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有白酒的陶壇罐被儲存在居住區
封面新聞記者 徐慶
4月25日,封面新聞記者從四川瀘州市消防救援支隊獲悉,3天前,古藺縣消防救援大隊對古藺居民劉江(化名)出具了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其將約10噸的53度白酒儲存在住宅區,屬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人員密集、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給予其處罰款人民幣23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消防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據介紹,4月22日,古藺縣消防救援大隊在開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大整治行動”時,發現居民劉江在自家住宅門市內,擺放了49個陶壇罐,里面均是白酒,大約有10噸,周圍還堆放了大量可燃物,且二樓為劉江及家人居住房屋。
△陶壇罐周邊堆著大量可燃物
檢查人員發現此場所后立即意識到,此場所一旦發生火災或爆炸,后果不堪設想。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之規定,38度及以上的白酒,在火災危險性分類中被歸為甲類物品,而甲類物品屬于易燃易爆危險品,因此檢查人員現場對儲存的白酒進行酒精測試。最終經檢測,此場所存儲的白酒為53度,遠超《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儲存白酒的居住區
因劉江將存儲白酒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檢查人員判定,此場所有重大火災隱患。針對劉某在住宅區儲存大量高度白酒的行為,檢查人員組織召開集體議案,下發《重大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并要求劉某立即組織整改。
△消防出具的重大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據介紹,劉某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劉江處罰款人民幣23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據了解,事后,劉江已將家中存儲的酒,全部搬運至酒廠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