產獨立,避免讓物質成為“感情枷鎖”,讓婚戀回到“戀”之本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