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裁判文書網只公布最近幾年的判決書,我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到個人代理案件的最早判決書是2013年11月,已收錄的判決書是37份。但這還不及我實際代理案件數量的四五分之一,相信隨著今后裁判文書網的不斷完善,也為客戶提供了一條鑒別是否真正一線家事專業律師的途徑??蛻艚K究會越來越相信自己的判斷,作出理性選擇。
當然,裁判文書上網對律師也是壓力,督促、激勵我們堅守專業化,精耕細作每一個案件。
春節期間,同時收到過去代理離婚案件當事人及對方當事人的拜年微信。很開心很溫暖。至今仍保留著當時案件執行完,對方當事人發給我的微信:“兩年的陰霾終于散去了,也能讓為我擔心的父母放心了。也謝謝您,這幾天也讓您費心了,真心的感謝,您雖然是對方的律師,但我能看出,您是個好人,還是很公正的,也是個好律師,像一個真正做法律工作的人,也希望您今后的路途更加順利長遠?!?/p>
類似的經歷,讓我對家事案件代理的價值和理念有了更多的思考……“家事無小事,婚姻家事案件無小案”。家事案件通常較為瑣碎,各種家長里短,情理法交融,但關乎當事人及其家庭的福祉,需要和值得我們傾盡全力去做。
專業化道路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以個案推動中國婚姻法制進程的夢想之路上,我和團隊一直在努力!
“世上哪有什么堅持?熱愛就是一切!” 因走專業化道路而游刃有余地駕馭案件的自信、價值感和尊榮感成為堅守專業化道路的重要力量源泉。
(一)以和楊曉林律師代理的一起涉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父母為子女購房部分出資離婚案為例,作為五年代理的200多個案件的一個縮影,對實踐中發現的帶有普遍性的婚姻家事熱、難點問題主動研究、研討、撰文,案件代理中既在還原事實上孜孜以求,更在法律適用中發揮研究型專業團隊的優勢,為客戶爭取最大利益。
【發現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于2011年8月13日開始實施,引起社會各界極大關注,房產問題成為焦點。尤其是其中第七條涉及父母婚后給子女購房部分出資(尤其是部分出資,只出首付情況)問題的條款,最高院認為“該部分出資亦應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既然父母的該部分出資屬于其子女一方的個人財產,那么其子女以該個人財產出資購買房屋時,……亦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只不過在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情形下,離婚時應給予另一方補償?!睏顣粤致蓭熞恢备叨汝P注該解釋出臺動態,第一時間斷言:在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具有相當普遍性的中國現實國情下,第七條必將引起“天下大亂”,最高院對此條的理解與適用值得商榷。
2011年12月17日(周六),“北京豐臺法院首例房產加名案”一審判決在北京衛視新聞播出,被在家休息的楊曉林律師一大早第一時間發現,高度警覺,此案名為婚后加名,實則為婚后父母部分出資購房產權界定問題。不出所料,該新聞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12月19日該案見報后,我團隊當天緊急制作《“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資訊專題簡報》特別版(2011年第29期),主題為:“高度關注北京首起新婚姻法房產加名案一審敗訴”,通過郵件廣為發送學者法官及律師同行,呼吁高度重視此案所反映問題。
【臨“亂”受命】在以上背景下,2012年初,經朋友介紹,第一次起訴離婚并撤訴的當事人張女士找到我們,她的離婚案與北京豐臺加名案極為相似。因之前關注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被稱為“紅寶書”)的解讀,并知曉“北京首例房產證加名案”的判決結果,當事人憂心忡忡。我們更清楚在當時說服法官接受該條司法解釋及“紅寶書”的解讀有嚴重問題不能簡單適用的觀點,難度可想而知。別無選擇。我們自此走上一條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死磕”之路。
