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沈外
近日,陜西安康一網友反映,其駕車在該市一道路按照交通標線行駛,卻進入了禁止通行路段,被交警部門以“逆向行駛”為由罰款200元、扣3分。4月7日,安康市市政園林處回應極目新聞記者稱,市政部門在道路上設置、施劃交通指示標線是根據交警部門的需求設置、施劃的,該案例中交通標識線和交通標識牌出現“沖突”,初步了解是市政、交警等部門之間溝通銜接不到位所致。
7日上午,事發地附近一名商戶對記者稱,涉事道路的右轉交通指示線已被清除,“禁止車輛駛入”的標志牌尚在。
此前,漢濱區交警大隊工作人員對媒體表示,網友反映的情況確實存在,2018年交警部門將該段道路設置為單向通行,新的交通指示標線是2022年住建部門設置的。
被罰網友拍攝的事發道路(知情人供圖)
網友:按標線右轉卻因逆行被罰
4月6日,一位知情人士向極目新聞記者介紹,該網友此前在安康巴山東路-朝陽巷800米處行駛時,被交警部門以“逆向行駛”為由,罰款200元、扣3分。
處罰信息顯示,違法時間在今年2月12日,處罰時間是今年2月25日,處罰機關為安康交警漢濱大隊。
據華商報報道,該網友稱,此前經過事發路段時,他按照道路上的交通指示標線行駛,為何會被處罰?為確認此事,他前往罰款的地點查看,發現該路段確實有右轉的交通指示標線,但轉彎之后的路口,卻又設置了“禁止通行”標志。該網友交了罰款,但覺得很冤枉,隨即向交警部門反映,得到的答復是下周一再聯系。
網友拍攝的事發地視頻顯示,該道路確實有“直行及右轉”的交通指示標線,右轉后的道路左側也確實有“禁止車輛駛入”的標識牌。
記者注意到,其他網友表示自己也遭遇了同樣的處罰,認為這樣的處罰讓人無法接受。上述知情人士提供的另一張“違法處理”截圖顯示,2022年2月20日,其在巴山東路-朝陽巷800米處因“逆向行駛”被罰款200元、扣3分。
處罰信息(知情人供圖)
7日上午,記者致電漢濱區交警大隊相關部門了解此事的處理進展,工作人員稱將向領導匯報后回復記者,截至發稿前未獲得回復。
據華商報此前報道稱,漢濱區交警大隊工作人員表示,網友反映的情況確實存在,“2018年我們發布了該段道路設置為單向通行的公告,但交通指示標線是住建部門設置、施劃。我們發現該問題后,已經聯系相關部門落實整改。”
關于按照標線行駛被罰款的市民反映的問題,上述漢濱區交警大隊工作人員稱,他們正在跟上級積極反映此事,后續處理牽扯的量比較大,問題也比較多、比較復雜,所以還在對接。此外,為何6年時間沒有發現并處理該問題?工作人員表示,新的交通指示標線是2022年設置的。
市政:部門之間銜接不到位
7日上午,記者聯系了安康市市政園林處(安康市住建局下屬單位)了解情況。
為何涉事道路設置“禁止車輛駛入”標志后,又施劃右轉標線,且多年沒有發現并處理該問題?安康市市政園林處安??埔晃稽S姓負責人對記者稱,該案例中存在道路上的交通標識線和交通標識牌出現“沖突”的問題,初步了解是市政、交警等部門之間溝通銜接不到位導致的。
安康市市政園林處監測科一位馬姓負責人表示,市政部門在道路上設置、施劃交通指示標線之前會與交警部門溝通,根據交警部門的需求設置、施劃。對于上述案例,該工作人員表示,該案例中同一道路交通指示標線向右,又設置了“禁止車輛駛入”標志,這是不合理的,已聯合漢濱交警大隊進行了整改,已清除右轉標線。
7日上午,事發地附近一名商戶對記者稱,涉事道路的右轉交通指示線已被清除,“禁止車輛駛入”的標識牌尚在。
涉事道路右轉指示標線已清除(目擊者供圖)
律師:駕駛員可申訴撤銷處罰
道路上的交通標識線和交通標識牌出現“沖突”時,駕駛員該如何選擇?對此,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付建律師對極目新聞記者分析稱,現行交通法規并未給出答案,但根據以往交通執法實踐,固定設置的交通標識牌因其具有更高識別性和權威性,其效力高于地上的交通標識線。
付建律師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和行人應按照交通信號通行,當交警手勢、紅綠燈、空中指示牌、地面標線不一致時,正確的順序應該是交警手勢大于紅綠燈大于空中指示牌大于地面標線。
付建律師指出,同一路口因交通標識線、標識牌“沖突”,使得駕駛員無法辨別,非因自身原因導致,此時屬于標識線、標識牌設置有誤,對于不可歸責于駕駛員的行為不應進行處罰,如果已經作出處罰,則應當取消之前的罰單。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規定》規定,因交通信號不一致造成的罰單,應當予以消除。因此,上述案例中駕駛員可以向當地交管部門申訴,附上相關證據,證明該路段存在交通信號燈不一致的事實,請求撤銷之前的行政處罰。
付建律師認為,交通信號燈不一致,會干擾駕駛員的正常行駛,極易發生交通事故,產生不必要的判罰爭議。他建議,交警作為執法部門、住建(市政)作為職能部門,當出現交通標志、標線不一致時應當及時上報,聯系相關部門處理,在路段設置警示牌提醒或由交警指揮,而不應放任錯誤出現,產生不必要的判罰,需合理行使處罰裁量權,對因交通標識線、標識牌“沖突”產生的誤罰,應當配合當事人申訴,符合條件的,應及時撤銷不當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