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10月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滿12周歲未滿14周歲犯故意殺人罪等情節惡劣的,應負刑事責任;同時,草案還增加了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對負有監護、收養等特殊職責人員,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不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應追究刑事責任。
刑責年齡下調、性同意年齡上調,無不是在修補法律漏洞,在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與懲罰之間尋求平衡。
175個國家和地區的刑責年齡在14周歲及以下
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嚴重犯罪的事件曾多次引發熱議。如2019年,大連13歲的蔡某某殺害10歲女孩并拋尸灌木叢。因蔡某某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14歲以下不負刑事責任,落后于現在的社會情況,甚至成為某些少年犯罪的有力的借口。因此,2020年“兩會”期間,代表委員關于對該不該降低刑責年齡,支持降低的聲音越來越大。
根據澎湃新聞2020年5月的統計,在193個國家和地區中,有九成將最低刑責年齡設在14周歲及以下。
不過,這次刑法草案是對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的是個別下調,只針對非常惡劣的事件,而這也是基于現實的考量。
1997年,震動日本社會的神戶14歲少年連續殺傷兒童事件爆發后,日本國會于2000年將最低刑責年齡從16歲降至14歲。但此后的三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降反升,2004年還發生了11歲少女殺害同班女生的惡性事件。
另外,有眾多研究反映,針對未成年人罪犯的過重刑罰,也容易阻斷繼續教育機會,從而增加重復犯罪的概率。
因此,比起在年齡上一刀切,更符合實際的是,在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基礎上,對于未達到刑責年齡的未成年人,對其行為進行“惡意程度”的評估。當被評價為具有足夠惡意時,就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詳細見美數課往期報道:《未成年人犯罪問題,降低刑責年齡能有效解決嗎?》)
119個國家和地區的性同意年齡在16周歲及以上
而上調性同意年齡,同樣也在回應社會熱點事件,補足法律漏洞。
“上市公司高管鮑某某涉嫌性侵養女”案雖然一地雞毛,但利用監護人等身份性侵未成年人的問題確實存在。
根據澎湃新聞2020年4月的統計,在193個國家和地區中,有119個性同意年齡在16周歲及以上。
而刑法擬新加的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很多國家和地區也有類似法規。
德國刑法第180條規定,“與受自己教育、撫養或監護的未滿18歲的人發生性行為的,可以處5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p>
日本的法定性同意年齡雖然在13歲,但1974年的《改正刑法草案》第301條也提到了實際權威關系中的性犯罪,“對于基于身份、雇傭、業務或者其他關系由自己所保護或者監督的不滿18歲的女子,使用詭計或者威力進行奸淫的,處五年以下懲役。”
(詳細見美數課往期報道:《化學閹割、案底公示,如何看待這些性侵未成年人的刑罰手段?》)
調整年齡只是手段之一,無法包治百病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下調刑責年齡,還是上調性同意年齡,都不可能一步到位解決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在回應下調刑責年齡時表示,對犯罪的未成年人,仍應堅持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未成年人犯罪之所以難以根除,是由于其根源錯綜復雜?;仡櫡缸锇讣覀兛偰茉诜缸镎叩脑彝?、生長的社區環境、就讀學校等環節找到可能的誘因。在無法將這些誘因消除殆盡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努力的方向是,盡量降低有犯罪傾向的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概率和已犯罪者的再犯率。
與我國在法律體系和文化背景上較為接近的日本,于1922年制定了第一部《少年法》,并在1949年成立了家庭法庭,專門負責審理家庭糾紛和未成年人案件。
對性侵問題,同樣還有很多可以做。
對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來說,判決和服刑只是一時的事情,但在一些國家,這個犯罪記錄將會跟隨一生,甚至公布在網上,允許大眾查閱翻看。
而中國也在往這一方向進行摸索。9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教育部、公安部發布《關于建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見》,規定中小學校、幼兒園新招錄教職員工前,應當進行性侵違法犯罪信息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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