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及2023年初,雙方多次協商補償問題未果。在此背景下,2023年3月,壹號水產公司向法院起訴鄱陽縣政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在未給予補償、缺乏合法拆遷手續的情況下進行強拆,行為違法。雖然被告辯稱原告違反《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且起訴已超過六個月訴訟時效,但法院查明事實后認定,原告起訴未超期限,且因保護濕地需原告停止養殖,應給予相應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在強制拆除前須履行一系列法定程序,而本案中鄱陽縣政府僅在下發改正違法行為通知后便實施強拆,程序違法。
2023年8月,上饒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被告強拆行為違法。鄱陽縣政府隨后上訴至江西高院,但在2024年2月撤回上訴。盡管行政訴訟結束,李宗岑對于水產公司的補償問題依然深感憂慮。
水產公司廠房、養殖設施遭強拆后,業主李宗岑提起行政訴訟,最終法院判決強拆行為違法。李宗岑來自廣東陽江,早年響應招商來到江西上饒鄱陽縣投資水產養殖,與縣政府簽訂為期30年的珠湖水域承包合同。然而,2021年6月,鄱陽縣林業局以養殖區域位于濕地公園內為由,要求其退出養殖。隨后,縣政府單方解除合同,并強行拆除了公司的生產廠房等設施。
面對政府違約且未給予補償的強拆行為,李宗岑認為其違法,遂提起行政訴訟。2023年8月,上饒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確認鄱陽縣政府強拆行為違法??h政府隨后上訴至江西高院,但于2024年2月撤回上訴。
回顧事件始末,2005年2月,李宗岑與鄱陽縣政府簽署養殖承包合同,承包珠湖約48平方公里水域及附屬精養魚池,合同期限為30年,年承包費逐年遞增。簽約后,李宗岑設立壹號水產公司,投資建設魚塘、廠房、辦公樓等基礎設施。這片水域原屬國有珠湖水產養殖場,擁有良好養殖條件。據李宗岑透露,十多年來,他每年投入逾千萬元購買魚苗。
2021年6月,鄱陽縣林業局以違反《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為由,向壹號水產公司下發《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要求其退出養殖,恢復濕地。通知指出,該養殖區域位于東鄱陽湖國家濕地公園保育區。同年12月底,鄱陽縣人民政府向李宗岑公司發出通知,單方解除2005年簽訂的承包合同,要求停止養殖活動,聲稱“其他相關事宜可另行協商”。
盡管李宗岑提出在未獲任何補償的情況下不應被要求退出,但2022年1月至4月,鄱陽縣方面仍強行拆除了壹號水產公司的全部廠房、養殖設施。強拆后,雙方就補償問題展開協商,但對補償金額分歧巨大。
2022年6月,受鄱陽縣農業農村局委托,一家房地產資產評估公司評估壹號水產公司資產組合市場價值,包括房屋建筑、土方、設備等,評估值為8054萬余元。與此同時,李宗岑自行委托另一家水產資源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涵蓋實物資產、無形資產以及剩余14年經營權收益等,評估值高達14.48億余元。
鑒于雙方評估結果懸殊,2022年8月,鄱陽縣農業農村局與壹號水產公司共同委托第三家評估公司再次進行評估,范圍包括漁塘開挖土方量、生物性資產價值、商標價值及未來14年預期收益價值。然而,李宗岑表示至今未收到這份共同委托的正式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