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證監局發布2024年的“1號罰單”,“50后”的謝某娣因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被處罰。
罰單顯示,謝某娣借用多達5個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證券交易總額高達35.77億元。依據相關規定,廣東證監局對謝某娣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的罰款。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4〕1號
當事人:謝某娣,女,195X年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謝某娣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謝某娣提交了書面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謝某娣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賬戶開立及借用情況
“胡某琴”證券賬戶,2006年7月7日開立于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寧波車轎街證券營業部。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間,謝某娣借用“胡某琴”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張某”證券賬戶,2019年10月15日開立于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間,謝某娣借用“張某”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尤某珍”證券賬戶,2020年4月20日開立于首創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寧波河清北路證券營業部。2020年12月30日至2023年3月27日期間,謝某娣借用“尤某珍”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姚某鳴”證券賬戶,2020年5月27日開立于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寧波保稅區興業大道營業部。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15日期間,謝某娣借用“姚某鳴”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趙某”證券賬戶,2020年9月1日開立于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寧波保稅區興業大道營業部。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5月26日期間,謝某娣借用“趙某”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二、借用賬戶交易情況
借用期間,謝某娣與賬戶提供方約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資,并實際投入交易資金。經統計,上述證券賬戶在借用期間合計發生證券交易3,577,157,764.09元,其中股票、可轉債等交易489,747,764.09元,質押式國債回購交易3,087,410,000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協議、詢問筆錄、情況說明、銀行及證券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謝某娣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
謝某娣在申辯材料中提出:其一,其與胡某琴、張某、尤某珍屬于合作從事證券業務關系,雙方按照約定的比例出資、分成,并由賬戶持有人本人承擔虧損,與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具有本質區別。其二,其不認識也從未借用、操作過“姚某鳴”“趙某”證券賬戶。
我局認為,在案詢問筆錄、相關協議、涉案賬戶資金、交易及交易設備硬件信息等證據,足以證明謝某娣實際控制“胡某琴”等5個涉案賬戶,且將自有資金投入涉案賬戶并交易,相關行為構成借用行為。同時,“姚某鳴”“趙某”賬戶所有人姚某鳴、趙某以及賬戶借用中間人張某1均指認,賬戶經張某1介紹,借給謝某娣使用。我局對謝某娣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謝某娣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的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4年2月5日
據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