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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男財經|律師面對面】“董明珠曾建議立法對員工跳槽收培訓費”引熱議。董明珠表示,“因為你在我這里干了十幾年,我培養了你,我付出了那么多財力人力物力和時間,你拍了屁股就走了,那你下一個單位最少要賠償我的培訓費”。如何看待董明珠相關言論?是否合理?
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楊保全表示,《勞動合同法》鼓勵員工的自由流動,同時保留了兩個例外,一個是競業限制的違約金,另外一個是董明珠說的培訓成本。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也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楊保全指出,董明珠的建議是不管什么情況公司對員工都有培訓,都要支付培訓費,這其實忽略了員工入職到公司后,更多的是員工邊工作邊學習,他們在時間、體力、精力、成果上的付出也讓單位獲得了收益。同時法律已經明確保證員工的自由流動,并號召公司用文化,更好的薪金待遇、發展空間留住人才。在這種背景下再對員工的自由流動做出更多限制,其實是一種立法上的倒退。
楊保全認為,企業家當然不愿意員工離職,不愿意其被競爭對手挖走,但站在員工角度而言,鼓勵人員自由流動才能讓社會有更多的活力,才能讓競爭更加規范、有序。
(記者 董湘依 制作 余坤航 宅男財經出品)(更多報道線索,請聯系本文作者:yukunhang@china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