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格力網紅員工孟羽童離職后,董明珠多次公開表示不滿,認為孟羽童借助格力平臺變成網紅卻一走了之,浪費了企業為培養她所付出的財力、人力等成本。此前,董明珠曾在采訪中建議立法對員工跳槽行為收取培訓費。
這讓企業培訓員工、員工離職收違約金的話題,再次引發輿論關注。員工離職、跳槽,企業依法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這無可厚非。但企業不要指望以高額違約金留人,而必須給人才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以事業留人。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可見,向違約離職的員工收取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法律對此已有規定。董明珠提出的培訓費,可能并不是“專項培訓費”,而是更廣義的培訓費,如孟羽童擔任董事長助理,開闊視野、增長見識、獲得人脈資源等,公司為此支付的有形和無形的成本。
這就把“專項培訓”擴大化了。公眾理解的“專項培訓”,是送員工去接受脫產培訓,包括在職攻讀碩士、博士學位,出國進行海外進修等。針對“專項培訓”,企業可與員工簽訂服務協議,在完成培訓后,如員工在服務期內跳槽、離職,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扇绻雅嘤枖U大化,包括在崗位上進行歷練,也視為培訓,對離職員工提出支付違約金的要求,則有些過了。這也是現行《勞動合同法》明確反對的,該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能再與員工約定專項培訓違約金、違反競業限制賠償金之外的違約金。
像管培生,就是很多企業培養后備管理人才的招募、培養計劃。從整體計劃看,管培生被安排到不同崗位鍛煉,并由人力資源部門領導、業務部門領導擔任指導教師進行培訓,企業為培養管培生進行了很大的投入,是不是要對管培生收取離職培訓費呢?進一步,一名員工在單位獲得提拔,到更重要的崗位,也經常被認為是對員工進行栽培,其離職后,是否要賠償“培訓費”呢?
大的平臺確實會給年輕人更多的發展機會,尤其是受到領導高度重視的員工。但必須厘清員工自身的職業發展與用人單位專項培訓的關系,不能將用人單位使用員工與用人單位培訓混為一談。就是在員工職業發展過程中,用人單位付出了培訓成本,應視為用人單位為自身發展所必須支出的培訓費用以及應該承擔的培訓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都不愿意在員工職業發展中投入培訓成本,那自身的事業也會受到嚴重局限。對于十分重要的員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有關人員約定競業限制,違反競業限制的員工,要承擔違約金。
另外,從形成人才發展的良好生態出發,用人單位也不能把培訓員工的責任都推給其他用人單位,希望獲得有經驗的人才,而不愿意招聘職場新人。培訓員工,對用人單位來說,不是培訓的人才要是跳槽就是虧了,而是整體提升人才隊伍素質的共贏之舉。在這方面,用人單位不要想著以違約金擋住人才的跳槽、離職,而要有更長遠的眼光和更寬闊的胸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