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嫌疑人因涉嫌放火罪,被帶至公安機關執法辦案中心接受訊問。
后在辦案過程中,民警違反辦案規定,讓輔警將嫌疑人帶至自己辦公室吃晚飯。
飯后,嫌疑人提出上廁所時,民警又只安排輔警看守嫌疑人,輔警未認真看管,僅在衛生間門口玩手機等候。
沒想到,嫌疑人從衛生間越窗墜樓,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這是2022年7月發生在貴州黔西南州興仁市的一起案件。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該案判決書顯示,涉案民警王某明和輔警楊某甲一審被判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相關材料還證實,案發當月,興仁市公安局與死者家屬達成協議,賠償死者家屬110萬元。
案發:
民警違反辦案規定
嫌疑人借上廁所越窗墜亡
2022年7月4日,興仁市公安局受理范某祥涉嫌放火一案。
當月20日,在該案立為刑事案件的當天,涉嫌放火罪的范某祥被帶至興仁市公安局執法辦案中心進行訊問。
訊問結束后,當日18時58分,興仁市公安局民警王某明違反辦案規定,電話通知輔警楊某甲將范某祥帶上樓,吃他點的外賣。
隨后,楊某甲將范某祥從執法辦案中心帶至位于四樓的王某明辦公室,與王某明一起吃晚飯,飯后又在辦公室等待報批的拘留文書等。
等待過程中,范某祥在20時58分提出要上廁所,王某明又未嚴格執行辦案規定,只安排楊某甲看守范某祥。
范某祥到衛生間后,楊某甲未認真履行看管職責,僅在衛生間門口玩手機等候。
在此過程中,范某祥從四樓衛生間越窗墜樓,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判決書載明,王某明是興仁市本地人,案發前一個多月被任命為興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副隊長;時年25歲的楊某甲則是在案發前的2022年5月被興仁市公安局聘為輔警。
案發后,兩人第一時間到達墜樓現場,并一直在現場等待。
此外,興仁市公安局與范某祥家屬達成協議,賠償了范某祥家屬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在內的各項損失,范某祥家屬對王某明、楊某甲予以諒解。
相關材料也證實,案發當月31日,興仁市公安局與范某祥家屬達成協議,興仁市公安局賠償范某祥家屬110萬元。
判決:
犯玩忽職守罪
涉案民警輔警免予刑事處罰
判決書載明,案發后的2022年7月21日,興仁市公安局對王某明、楊某甲等人予以停止執行職務處理。
其中,興仁市公安局民警的證言還證實,在解除停職后,王某明被調整到興仁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工作。
此外,楊某甲現已離開興仁市公安局,在當地某學校當教官。
2023年10月,黔西南州普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王某明、楊某甲犯玩忽職守罪。
檢察機關認為,鑒于兩人在案發后第一時間到達墜樓現場,并一直在現場等待,案件立為刑事案件后又在接到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案發后,興仁市公安局與范某祥家屬達成協議,賠償了范某祥家屬的損失,范某祥家屬對兩人予以諒解,可從輕處罰。
為此,檢察機關建議法院判處兩人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
庭審中,王某明、楊某甲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均無異議。
但在量刑方面,兩人均希望對其從輕處罰,楊某甲還提出對其有罪免處的辯解理由。
兩人的辯護人也各自提出了對其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辯護人在辯護中還提到嫌疑人在案發前有自殺傾向。
普安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明身為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嚴重不負責任,違反執法辦案規定,安排輔警楊某甲將涉案嫌疑人帶離執法辦案中心到四樓辦公室,且未對涉案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違規只安排楊某甲一人帶涉案嫌疑人上衛生間;楊某甲在執行看守任務中嚴重不負責任,沒有盡到看守職責,致涉案嫌疑人墜樓身亡。
兩人的行為損害國家人民利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后果嚴重,構成玩忽職守罪。
除了檢察機關認為的從輕或減輕情節,法院還認為,王某明和楊某甲在庭審中認罪、悔罪態度好,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
而對于兩人辯護人提出的“嫌疑人有自殺傾向,死亡與被告人行為無因果關系”的辯護意見,法院表示,經查,兩人行為與范某祥的死亡具有因果關系,對此辯護意見不予認定。
綜合考慮該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兩人的現實表現,法院認為,兩人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為此,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不當,依法予以調整。
2024年2月6日,普安縣人民法院據此作出一審判決,王某明、楊某甲均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