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威海,一名5歲的小男孩,被親生母親、及其男友毆打致死后,警方以故意傷害罪致死,向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但孩子的爺爺卻認為,二人的行為應當構成故意殺人罪。
圖源:大河報
據悉,鄭先生與女子陳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育有一5歲的兒子。今年2月份的時候,鄭先生與陳某離婚以后,兒子跟隨陳某一同生活,陳某也交往了一個新的男朋友石某某。
3月26日的時候,鄭先生收到了警方的電話,電話中稱5歲的兒子死亡。鄭先生來到醫院以后,發現兒子被打的渾身是傷,已經失去了生命特征。警方也當即將陳某、石某某帶走接受調查并刑拘。5月4日,孩子的爺爺拿到了孩子的死亡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書顯示,孩子系肝臟破裂及多臟器出血和血腫形成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圖源:大河報
目前,警方以故意傷害罪致死,向人民檢察院提起逮捕陳某、石某某,但爺爺卻對罪名提出了異議。
那么從法律角度,該如何看待這件事呢?
頭條號作者“以案普法”@以案普法對此進行了分析。
律師:或可定為故意殺人罪
《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也就是說,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陳某、石某某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需要在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本案中,雖然人民檢察院尚未做出決定,但鑒于陳某、石某某的情節相當惡劣,且造成了孩子死亡的嚴重后果,所以人民檢察院絕對會批準逮捕。在批準逮捕的情況下,陳某、石某某的行為到底是構成故意傷害罪致死,還是構成故意殺人罪,則會有個初步的結論。日常實踐中,兩罪的相同點在于,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且最高刑期都是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同點在于,前罪主觀上只是想傷害他人,只是因為意外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主觀惡性較小,判死刑的概率相對較低;后罪則是直接積極的追求他人死亡的后果,主觀惡性較大,判死刑的概率也相同較高。
在這個案件里,由于無法看到案件的詳細情況,所以我們無法對二人構成何罪,做出準確的判斷。
但如果陳某、石某某,在對孩子進行毆打時,持續的攻擊孩子的要害部位,存在故意或者放任的故意,則縱使陳某為孩子的親生母親,也應當評價為故意殺人罪。
但反之,如果客觀證據能夠充分證實,二人確實沒有殺害孩子的敵意,則二人的行為應當評價為故意傷害罪致死。
最后,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二人必將得到法律的嚴懲。
(零度時評綜合大河報、頭條號作者@以案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