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不覺又到年底,各大企業正舉辦年會,打工人又要準備節目了!
此前,杭州一位女員工因“不想跳舞”被辭退,該話題登上熱搜,引發熱議!
事件回顧
王女士36歲,在杭州一家健康管理公司的下沙門店做美容師。
△勞動合同
2021年1月中旬的一天,在連續工作12小時后,王女士于晚上9點下班??深I導不讓她走,理由是公司馬上開年會,需要排練舞蹈。但她很疲憊,且跳舞一事也沒提前通知,于是就直接回家了。
門店主任隨即向上級匯報此事,上級借機在微信工作群里詢問:門店的舞蹈練得怎么樣了?
王女士就提了條建議:做什么事情之前,最起碼要合理安排時間,不要臨時通知。這樣折騰下去,人都要倒下生病的。
門店主任:你都會啦,挺聰明,向你學習,我們笨,學得慢,沒事,我們自己練。
王女士:話中帶話,就不好了。
△微信工作群聊天記錄
第二天,王女士去門店上班時,被門店經理叫去談話。經理提出要求,她可以留在下沙門店,或調去其他門店,但不管去哪里,都要服從領導安排。經理還表示,“不準有怨言,不準在群里發言,不準有任何意見?!睙o奈之下,王女士選擇辭職。
沒想到,公司在她辭職后,發布了一條出人意料的辭退公告,上面列明了3條辭退理由:
①對顧客不負責任,服務顧客一半時,到下班時間就要走。
②年會節目排練抱怨,不服從公司安排,在群內頂撞門店主任。
③平日工作態度不符合公司行為規范。
△辭退公告
王女士感到很無奈,“我就是普通辭職,為什么出了這么一個辭退公告?”之后,她決定收集材料,申請勞動仲裁。
公司辭退員工有法定的條件和限制,因為員工拒絕跳舞就辭退,這樣做合理嗎?
專家解讀
“下班后跳舞”對員工來說
屬于本職工作還是額外要求?
王女士供職的公司是一家美容機構,跳舞顯然不是“主業”,應該屬于公司在員工本職工作之外組織的文娛活動,或叫企業文化建設。
我國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據王女士介紹,當天她早上9點上班,晚上9點才下班,按說這已經超過了國家標準,下班后還要求“加班跳舞”,顯然屬于額外要求。
在本屬于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內,安排參加公司活動,其合法性本就存疑,還以員工拒絕為由將其辭退,顯然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