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北京青年報》報道后,一份“漏洞百出”的一審判決書,在輿論場上引發關注。3月21日,浙江省紹興市中級法院審理一起“合同詐騙案”,此次開庭為該案二審質證階段,該案一審由諸暨市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庭上,當事人何華芳的辯護人舉例指出本案一審判決書存在明顯錯誤。其中最為荒謬的一處,是判決書將一筆5735019.54元的借款多寫了一個“萬”字,直接從百萬量級躍升為百億量級。除此之外,其他林林總總的錯誤也不在少數。
何華芳的辯護人對記者透露,這份案號為(2021)浙0681刑初904號之一的判決書至少存在110處錯誤,其中包括將當事人名字、涉及企業名字寫錯,在證人證言中出現影響表意的錯字,判決書記載內容與證據原文不符,數字單位錯誤,等等。除此之外,在同一案件中,針對另外三名被告人的案號為(2021)浙0681刑初904號的判決書,也被辯護人指出114處錯誤。
一份象征著司法權威的判決書,僅在文字層面,就出現100多個錯誤,顯然是荒誕的,甚至很難用“工作疏漏”來解釋。對此,姑且不論其判決依據和結論是否站得住腳,其寫作態度至少就難稱嚴肅。從新聞報道羅列的例子來看,這些錯誤基本沒有涉及什么復雜的法律概念,都是普通人一眼就能看出的“低級錯誤”。對此,無怪乎辯護人會在法庭上對其提出質疑,使其成為法庭質證的爭議焦點。
對此,出具這份判決書的諸暨市人民法院無疑難辭其咎。涉案的兩份判決書中均記載:判決書作出之前,經諸暨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據多位原法官及現任法官介紹,司法實踐中,經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審判委員會成員均應在判決書備案稿上簽字確認。判決書草稿由主審法官或法官助理起草。也就是說,對于這份判決書而言,從直接起草者、主審法官到審判委員會成員,牽涉其中的法院工作人員均有責任。
不止一名在法院擔任要職的司法工作者,竟然都沒在事前看出這上百處低級錯誤,而是放任其寫進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司法文書中。哪怕在草稿階段,起草這份文書的人都不該拿出這樣一份漏洞百出的工作成果。而那些本應在認真核對檢查后簽字確認的審判委員會成員,要么是看文書時沒有用心,要么是根本沒看就草草簽字。不論前者還是后者,都是對當事人不負責、對案件不負責、對法治不負責。
值得注意的是,兩份涉事判決書上載明的審判長戴金飛、審判員邊粉芳,在單位里都是屢獲表彰的模范干部。其中,戴金飛2022年、2023年連續兩年度獲諸暨法院“辦案標兵”稱號,邊粉芳2020年、2021年、2022年均在諸暨法院年度總結大會上獲得表彰。這些信息和這兩份判決書體現出來的東西,怎么看都是矛盾的。
據《人民法院報》報道,2023年11月,我國在司法審判領域全面推行“閱核制”。報道指出:“閱核制”的本質要求就是院庭長依據審判監督管理權力和權責清單對合議庭、獨任法官作出的裁判文書等法律文書進行審核把關。只有以最嚴肅的態度,把審核、把關的責任層層壓實,才能讓每一起案件的判決經得起考驗,進而維護司法尊嚴。對此,所有司法工作者都應有所警覺,帶著對法治的敬畏對待自己手中的裁判文書。如今,這起案件正處于二審階段,我們期待有關部門在查明案情真相的同時,也對這兩份判決書有個說法。只有明確責任,并做出相應懲戒,才能讓類似的判決書不再出現在當事人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