【案件基本事實】 張女士與趙先生系夫妻關系,婚內,趙先生父親向其匯款30萬元。隨后,以趙先生名義與北京某房產公司簽訂按揭購房合同。合同價:60.5957萬元;首付:30.5957萬元,余款30萬元以公積金貸款支付。該房產登記在趙先生名下。離婚訴訟中,對于趙父母匯款30萬元,張女士主張雙方曾向趙父母出具借條。該30萬元為雙方對趙父母的債務。訴爭房產為雙方共同共有。但趙先生自始至終否認借條存在,主張該30萬元是其父母對其個人的贈與,對應的房屋產權份額也是對其個人的贈與。因此該30萬元首付款的性質成為本案歷次訴訟的焦點。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張女士主張30萬元首付款系向趙某某父母借款的證據不足,并認定該30萬元首付款部分為對趙某某父母對趙某某一方的贈與,該首付款所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亦視為趙某某的個人財產,剩余305957元購房款所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我們的努力】為了展開對此問題的深入系統研究及最終徹底解決,2012年初,楊律指導我撰文《婚后父母部分出資房屋產權歸屬及離婚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理解與適用》。我們認為,我國實行婚后所得共同制,這就決定了在雙方沒有相反約定的情形下,婚后所得財產除非屬于婚前財產的轉化、自然增值和孳息、法律規定專屬于一方的特定財產或者遺囑與贈與協議中做了排除另一方共有權的特別約定,都應該由雙方共同共有?;蛘邠Q個角度說,主張婚后所得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或者雙方按份共有者負有相應的證明責任。并認為,《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著重針對的婚后父母出全款幫助子女買房,且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情形;而對父母僅有部分出資,包括出首付的情形,仍要結合《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和十九條、司法解釋(二)第22條及解釋(三)作出綜合的判斷。
為了推進該問題的解決,我們還利用自身優勢通過以下舉措呼吁推動:
2012年1月,楊律師參加全國婦聯權益部組織的專家研討會,指出解釋三第7條的錯誤;
2012年2-3月,楊律師連續在中國婦女報、北京晚報、湖南衛視等媒體上大聲疾呼。
2012年5月,我和楊律師受邀參加在杭州由浙江省律師協會婚姻家庭專業委員會舉辦的婚姻家庭法實務研討會,做主題發言。
2012年6月30日,楊律師在朝陽區律師協會,組織主題為“《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理解與適用”的專題研討會,邀請學者及律師同行共同參與研討。
2012年8月12日,楊律師在朝陽區律師協會與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共同主辦的“《婚姻法》解釋(三)實施一周年”專題研討會上在做主題發言,大聲呼吁。
2012年11月,我和楊律師將《婚后父母部分出資房屋產權歸屬及離婚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理解與適用》一文提交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2012年年會論文,楊律師作大會發言,以期引起更多重視和研究。
2013年9月、11月,楊曉林律師分別受陜西省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浙江省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的邀請,在兩會2013年學術年會上就“子女婚后父母部分出資房屋產權之界定”進行研討交流。
2014年1月,團隊利用“家事法苑”2000人QQ群組織《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家事法實務網絡沙龍,進行專題研討,南師大趙莉副教授、成都張承鳳律師點評。
每年8月,團隊“家事法苑”微信公號推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實施 *周年紀念專題,呼吁關注、研討。
【案件最終審理結果】該案歷時三年零十個月,歷經離婚案一審、婚內房產確權案一審、離婚案二訴一審、二審、再審。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北京市某中級人民法院再審為轉折點,再審終審支持了我們的觀點。雖然我們主張房產分割補償款計算應當以本次庭審時的房屋市場價為基準,而非原一審中雙方關于房屋市價達成的價格為基準未被采納,稍微有些遺憾。但已經超出我們的預期了。原一、二審判決爭議房產歸男方所有,補償女方房屋折價款僅有638925.25元,約占房屋凈值的24%左右,現再審雖仍判房產歸男方所有,但補償女方折價款達到1355279.35元,近乎房屋凈值的50%,基本上是對半分割。
【“立法”推動】通過這一案例的努力,尤其讓我們振奮的是,團隊多年踐行的以個案推動中國婚姻法制進程的夢想,真真切切地觸摸到了。
