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不覺又到年底
各大企業正舉辦年會
日前
杭州一位女員工
因“不想跳舞”被辭退
話題引發熱議
這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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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變“辭退”
王女士在杭州一家健康管理公司的下沙門店做美容師。
1月中旬的一天,在連續工作12小時后,王女士于晚上9點下班。可領導不讓她走,理由是公司馬上開年會,需要排練舞蹈。但她很疲憊,且跳舞一事也沒提前通知,于是就直接回家了。
門店主任隨即向上級匯報此事,上級借機在微信工作群里詢問:門店的舞蹈練得怎么樣了?
王女士隨即提議公司領導安排工作前,要合理安排時間,不要臨時通知,否則員工身體吃不消,“這樣折騰下去,人都要倒下生病了?!?/p>
勞動合同。圖源:浙江廣播電視集團《1818黃金眼》
第二天,王女士去門店上班時,被門店經理叫去談話。經理提出要求,她可以留在下沙門店,或調去其他門店,但不管去哪里,都要服從領導安排。經理還表示, “不準有怨言,不準在群里發言,不準有任何意見?!睙o奈之下,王女士選擇辭職。
沒想到,公司在她辭職后,發布了一條出人意料的辭退公告,上面列明了3條辭退理由:
1.對顧客不負責任,服務顧客一半時,到下班時間就要走。
2.對年會節目排練有怨言,不服從公司安排,在群內頂撞門店主任。
3.平日工作態度不符合公司行為規范。
對此,王女士感到很無奈,“我就是普通辭職,為什么出了這么一個辭退公告?”之后,她決定收集材料,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員工下班后“加練”
屬于本職工作還是額外要求?
律師解讀
王女士供職的公司是一家美容機構,跳舞顯然不是“主業”,應該屬于公司在員工本職工作之外組織的文娛活動,或叫企業文化建設。
我國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據王女士介紹, 當天她早上9點上班,晚上9點才下班,按說這已經超過了國家標準,下班后還被要求“加班跳舞”,顯然屬于額外要求。
在本屬于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內,安排參加公司活動,其合法性本就存疑,還以員工拒絕為由將其辭退,顯然過分了。
另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在試用期內,也要符合一定條件。比如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都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王女士被辭退,根據公司的“辭退公告”,一條理由就是“工作態度不符合公司行為規范”。根據聊天記錄,王女士的言語比較冷靜——“事情能否提前安排,不要臨時通知”。根據常理判斷, 這樣的語言應該在正常溝通的范圍之內,并無明顯語言暴力。
而公司管理人員與她談話,要她“完全服從管理”“不在工作群發言”,這樣的要求反而顯得不合常理。
就算這家公司的“行為規范”里真有“不得頂撞領導”的明文規定,也可能會因為缺乏合理性而導致效力存在問題,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僅要合法而且也要合理。
勞動合同不是“賣身契”
王女士不愿加班跳舞,作為員工,向單位提出合理化建議,也是勞動者的正常權利,無論如何談不上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更談不上“嚴重失職”,損害單位利益。
企業和員工需要互相理解,畢竟雙方是利益共同體,企業應給予員工足夠多的關懷和體諒,在保障員工個人利益的基礎上,實現企業利益。
勞動合同不是“賣身契”,企業并不能憑一紙契約,就掌握對員工“生殺予奪”的特權。企業在執行規章制度、行使管理權的時候,要堅持合理、有限度和善意的原則,不隨意擴大企業管理權范圍。只有企業和員工在基本的價值觀層面達成一致,才能保證勞資關系的健康和長久。
調查顯示
超半數職場人不期望辦年會
某招聘平臺2023年發布的《2023職場人年終期待調研報告》顯示,在一線城市職場人中,54%的受訪職場人不期望舉辦年會。
上海市總工會曾做過一項調查:“單位年會讓你表演節目,你會嫌煩嗎?”調查結果顯示:
20%的網友表示自己是“社恐”,如果要表演節目,會讓自己焦慮又失眠;
17%的網友認為實在太煩了,從構思到排練,再到表演,年會活動是個全方位的負擔;
15%的網友選擇“排練需要占用大量的私人時間,有點為難”……
或許,簡簡單單吃個飯,安排個公平的抽獎活動,發些紅包,然后讓員工早點回家去陪家人,才是值得開心的年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