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股票賬戶炒股的風險再次凸顯!據廣東證監局官網最新信息顯示,近日,廣東證監局發布2024年的“1號罰單”,因借用5個證券賬戶、交易總額高達35.77億元,住址為浙江寧波的“50后”的謝某娣被廣東證監局處以責令改正、警告、并罰款40萬元的行政處罰。
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當事人謝某娣,女,195X年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依據《證券法》有關規定,廣東證監局對謝某娣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謝某娣提交了書面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謝某娣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賬戶開立及借用情況
“胡某琴”證券賬戶,2006年7月7日開立于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寧波車轎街證券營業部。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間,謝某娣借用“胡某琴”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張某”證券賬戶,2019年10月15日開立于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間,謝某娣借用“張某”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尤某珍”證券賬戶,2020年4月20日開立于首創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寧波河清北路證券營業部。2020年12月30日至2023年3月27日期間,謝某娣借用“尤某珍”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姚某鳴”證券賬戶,2020年5月27日開立于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寧波保稅區興業大道營業部。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15日期間,謝某娣借用“姚某鳴”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趙某”證券賬戶,2020年9月1日開立于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寧波保稅區興業大道營業部。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5月26日期間,謝某娣借用“趙某”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二、借用賬戶交易情況
借用期間,謝某娣與賬戶提供方約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資,并實際投入交易資金。經統計,上述證券賬戶在借用期間合計發生證券交易3,577,157,764.09元,其中股票、可轉債等交易489,747,764.09元,質押式國債回購交易3,087,410,000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協議、詢問筆錄、情況說明、銀行及證券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謝某娣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
謝某娣在申辯材料中提出:其一,其與胡某琴、張某、尤某珍屬于合作從事證券業務關系,雙方按照約定的比例出資、分成,并由賬戶持有人本人承擔虧損,與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具有本質區別。其二,其不認識也從未借用、操作過“姚某鳴”“趙某”證券賬戶。
廣東證監局認為,在案詢問筆錄、相關協議、涉案賬戶資金、交易及交易設備硬件信息等證據,足以證明謝某娣實際控制“胡某琴”等5個涉案賬戶,且將自有資金投入涉案賬戶并交易,相關行為構成借用行為。同時,“姚某鳴”“趙某”賬戶所有人姚某鳴、趙某以及賬戶借用中間人張某1均指認,賬戶經張某1介紹,借給謝某娣使用。廣東證監局對謝某娣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謝某娣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