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稱,因身揣逃犯身份證,安徽省利辛縣一智障男子李四強坐牢9年,出獄2月后離世,其哥哥李奎星仍在為其申訴,此事引發關注。
2月22日晚,廣東高院官微回應此事稱,申訴人李奎星就其弟李四強犯搶劫罪申訴一案,已被受理,目前正在審查中。
據此前報道,2005年,智力殘疾的安徽利辛人李四強失聯,2007年,南京建鄴警方在進行流動人口普查時,發現了在南京打工的李四強。
因身上有一張搶劫案在逃人員“劉西文”的身份證,李四強被抓,后以“劉西文”的身份被廣東汕頭龍湖區法院認定在汕頭犯下搶劫罪,入獄服刑。
報道稱,服刑期間,監獄的管教發現“劉西文”實為李四強,法院調查后,裁定李四強冒用“劉西文”身份參與了汕頭搶劫案,將判決中的“劉西文”更正為“李四強”,李四強繼續在獄中服刑。
2016年,服刑完畢的李四強回到老家,家人們得知他的經歷后,認為搶劫案案發時間段內,李四強在安徽利辛的村子里,不在廣東汕頭,于是決定幫他申訴。
而李四強早在出獄后兩個月因病重不治去世。
評論:智障男子“冒名”逃犯坐牢9年,是否烏龍應徹查到底
正義關系每個人的權益,需要經得起檢驗
一個“傻子”莫名其妙蹲了9年大牢。
據報道,安徽省利辛縣孫集鎮人李四強,是個天生智力殘缺的人。
2007年,因身上持有一張汕頭搶劫案在逃犯“劉西文”的身份證,在南京打工的李四強當場被南京建鄴警方抓捕,后以劉西文的身份被判搶劫罪,入獄服刑。
服刑期間,監獄的管教發現他的真實姓名是李四強。
這一“烏龍”被上報,法院調查后,裁定其冒用“劉西文”身份參與了汕頭搶劫案,隨后將判決中的“劉西文”更正為“李四強”。他繼續在獄中服刑。
2016年,服刑完畢的李四強回到老家,家人們得知他的經歷后,決定幫他申訴。
七年過去,李四強的家人始終沒有放棄申訴,而李四強早在出獄后兩個月因病重不治,離開了人世。
一位出獄的同案犯人員用文字寫下不認識照片中的李四強,李四強未曾與他一起作案。
目前,案件還處于申訴之中,再審程序尚未啟動。
從報道情況看,很多問題值得追問,不少地方需要商榷。
比如,犯罪個體的作案能力存疑。
從常識來說,天生智力殘缺的人,獨立生活工作都不易,很難與罪犯掛上鉤。
事實上,李四強因為遺傳的智力問題,屬于“無勞動能力”情形,經村里上報,早被納入低保范圍,如何能成為作案團伙的一份子?
在派出所的訊問筆錄上,李四強承認“自己真名就叫劉西文,也承認2003年在汕頭搶劫,并能準確說出劉西文的出生日期、戶籍地址、家庭成員姓名等信息”。
但是,這在李家人看來,以李四強的智商并不可能,“他連自己的生日都不知道,怎么可能知道別人的生日,還清楚地知道別人的爹娘戶籍姓名?”
真實的李四強,是沒有上過學,常年在村子周邊游蕩,“溝通困難”的智障男子,還是思維正常、表達流暢的犯罪分子,關系著該案的定罪量刑,需要查個清楚。
又比如,部分證據存疑。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從現有證據看,李四強被定罪量刑,以本人的“供述”為主,缺乏其他物證和言詞證據的支持。
不僅如此,根據法律規定,法槌能夠落地,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是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是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從判決書認定的搶劫案同伙辨認情況看,有的“用文字寫下不認識照片中的李四強,李四強未曾與他一起作案”,有的“表示他不認識這個人,這個人沒有與他們一起作案”。
而且在家人看來,按照法律文書所認定的搶劫案發時間段,李四強在安徽利辛的村子里,不在廣東汕頭,并沒有做案可能。
不錯,李四強被捕的時候,身上持有一張涉案人員的身份證,這也讓李四強有了涉案之嫌。
按說,對于這一重要情況,在辦案過程中必須深查到底,但最后仍“懸而未決”,而這也削弱了李四強的涉案可能。
再比如,訴訟程序存在瑕疵。
判決書“判非其人”,出現被告人主體錯誤,可不是筆誤之類的錯誤。
一份更正姓名的法院裁定,相當于下級法院否定了上級法院的判決,使得搶劫案中多出一名罪犯,更是一種嚴重錯誤。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應通過再審程序糾正。
此外,此案還存在刑訊逼供之嫌。
根據家屬提供的照片,李四強出獄時,門牙是缺失的。
李四強后來陸陸續續告訴家人,被審訊時,只要他說出自己真實姓名就會被打,他曾被打掉兩顆門牙。
如果刑訊逼供屬實,那么根據有關規定,對非法證據應予以排除。
正義關系每個人的權益,需要經得起檢驗。
智障男子淪為罪犯,為本案籠罩上了一層厚重的“烏龍案”陰霾。
目前,身份證主人“劉西文”已被捕,事實真相如何,定罪量刑是否合理?
有關方面應深入調查,該糾正的糾正,該追責的追責,該國家賠償的國家賠償,讓正義及早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