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國家安全部微信公眾號發布消息稱,近期,國家安全機關掌握某境外間諜在某酒店秘密開展非法活動,因工作需要,國家安全機關干警前往該酒店,依法向酒店工作人員出示證件,說明來意。但其安保部主管張某、馬某以審批手續繁雜、需要請示為由對干警百般阻攔,強烈挑釁國家安全工作執法權。
雖然干警反復向對方普及法律知識并耐心勸說,但對方依舊拒不配合,并于事后將國家安全機關在酒店開展偵察工作的國家秘密透露給無關人員。
涉事的張某、馬某無視有關法律規定,在國家安全機關干警對其反復普及法律知識后,依舊觸碰法律紅線。由于二人妨礙執行任務,造成重大損失,北京市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對二人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國家安全部提醒,人民警察證是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執行任務的憑證和標志。在反間諜執法工作中,國安干警出示人民警察證,表明了國安干警的執法人員身份,既是將執法過程置于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確保執法規范文明,也表明國安干警正在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國安干警依法執行任務時,出示人民警察證后,公民和組織就有了協助配合的法定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六十條規定,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警告或者處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