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上午,學位法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不授予學位的情形,對學術不端等行為加強全過程管理。
為完善學位授予條件,推進學術學位與專業學位分類培養、分類評價,促進特色發展,草案二審稿在學位授予條件中進一步明確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的區別,學術學位突出學術研究能力,專業學位突出專業實踐能力,同時體現專業學位特點,允許博士專業學位通過其他規定的成果答辯表明專業水平。明確學位授予單位堅持科學的評價導向,在充分聽取相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學位授予具體標準。
為完善學位授予程序,加強學風建設,保障學位質量,草案二審稿完善答辯程序,明確答辯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答辯,答辯以投票方式表決,并當場宣布;博士學位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中學位授予單位以外的專家應當不少于二人。明確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指導教師、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責任,規定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建立研究生指導教師考核監督和動態調整機制,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獨立負責地履行職責。
同時,對保障博士學位質量作出專門規定,細化博士學位授予單位、博士研究生導師、博士研究生的責任。增加規定不授予學位的情形,對學術不端等行為加強全過程管理。
此前,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地方、專家和社會公眾建議完善保護學位申請人、學位獲得者的合法權益,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應當遵守正當程序;有的建議保障學術復核的公正性和高效性。對此,草案二審稿明確,學位授予單位擬作出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決定的,應當聽取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的陳述和申辯;學位授予單位應當自受理學術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重新組織專家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決定。
草案二審稿還完善了涉外學位方面的規定,加強涉外學位管理,明確對在學位授予單位學習并申請學位的境外個人授予學位的條件,對學位授予單位在境外授予學位、境外教育機構在境內授予學位、境外教育機構學位證書的承認分別作出原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