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泡溫泉的婷婷(化名)突然意識到,自己成為了他人手機屏幕中的“風景”。原來,她所消費的溫泉度假村為了營銷,未經顧客同意便將游客泡溫泉的實況直播出去。盡管婷婷提出抗議并促使商家刪除含有自己畫面的視頻,但她發現此類直播仍在繼續,其他顧客對此毫不知情。
此類現象并非個例。在社交媒體平臺上,許多消費者分享了自己在用餐、健身、游覽景區購物時被商家現場直播的經歷。眾多網友對此表示共鳴,普遍對被迫直播出鏡感到尷尬和煩惱,尤其是對直播間觀眾的“評頭論足”極為反感。部分網友還擔憂個人隱私因此泄露,例如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出現在商家的短視頻中,甚至被熟人認出。
面對這種情況,部分網友選擇默默忍受,決定不再光顧涉事店鋪;也有網友嘗試提醒商家不愿入鏡,但收效甚微。小夜(化名)的經歷尤為典型:她在提醒店家后仍被直播拍攝,且在表達不滿的網絡評價下遭遇店方工作人員的辱罵攻擊。
商家往往以展示消費場景為直播目的,認為未對顧客造成實質損害,無需征得每位顧客的同意。然而,今年“3·15”期間,江蘇省消保委與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消費維權典型案例明確指出,“未經同意公開視頻,侵犯肖像權當擔責”。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程向輝律師解釋,根據民法典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其肖像。商家雖有權在公共場所直播消費場景以提升業績,但未經消費者同意將其入鏡則可能侵犯肖像權與隱私權。消費者在遭遇被迫直播時,可先與商家協商刪除相關內容,如遭拒絕,有權通過投訴或訴訟等途徑,要求商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馬麗紅律師同樣建議,相關部門應加大對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處罰力度,引導商家采取合法宣傳方式。同時,商家在追求營銷效果時,應充分考慮顧客感受,避免過度直播或侵入式營銷造成顧客不適。合理做法是事先與愿意配合的消費者溝通,確保直播既能達到宣傳目的,又不侵犯他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