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上曝光了幾起青少年被霸凌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日前在基層調研時表示,要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對未成年人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嚴重犯罪,符合核準追訴條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積極協調推動專門學校建設,健全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機制,加大教育矯治力度,攜手各方堅決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發勢頭。
擔心班級發生霸凌事件
班主任放“狠話”
山東聊城第九中學小學部的一名班主任東方老師,因擔心自己的班級發生霸凌事件,向全班放出“狠話”,自己對校園霸凌零容忍,不允許出現欺負別人的事情,“當你被別人欺負的時候,勇敢一點,大膽一點,不要選擇忍一時風平浪靜,有我在,你怕什么”。
東方老師表示,自己平時與學生接觸很多,教學經驗相對比較豐富。在課堂上,她教給學生們,一旦遭遇霸凌時,要挺直腰桿,大聲說:“不要這樣做,讓我很不舒服?!?/p>
她的這番話給足了學生們底氣,問及是否相信自己時,學生們異口同聲地說:“我們相信你!”
這位老師的做法,贏得了眾多網友的點贊:“好老師是學生的后盾”“一起抵制校園霸凌”。
有同樣作為老師的網友,表示自己也在班級里講過類似的話。
還有網友表示:“抵制校園霸凌,不僅需要老師的努力,更需要制度的保護”。
什么是“霸凌”
“霸凌”,是指侵略性的、反復的、力量懸殊的行為,不是小孩間的“玩笑”“惡作劇”“淘氣”。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將其定義為“同伴間的暴力”,包括在身體、言語、人際關系等方面對被欺凌者造成傷害。
冷漠,是霸凌的幫兇;縱容,是施暴者的庇護所。學生遭遇霸凌行為時,若周圍的人能夠及時施以援助,就可能改寫故事的結局。東方老師的鼓勵,或許就能避免霸凌的發生。
防范始于“看見”
這些行為都是霸凌
圖源:全國少工委
1. 肢體欺凌:毆打、腳踢、掌摑、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體或者恐嚇威脅的行為。
2. 語言欺凌:以辱罵、譏諷、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犯人格尊嚴的行為。
3. 社交欺凌:惡意排斥、恐嚇、威脅、逼迫、孤立他人,影響他人參加學?;顒踊蛘呱鐣煌?。
4. 網絡欺凌:通過網絡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誹謗他人、散布謠言或詆毀他人、惡意傳播他人隱私。
出現這些情況
孩子可能正在遭受霸凌
遭遇校園欺凌怎么辦?
正當反抗
首先,要教導孩子學會反抗,大聲呼救和進行身體上的反抗。同時,要讓孩子及時告訴老師和家長自己受到的霸凌行為,嚴重時請求警方介入。
安撫情緒
當孩子遭遇到校園霸凌事件,家長和老師要第一時間安撫孩子的情緒。如果發現孩子出現情緒、行為方面的異常,很可能是創傷后應激反應,要盡快尋求專業的心理輔導和心理危機干預。
注重人格發展
校園霸凌事件的不良后果在于,不只是被霸凌者會受到身心創傷,對霸凌者的人格發育也有負面作用。正在成長發育中的青少年,人格發育并不完善,家長和老師要對其進行正確的引導教育,否則會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合理解決矛盾沖突
校園霸凌往往具有細微化的特點,學生間的矛盾、沖突不是一天發生的,是逐漸積累形成的。老師、家長不能忽略孩子之間的小矛盾,應當引導孩子正確地處理同學之間的關系,合理解決矛盾沖突。
應對校園霸凌,除了引導外
我們也需要法律的保護
讓慘劇不再發生
部分與校園霸凌有關的法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二)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并進行合理管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
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制度。學校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學生欺凌發現和處置的工作流程,嚴格排查并及時消除可能導致學生欺凌行為的各種隱患。
抵制霸凌行為
告訴孩子們
既不要做施暴者,也不要做受害者
向不法行為說“不”
讓每個孩子
都沐浴在陽光下!
來源:微信公眾號“青春浙江”(ID:zhejiangtsw)綜合整理自央視新聞、中國青年報、廣東共青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