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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體報道稱,今年3月,董明珠曾在采訪中建議立法對員工跳槽行為收取培訓費,董明珠還強調,“因為你在我這里干了十幾年,我培養了你,我付出了那么多財力人力物力和時間,你拍了屁股就走了,那你下一個單位最少要賠償我的培訓費”?,F在,因為多次公開表達格力網紅員工孟羽童的不滿,董明珠又一次被推上風口浪尖,她的這一言論,也再次被關注,進而引發了很大爭議。
董明珠建議對員工跳槽收培訓費,從法理上看,這樣的建議,就站不住腳,得不到法律的支撐。在就業方面可以自由流動、自主選擇,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員工正常跳槽,受法律保護,如果現在對員工在市場上的自由流動,加一些具體的限制,那恐怕是法律上的一種倒退,也有侵害員工正當權利和利益之嫌。
情理上講,這種建議,也讓“打工人們”難以理解無法接受。從實際情況看,不否認,在員工成長成才的過程中,單位有付出有培養,但也不能忽略,在這一過程中,員工也用自己的努力與奮斗,回報了單位,讓單位獲得了收益。這是一個“彼此對等”和“雙向奔赴”的事情,本質是相輔相成,互相成就。這里面沒有多少所謂的“恩情道義”,更多還是“相互需要”,大家實際上是互利共贏的關系。
更何況,所有的付出該得到的回報,都已經以待遇、職位和單位收益等形式得以落地。不否認,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在這一過程中的付出和收益,可能會不成正比,但這很難掰扯得清,因為這里面不僅有客觀事實,也不乏個體感受,也很難以一種固定的制度和手段來糾偏。所以,當這種分歧無法解決時,選擇終止這種關系,就成了必然的選擇,所以就有了我們看到的辭退和跳槽。
在這種現實之下,假定董明珠的邏輯真的成立,員工跳槽時,真的要收培訓費,那反過來說,跳槽的員工,畢竟為公司奮斗了這么多年,公司是不是也該給員工一份“貢獻獎”呢?如果不給,那單位是沒吃虧,但員工就吃虧了。
最近,在接受一次采訪時,當提及“很多網友說董明珠的工作思維是老式的”時,董明珠的回應是,現在的年輕人是什么樣?自由散漫?不講規矩?想干啥干啥、以我自己為中心?那這個社會就沒有和諧了,個人都以自我為中心那是一盤散沙。為個人奮斗可能你結果不一定太理想,但心中有大愛,關愛別人,相信未來的世界一定屬于這種人。
既然董明珠強調,年輕人不應該“以自我為中心”,而是應該心懷大愛,關愛別人,那我們想問,建議對員工跳槽收培訓費的董明珠,是否做到了“不以自我為中心”?有沒有顧及其他公司的正當權益?自己又能不能做到為招聘人才給予其他公司培訓費?從這一建議中,我們更多看到的是她對自己公司利益的“過度爭取”,看不到她對員工為公司打拼付出的認同,更看不到她對員工為什么會跳槽離職的反思,如此建議,談何心懷大愛,又怎么好意思說關愛別人呢?
懟天懟地的“董小姐”,恐怕自己也陷入到了“自我主義”的陷阱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