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強奸案”引發性別焦慮和結婚焦慮的底層邏輯,還在于性同意與財產關系的緊密關聯,以及由此引發的不確定性和信任危機
12月25日,山西省陽高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強奸案,被告人席某某因犯強奸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從官方通報來看,似乎只是一宗毫不起眼的普通刑案。而在公共輿論場上,這一個案被冠以“訂婚強奸案”之名,刷爆社交媒體。由此引申出的名?!罢埾壬八馈?,也成了今年的網絡熱詞。
此前陷入“訂婚強奸案”輿論漩渦的版本是,2023年5月1日,女方與席某某訂婚。男方給了一半彩禮10萬元(迎娶時付另一半),同時承諾,結婚一年后在房本上加上女方名字。5月2日,女方舉辦回門宴。當天下午,這對準新人在婚房發生了關系。女方母親打來電話,引導男子承認強暴的事實,并錄音保存。5月4日女方報案當天,男方母親當著辦案民警寫了保證書,同意在房本上加名。5月5日,男子因涉嫌強奸被帶走立案調查。
但經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與被害人經當地某婚介所介紹認識。5月1日雙方訂立婚約。5月2日下午,在陽高縣某小區的房屋內,被告人不顧被害人的反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系。被害人于當晚打電話報警。經陽高縣公安局偵查取證,于5月5日對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6月27日陽高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強奸罪,向陽高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男方和女方回婚房時的監控視頻截圖。圖據大風新聞
客觀事實部分,要厘清并不難。比如報案時間,法院查明的是“當晚”,社交媒體上流傳的是“幾天后”。事發后即時報警,有助于說明女方當時對發生性關系的主觀意愿,而幾天后再報警,疊加網傳女方要求房本必須馬上加名等,很容易被解讀為以報案為要挾,或至少目的不純。
在法院公布的審判長答記者問中,證實了訂婚當天男方交付部分彩禮,以及席某某和其父母書面承諾,結婚一年后在房屋產權證上添加被害人的名字等情節。法院通報中也專門辟謠,此前網傳的“騙婚”“以告強奸進行敲詐”“訂婚發生關系后第4天,女孩控告強奸”“雙方當事人為同居關系”等傳言,均系不實信息,同時還借此呼吁“尊重個人隱私,維護公民合法權益”。
客觀事實只要擺出具體證明材料,爭議自會消退。但就“騙婚說”“敲詐說”這類推論,卻無需辟謠,也難以辟謠。從邏輯上說,就算強奸成立,也無法排除騙婚或敲詐的可能性。當然,不能證偽,并不代表必然證實——是否騙婚或敲詐,同樣需要完整的證據鏈條。
對于這宗司法案件來說,當事人主要包括被害人和被告人;而對于這起社會事件來說,當事人除了席某某、女方,還包括廣大單身男性、單身女性,以及他們的家長?!罢埾壬八馈绷餍械谋澈?,是眾多未婚男性的結婚焦慮:訂婚很可能不是婚姻的開始,而是女方隨時可以啟用“強奸”來要挾甚至敲詐的序幕。
強奸罪在刑法上,只有“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概括性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性行為的發生是否“違背婦女意愿”,是強奸罪名成立與否的關鍵。雖然女方的證詞并非唯一決定因素,在法理上還需考慮其他證據,如物證、旁證等,以組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女方的證詞就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愿”的主要依據,這同樣是不爭的事實。
從審判長在答記者問中提供的信息,當晚報警后,偵查人員對被害人身體檢查,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對現場進行勘查,發現臥室的窗簾被拉下掉落;小區監控錄像也有被害人被席某某強行拖拽回案發現場14層房內等畫面,再加上女方證詞等,都是證據鏈的組成部分。因席某某當庭表示要上訴,一審認定的證據鏈是否完整,單個證據的證明力有多大等問題,還需二審法院給出解答。
而跳出個案看這起社會事件,“訂婚強奸案”引發性別焦慮和結婚焦慮的底層邏輯,還在于性同意與財產關系的緊密關聯,以及由此引發的不確定性和信任危機。
從法律上說,性同意權從來都是獨立權能,它不得附條件,也不附屬于其他任何權利。但生活從來不是理論,女方或女方家庭將彩禮金額或房產權屬作為性同意的前置條件,并不鮮見。盡管大多數人對此不屑,甚至視為愚昧落后,但附條件的性同意和附條件的婚姻,又是一些人的自愿選擇。
隨著法治的推進、社會的發展,社會習俗的約束力越來越弱。彩禮無法證明婚姻關系,訂婚也不代表同意性行為,因應“請先生赴死”的焦慮,為男方支招的各種“指南”“教程”“攻略”噴涌而出。相信這些討論最終必然會指向立法、影響習俗,并改變今天仍見慣不怪的交易婚姻和交易性行為。這背后,也會有一只看不見的手在起作用,那就是社會關系演變的一般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