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規〔2024〕1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哈爾濱市金融開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6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哈爾濱市金融開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試行)
為聚集金融產業資源、壯大金融產業規模、吸引高端金融人才、增強金融供給和創新能力,服務構建“4567”現代產業體系,助力建設“六個龍江”、打造“七大都市”,推動哈爾濱振興發展取得新突破,按照《黑龍江省金融開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試行)》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勵引進各類金融機構
1.對在我市新設立、新遷入的法人金融機構總部,按其實繳資本(扣除省內出資額后)的3%給予獎補,省市疊加獎補最高不超過1.5億元。
對在我市新設立、新遷入的股權投資類企業(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按其實繳資本或實繳出資額(扣除省內出資額后)的1%給予獎補,省市疊加獎補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
鼓勵我市法人金融機構、股權投資類企業引戰增資。對實現增資擴股的,按其新增實繳資本(扣除省內出資額后)的0.5%給予獎補,省市疊加獎補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鼓勵我市法人金融機構依法依規開展跨地區并購重組。對實現并購重組省外金融機構且重組后注冊地和主要經營活動地均在我市的,按并購交易額的0.2%給予獎補,省市疊加獎補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2.對新設立、新遷入、新升格的金融機構地區總部及一級分支機構,并對地方經濟發展產生實質貢獻的,按類型及貢獻給予獎補,省市疊加獎補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對新設立、新遷入的金融機構資金業務專營機構、具備資金歸集結算職能并對地方經濟發展產生實質貢獻的(包括資金運營中心、支付清算中心、資金拆借中心、服務中心等),按類型及貢獻給予獎補,省市疊加獎補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3.對省外金融機構在我市新設立、新遷入的商業銀行專營機構和金融租賃、證券、基金管理、期貨、保險公司等法人金融機構專業子公司,以及省外銀行、證券、保險等法人金融機構在我市新設立、新遷入的金融科技子公司、產品研發中心、數據處理中心、軟件開發中心、金融科技實驗室等機構,按其實繳注冊資本的10%給予獎補,省市疊加獎補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在我市新設立特色金融業務事業部、特色金融業務經營機構,開展符合省市產業發展導向的相關業務,在我市實行全國業務結算并對地方經濟發展產生實質貢獻的,按類型及貢獻給予獎補,省市疊加獎補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對新設立、新遷入的國際國內信用評級(評估)公司和征信機構、法人金融機構總部的業務培訓機構等金融配套服務機構,以及全國性金融行業協會組織給予獎補,省市疊加獎補最高不超過400萬元。
4.引進境外金融機構、組建合資金融機構,參照引進法人金融機構總部給予同等獎補;銀行機構總部在我市新設立對俄結算專營機構,參照引進特色金融業務事業部、特色金融業務經營機構給予同等獎補;設立外商股權投資類企業或引進境外金融專業公司、特色金融業務經營機構、金融配套服務機構,參照境內同類型企業或機構給予同等獎補。
5.省外資本在我市新設立、新遷入的法人金融機構總部;省外金融機構在我市新設立、新遷入、新升格的地區總部及一級分支機構;新設立、新遷入的金融專業公司及特色金融業務經營機構,在我市首購自用辦公用房且為省內首購的,分別按購房合同及發票金額的10%、5%、5%給予獎補,省市分別疊加獎補最高2000萬元、1000萬元、1000萬元。獲得獎補的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二、鼓勵各類基金投資
6.設立市政府投資引導基金,對當年超過約定返投比例且對我市企業的超額投資已滿3個月的股權投資類企業(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及撬動省外基金投資我市,對我市投資規模超過出資額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按超額投資額(扣除省內資金出資額后)的1%給予獎勵,省市疊加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對省內股權投資類企業(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帶動其投資的外省企業遷入我市或設立子公司,符合省市產業鏈補鏈強鏈需求且企業實際運營滿1年的,按實際到位投資額的1%給予股權投資類企業獎勵,省市疊加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三、鼓勵險資投資我市
7.對吸引險資支持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且貢獻突出的機構、企業和項目建設單位,按險資投資額的0.1%給予獎勵,省市疊加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四、鼓勵發展直接融資
8.鼓勵支持總部和主營業務均在我市的企業,在滬、深、北交易所首發上市,并分階段給予補貼,具體標準為:對在黑龍江證監局完成上市輔導驗收合格擬在境內上市的后備企業,市財政給予補助100萬元;對上市申請材料已被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不含新三板)正式受理、擬在境內上市的后備企業,市財政給予補助100萬元;對上市申請通過交易所審核的(不含新三板)企業,市財政給予補助300萬元。對企業實現新三板掛牌的,市財政補助200萬元(其中含證監局備案輔導補助資金100萬元);對新三板掛牌企業申請上市通過交易所審核的,市財政補助300萬元。企業在境內首發上市、募集資金投資我市的,按照在我市投資額的5‰給予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在境內主板、創業板、科創板和北交所重組上市,以及在境外主板等首發上市且上市融資額2億元以上的企業,市財政補助500萬元。對外省上市公司遷址落戶我市,完成工商登記和納稅登記變更并承諾5年內不遷出的,市財政給予獎勵500萬元。
9.對我市上市公司通過定向增發、可轉債、配股等方式實現再融資5億元(含)以上的,按再融資額的0.2%給予獎勵,省市疊加獎勵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五、加強金融人才引進培育
10.支持我市金融機構、大型企業集團、高等院校、金融研究機構(智庫)突破地域、單位、工作方式等限制柔性引進金融人才,對與上述單位簽訂服務協議且服務半年以上的,根據其在我市工作時間及實際貢獻,按個人年薪酬總額的15%給予獎補,省市疊加獎補最高15萬元。
六、強化政策保障落實
11.強化工作協同,確保政策落實。涉及省市共同獎補的政策,按照1∶1的比例執行,資金由市財政統籌解決。各區縣(市)可結合實際和金融招商重點,制定本地落實措施和方案。
12.提升政務服務,健全信用體系。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密切協調配合,各區縣(市)政府要落實屬地責任,在金融機構注冊設立、金融牌照申請、投融資合作、業務創新拓展等方面簡化流程、提高效率,實行“專員全程代辦制”。加強金融服務平臺建設,推動公共信用信息在金融領域共享應用,為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提供信用數據支撐。
13.推動司法創新,防范金融風險。建立金融司法協同機制,加強金融監管部門、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等銜接配合,共同推進金融民商事糾紛、金融招商領域涉法涉訴事件的快速、高效處理,打造良好的金融招商法治環境。金融機構或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責任主體在經營過程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被相關部門列入違規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的,不得享受相關獎補政策。
本政策措施實施過程中結合省相關政策變化和哈爾濱市發展實際適時調整。本政策措施所指遷入均指省外遷入,申報條件、時效、程序、所需材料及相關金融主體界定等事宜按照《黑龍江省金融開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試行)》及其實施細則要求執行。對同一獎補對象、同一事項可同時獲得多類市級資金支持的,按照不重復原則執行。
本政策措施執行時間與《黑龍江省金融開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試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