再審改判,絕不是簡簡單單、個案的勝利。事實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年9月29日就已討論通過了“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19號:陳某某訴薛某某離婚糾紛案”,參閱要點已對最高人民法院的原有釋義做了修正: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離婚時出資人子女一方主張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將該不動產認定為其個人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該不動產應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公平分割。相信如果沒有這個背景,再審改判也是不可能的。
而從2014年到現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對此問題的態度也已經有了明顯變化,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適用中的疑難問題”(吳曉芳著,《法律適用》2014年第1期)、《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2輯“審判信箱”“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資給子女購房的認定問題”、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征求意見稿),最近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第二合議庭“關于2012-2014年離婚案件相關情況的調查分析報告”(《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5年第4輯),對此問題明確提出傾向性意見,“婚后父母一方部分出資為子女買房登記在出資者子女名下的,不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離婚時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父母出資部分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精神處理?!?。
回顧辦案歷程,家事無小事!作為律師,我們懷著維護當事人權益的初衷一路走來,有意無意中踏上了一條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死磕之路。而在這期間,馬憶南、賀劍、艾佳慧、孫若軍、趙莉、王禮仁、張承鳳、李瑩、馮媛等許多學者、法官、律師同仁、公益組織以及婦聯各界朋友均共同付出了努力。通過該案,讓我們歡欣鼓舞、信心滿懷的是,我們看到了正義的力量,堅定了對法律的信仰。
這個案件幾乎見證了我從入行之初的稚嫩到執業五周年的成長成熟。一路走來的堅持、堅守,付出的真誠和心血,均得到回報。案件在無任何外來因素干擾的情況下得以改判,堅定了我對法制的信心,對專業化的信心。同時對業內流傳的那句俗話“只要你夠專業,誰也黑不了你!”有了更真切的認識。
(二)與楊曉林律師代理的涉《婚姻法》第十九條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關系的“師XX訴陳X離婚糾紛案”被收入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輯的《人民法院案例選》2015年?第4輯(總第94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4月版。本案一、二審判決結果支持了我們關于《婚內協議書》屬于夫妻財產約定,雙方約定共同所有的房產歸一方所有,無需履行物權變動手續即具有不可撤銷之法律效力之主張。
“師XX訴陳X離婚糾紛案”是我們代理涉及該問題案件中的成功一例。該案經過艱苦卓絕的一審、二審,在與我們對立觀點幾乎占據主流的大背景下,最終成功說服兩審法院支持我們關于《婚內協議書》屬于夫妻財產約定而非贈與協議,雙方約定房產歸一方所有,無需履行物權變動手續即具有不可撤銷之法律效力之主張。而被收入較權威的《人民法院案例選》,則給了我們一個意外的驚喜?。ㄏ抻谄?,本案例在這里不展開,我們會另外專文探討)
在夫妻財產關系上,《婚姻法》與《合同法》、《物權法》之間究竟是何關系,三者如何銜接,是困擾婚姻法理論和實務界的難題?!痘橐龇ā匪痉ń忉專ㄈ┑诹鶙l認為“夫妻之間‘贈與’房產”完全適用合同法,非但未能定紛止爭,反倒加劇了認識混亂和同案異判現象,且凸顯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立法的不足。
