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鄲這起案件中,被害的小王13歲,是初一學生。
此前小王姑姑在委托當地救援隊發布尋人啟事時稱:小王在北高鎮,被三名年齡相仿的人用電瓶車帶走。據目前進一步情況,三人疑似小王同學,且小王是被他們殺害。
這就是說,三名加害人年齡可能也在十三四歲左右。
據當地通報,嫌疑人已經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作為未成年人,可以刑拘嗎?
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主任繆渭川律師說,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我國法律未對強制措施設置年齡限制。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符合強制措施條件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無論其是否為未成年人,都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對未成年人,以非羈押強制措施為多,非羈押性強制措施包括傳喚、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司法實踐中多數采取取保候審的方式。
會受什么刑事處罰?
如果負刑事責任,這三名學生會受到什么刑事處罰?會判死刑嗎?
浙江檢察機關一位專業人士說,對未成年人涉罪錯,一般實行的司法原則是“慎捕慎訴”。
實際中,對12周歲到14周歲的涉罪未成年人,如果最高檢核準追訴要負刑事責任,進入刑事訴訟階段,法院在判決上也會有所考量。
根據《刑法》規定,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此外,對于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如果犯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且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深層次原因是未成年人社會化過程的失敗,是家庭、學校和社會多方面消極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法院會考慮犯罪者的年齡、犯罪的動機和目的、是否初犯或偶犯、悔罪表現以及個人成長經歷等因素,以實現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
如果判實刑,會進入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根據《監獄法》規定,未成年犯管教所關押的對象是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已決罪犯,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少年犯”。
從目前了解情況看,全國范圍內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的服刑人員年齡大多在16周歲到18周歲。所涉罪行大多為性犯罪。
一般,對涉故意殺人罪等惡性犯罪的未成年人,本著教育挽救原則,法院往往可能判決十多年有期徒刑,一般不會判處無期徒刑、死緩或死刑。
目前的法律,是不是太輕?
不少網友聯系到此前幾起未成年人違法案件,認為目前法律條款對未成年違法犯罪處罰太輕。
采訪時,多位法律專家認為,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了個別下調,但不能出現特別個案,就一味下調,全世界對犯罪入罪年齡都設有門檻。
“犯罪有其產生的復雜原因,要完全杜絕犯罪是難以實現的。”胡瑞江律師說,有句法律格言是,“立法者不關心稀罕之事”,即法律是一種普遍適用的規范,著重考慮普遍事實,而不看重罕見事實。
繆渭川律師認為,實際案例中,對那些實施殺人、強奸、長期盜搶等犯罪行為的低齡未成年人,在調研他們的認知能力、辨別能力后對刑事責任年齡進一步調整,可以增加懲治形式和手段,通過設立封閉式管理場所、采取一定強制性措施、限制一部分自由等來實現矯治教育。
上海京滬衡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沈國勇說,對于未滿12周歲實施嚴重暴力行為又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管教和幫扶都不能缺失,比如可以設立一些特殊學校,設定六個月或者一年觀察期,由老師、家長、社區、司法所、社會工作者、心理專家等聯合進行評估,如果孩子確實表現較好已經沒有暴力傾向,應該讓他們回歸正常的生活。如果不思悔改仍舊具有嚴重的暴力傾向,那么繼續接受管教。
如果存在校園欺凌,怎么辦?
此次邯鄲案件中,據小王父親反映看,可能還存在“校園欺凌”情形。
胡瑞江律師說,根據《預防犯罪法》規定,如果未成年學生有毆打、辱罵、恐嚇、強行索要財物等學生欺凌行為,情節輕微的,可以由學校采取相應的管理教育措施;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胡瑞江認為,如果經過調查確證存在長期的校園欺凌,學校和加害者家長都存在失職,學校應該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對加害者進行管理教育,同時對受害人要開辟便捷的維權渠道、通過多種方式為他們提供最大可能的幫助和必要的保護,讓他們能盡快走出陰影;另一方面,“子不教,父(母)之過”,除了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施害者進行懲戒,有關部門還可以對加害者監護人依法承擔監護不利的法律責任。
此外,受害者家人可向加害者提出民事訴訟要求相關賠償。對受害家庭,不僅需要全社會關注,更需要相關部門給予法律援助、心理輔導等多方面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