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長輩給晚輩的壓歲錢歸誰所有呢?前不久,江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婚糾紛案,駁回了原告要求分割未成年子女壓歲錢的訴求。
2007年,蔡某(男)和王某(女)結婚?;楹?,生了兩個孩子。2020年初,二人發生激烈爭執,爭執過后,王某攜兩子離開家與其父母共同生活。同年4月、7月,二人分別起訴離婚,均被法院駁回。分居400多天后,蔡某再次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家庭財產。
原告蔡某認為,本案中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財產分割,包括夫妻雙方名下的存款以及兩名婚生子20多萬元的存款。兩個孩子名下的存款,雖然名義上是親戚贈與的壓歲錢,但實際上蔡某也給予親戚的未成年子女對應金額的紅包,兩份壓歲錢是相互抵消的關系,親戚的贈與應當視作對家庭整體的贈與,故該存款理應屬于家庭共有財產。
被告王某辯稱,蔡某平時多是陪孩子運動玩耍,參與關心學習教育方面較少,且兩個孩子基本都是其在照顧,兩個孩子名下的存款為滿月、周歲、逢年過節長輩贈與的紅包,屬于子女個人財產,不應進行分割。現在蔡某要求分割小孩的財產,于情于理都說不過去。
法院審理后認為,孩子名下存款是長輩基于親屬關系對晚輩進行的財產性贈與,應歸未成年人本人所有。離婚案件分割的財產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壓歲錢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蔡某在離婚案件中要求分割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江北區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駁回了蔡某分割未成年子女壓歲錢的訴求。案件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