針對此問題,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實施之初,我們就撰寫《論夫妻財產約定與夫妻贈與——兼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認為,從立法目的和文義解釋來看,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采獨創式而非選擇式,夫妻一方將個人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可歸入夫妻財產約定。這不但符合婚姻財產關系的身份屬性特征,也有利于克服合同法簡單植入身份關系所導致的不公。同時,應當完善我國的夫妻約定財產制尤其是離婚財產清算制度。
通過這兩個典型案例,我更清醒地看到了婚姻家庭領域內的物權變動問題所涉及財產法與身份法銜接課題的重大爭議所在,共識還仍未達成,仍需大家共同努力、共同推動,徹底解決該問題。
同時,我也更清晰地認識到了專業化道路選擇和堅持的意義,在一個專業領域內數年精耕細作,通過個案推進婚姻家庭法制進程,一線家事律師當為,也完全可以有所作為。
(三)結合自身特點及興趣選擇撰寫專業方面的實務書籍和文章的研究型家事律師之路。
從自己兜兜轉轉最終還是改學法律,非常認同“在你感興趣的事情上,藏著人生終極的秘密”。高中選擇文理科時,因為無法舍棄深愛的物理化學,終忍痛割舍了文科。多年后才知能將自己對文字和邏輯的偏愛結合在一起的唯有“法律”,并迅速與之“墜入愛河”。
很慶幸遵從自己內心果敢轉身!這樣的“折騰”,至少無需將法律的夢想留待來生。
律師職業的魅力還在于這是一個需要終身學習的職業。為了提升自身的專業素養,我還在師父的引領下積極參加相關學會和行業組織,如成為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員、北京市法學會婦女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會會員、北京市律師協會未成年人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
為了提升自己的專業能力,并力所能及地為推動婚姻法制建設貢獻綿薄之力,我選定了一條在繁重案件代理之余(用師父的話說,我一人承擔了團隊一半的工作量)撰寫專業書籍和文章的路線。自從業之初的短小博文,到針對實務中的熱難點問題專業文章的撰寫,逐漸樹立了自己在婚姻家事領域的專業形象。并為游刃有余地駕馭各類型案件打下扎實的基礎,在專業領域里能針對各種情形恰如其分地找到切入點。
五年來,除了撰寫大量媒體普法稿件外,還利用晚上、周末、假日等業余時間參與撰寫實務書籍及論文,包括:
《離婚有方—專業律師幫您打離婚官司》(法律出版社2011年11月版),
1、《婚姻財產協議中共同遺囑條款的效力》,與楊曉林律師合著,收入《繼承法的現代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2月版。
2、《對法定繼承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之質疑——評《婚姻法》第17條第4項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5條》,《中國繼承法修改熱點難點問題研究》,與楊曉林律師合著,家事法研究學術文庫,陳葦(主編),群眾出版社2013年10月第1版。
3、《老年人再婚“房改房”的離婚分割實務問題探析》,與楊曉林律師合著,《家事法研究》(2011年卷),專利文獻出版社2011年9月版。
4、2012年11月,《婚后父母部分出資房屋產權歸屬及離婚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理解與適用》,收入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2012年年會論文集。
5、《從司法解釋(三)的社會反響論我國夫妻離婚后扶養制度的完善》,與楊曉林律師合著,《亞洲女性論壇報告-----性別平等與女性發展》,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3月版。
6、《婚后購房父母出資房屋產權歸屬及離婚分割》,與楊曉林律師合著,《北京律師》雜志2014年第2期。
7、《論夫妻財產約定與夫妻贈與—兼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與楊曉林律師合著,收入《2012年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年會論文集》)、《家事法實務》(2015年卷),法律出版社2016年5月版。
8、《以結婚為目的婚前按揭貸款購房的產權認定及離婚分割》,收入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編輯《朝陽律師優秀新型民事業務類案件評析型論文》,并獲二等獎。
