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項需要一定專業水平的極限運動,滑雪的風險系數較高,滑雪場上發生事故屢見不鮮,若與其他滑雪者相撞受傷,誰該擔責?
羅某到某滑雪場滑雪,在高級道右側使用單板以正常的速度滑行,滑行軌跡呈S型,滑行最大范圍超過了雪道寬度的二分之一。此時,一行9人的滑雪隊從山頂沿高級道左側呈直線散狀快速下滑,所占雪道的最大范圍為雪道寬度的三分之二。當羅某向雪道中間靠攏切入時,滑雪隊中隊員毛某從后方將羅某撞到,兩人均受傷,羅某身體無法行動。事故發生后,雪場急救人員立即使用擔架將二人抬至山下,并呼叫救護車將二人送往醫院。
經醫院檢查,羅某為多處骨折,其認為毛某應承擔侵權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毛某賠償其醫療費、住院費等各種費用共近14萬元。
毛某則表示,通過事發地點時,羅某突然出現,并向其靠攏切入滑行,這一改變路線的行為非常危險。他立即采取了緊急避讓措施,且也被彈出十幾米遠并導致右側鎖骨骨折。
毛某認為自己在滑行過程中盡了高度的注意義務認為其對羅某的損害后果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國際雪聯十條滑雪安全準則,滑雪者應當讓自己的滑行處于可控范圍之內,其滑行速度和方式應當和其個人滑雪水平相符,并且應根據地勢、雪質、天氣和雪場人口密度來選擇以何種方式滑行;后方滑雪者務必要選擇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線路滑行(前方滑雪者有雪道的優先權);從后方或側方超越其他滑雪者時,要保持足夠距離。
毛某從山頂向山下滑行時與在同一雪道滑行的羅某相撞羅某是在該雪道滑行的“前者”而毛某是在該雪道滑行的“后者”在羅某處于雪道前方的情況下不能苛責其對后方滑行者的滑行路線進行預判毛某作為后方滑行者未能保持足夠的距離以防止、避免相撞的發生故對于雙方事故的發生毛某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毛某賠償羅某醫療費、住院費等近14萬元。
法官提醒滑雪愛好者,牢記并遵守滑雪安全準則,保持謹慎注意義務,可以最大程度減少滑雪損傷或滑雪事故的發生。一旦踏上了雪道,就應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負責,保證自己的滑行處于可控范圍之內,尤其是對前方滑行者,應保持安全距離,選擇合適路線,避免相撞,一旦發生“追尾”事故,后方滑行者需要負全責。
(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