9、《子女婚內與父母間借貸關系的舉證責任——以第十七條與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關系為視角》,收入《第三屆中國婚姻家事法實務論壇論文集》。
這里有一個小插曲,一直記憶猶新。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2013年年會在武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舉辦。會議當天,我和楊律師及團隊成員早早來到會場。沒想到我所十分仰慕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吳曉芳法官也到了。一見面,吳法官就問楊律師:“跟你一起的那位律師來了么?”楊律師一時迷惑,能被吳法官關注到的律師,想必是經常有合作的賈明軍大律師吧。于是向吳法官求證:“您說的是賈明軍律師么?”吳法官輕輕一笑:“就是那個經常跟你寫文章的段鳳麗?。 睏盥苫腥淮笪?,指著我說“這就是段鳳麗??!”吳法官含笑向我打招呼。緊接著吳法官調侃楊律:“那些文章都是人家寫的吧?”楊律不無得意地說:“起碼那些觀點都是我的!”隨即大家相視大笑。作為一個初出道者,文章能被最高院法官關注,還是很受鼓舞滴。
通過寫文章我不但與諸多學者、法官、公證員、婦聯及律師同行結下了深厚的友誼,經常交流探討專業領域內的疑難問題,提升了自己的理論水平,也極大地促進了自己的實務水平,為游刃有余地駕馭各類型案件、站在各種不同立場上為當事人主張最大利益打下堅實的基礎。不少客戶正是從網上看到我們的文章、認可我們的專業性慕名而來。通過文章,特別是也讓更多律師同行認識、了解、認可了自己,平時經常有同行就代理案件中的疑難問題切磋交流,或者直接介紹客戶。
三、精耕細作,專業領域內做到極致即為律師業務的高端
關于律師業務的高端和低端,有人以標的大小、收費高低來區分,也有人以業務類型來區分。在我們家事業務領域,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誤解、輕視傳統訴訟業務的傾向。有認為財富傳承才是家事律師的高端業務并趨之如騖。
我個人認為高端既非取決于某一業務領域,亦不取決于標的大小和律師費的高低,而是如日本匠人作壽司般專注、專業并做到極致,即為高端。
關于家事業務的訴訟和非訴的關系,我認為訴訟與非訴,是律師服務的兩條路徑,殊途同歸,缺一不可。尤其,非訴需要訴訟為其提供經驗和法律的指引和保障;非訴又為訴訟提供廣闊的空間與專業的支撐。
作為專業家事律師,我們不但經常受托起草、擬定各種涉及身份及財產關系的協議如離婚協議、夫妻財產約定、撫養協議、離婚協議補充協議、遺囑、遺贈撫養協議,而且在訴訟中大量面對當事人本人或其他律師起草的協議。因為涉及的問題多,看似家長里短的婚姻家庭繼承案件其實最挑戰法律人的基本功底。因此對家事律師的專業性要求頗高,同時執業風險就相對較高。如果沒有大量訴訟中累積的經驗,沒有從數千個樣本中了解到的現實生活的豐富多彩,是沒有能力和實力擔當任何非訴方案的!因此某種程度上來說,任何協議的起草擬定都承擔著甚至比訴訟更重的的責任和義務。如果認識不到這點,貿然行事,就等于為日后埋下定時炸彈。
因此,一個專業的家事律師一定需要從“零”、從最普通的案件做起,厚積薄發。并且如果想在專業領域內、在執業生涯中永葆專業生命力,永遠不可脫離訴訟業務的親身實踐。否則,定會喪失在專業領域內的話語權和權威性。這是必然的。
辦案之余,我們“家事法苑”團隊特別注重加強業務技能學習、提高,我和團隊其他成員還輪流參加了“Icourt法學院”之訴訟圖表可視化、出庭集訓營、訴訟證據集訓營、談判訓練營、演講訓練營等訴訟技能相關技能培訓活動,并積極探索與律師家事業務的有機結合,并貫徹到代理實踐中,獲益匪淺,律師訴訟技能的提高永無止境。
家事無小事!任何一件看似普通的家事案件,都關乎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和福祉。因此家事糾紛的解決,從長遠來看,追求一時的大勝和完勝并非是委托人的最大利益,甚至為日后埋下隱患?!坝欣碛欣泄潯辈攀莿諏?、恰恰也是當事人的最大利益。
在寫三年執業小結時,我曾引用當時微信朋友圈流行的勵志帖:
沒有堅持7年以上,就不可能是專家!
沒有堅持10年以上,就不會擁有權威!沒有堅持一輩子,就不可能有所成就!
所以:
選擇自己真正想做的事情,每天重復做,能堅持下來的人,定會成為某一領域的領航者!
成功沒有捷徑,堅持到底才能成功!”
如今在通往7年家事律師專業化之路上,慶幸我還能保持初心,一如既往地堅持自己的選擇。
撰寫此文時,數度難以自抑地掩面而泣?;仡櫼宦纷邅淼钠D辛,感謝身邊榜樣的力量,為團隊領頭人數十年如一日的堅持、堅守、付出而感動!感恩、感謝、感動恩人、貴人、親人、朋友、同事的寬容、理解和幫助!
最后我希望在從業七年、十年或更遠的將來,仍然可以從這個職業中感受到尊嚴與愉悅。這樣,只要我們堅持充滿尊嚴并堅守底線地做我們的事業,我們這一生就能夠有一種溫暖、踏實的生命歸屬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