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石偉
“孫海洋案的主犯連續拐走兩個孩子,因為沒有找到買賣交易證據,最后以拐騙罪只判處五年有期徒刑?!?月6日,全國人大代表、遼寧省遼陽市特殊教育學校教師李紫微告訴封面新聞記者,她在兩會中對拐騙兒童罪提出議案,希望將拐騙兒童罪最高量刑提高到死刑,或者將“拐騙罪”與“拐賣罪”合并為“拐帶罪”,以達到罪與罰統一。
李紫微介紹,她在調研過程中發現,有些判罰案例中,有人拐騙孩童后導致孩童死亡,有人將女友的女兒拐走導致下落不明、被法院評價為“卑鄙、惡劣”,但按照現行法律只能頂格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對于該議案,周兆成、黃思敏兩位律師均認為,目前的拐騙兒童罪量刑比較低,打擊力度有待提高。但兩罪合一的可執行性比較低,可以提高拐騙罪量刑,但具體量刑標準需要科學、統籌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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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拐騙女童后遺棄導致死亡被判5年
“假護士”偷走嬰兒16年被判1年
在采訪之前,李紫微向記者提供了一些拐騙兒童罪的判罰案例,記者在裁判文書網逐一找到了對應的判決文書。
判決書顯示,2016年7月,貴州威寧縣女子蘇某拐走親戚家7歲女童,并在親戚詢問時隱瞞情況。幾天后女童生病,蘇某將女童遺棄街頭。女童被路人發現,送回家后搶救無效死亡。最終,蘇某因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蘇某因未有效對女童醫治并將其遺棄,導致女童醫治無效死亡,賠償女童家屬6萬元。
裁判文書網顯示,蘇某服刑期間3次獲得表揚,被減刑9個月,已于2020年11月刑滿釋放。
2021年,湖北荊門一起判決案例顯示:2005年夏天,曾因故意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的張某,與女朋友發生分手糾紛,進入學校將對方6歲的女兒拐走。2019年,張某以涉嫌故意殺人罪落網,公訴機關以拐騙兒童罪提起公訴。經一審、二審審理,張某因拐騙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二審判決書稱,張某出于報復心理拐騙被害人,致使被害人至今下落不明,犯罪動機卑鄙、性質惡劣、后果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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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拐騙女童被法院評價“卑鄙、惡劣”(裁判文書網截圖)
“拐騙7歲女童,然后將生病的孩子丟在街頭,最后搶救無效死亡。為了報復女友,將6歲女童拐走,十幾年生死不明。因為頂格量刑就是五年,也只能判五年?!崩钭衔⒄J為,僅僅靠一個上限5年的量刑幅度,便囊括所有拐騙兒童的罪行,于理于法都缺乏合理性,很難得到公眾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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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比較
“拐賣兒童罪”曾被提高量刑
律師稱“拐騙兒童”打擊力度有待提升
李紫微介紹,在議案起草期間,她向法學人士、司法機關請教、調研,發現拐騙兒童罪早在1979年的《刑法》中就有所體現。
“拐騙兒童和拐賣兒童,區別在于是否有主觀目的上的‘出賣’,是否有行為上的控制。在犯罪實施中,兩者具有相同的罪質。對拐賣兒童犯罪的打擊力度有逐步提升,對拐騙兒童罪的打擊力度卻沒有對應調整?!崩钭衔⒔榻B,拐賣兒童罪的量刑,是從最初“拐賣人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提升到現在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
李紫微還分享了兩起案例:山東棗莊、福建三明的兩個嬰兒,都在出生不久被人拐走,其中一個被拐走14年,另一個被拐走16年。2020年,兩名作案者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和一年。其中被判一年的那個作案者,是偽裝冒充成護士將出生僅兩天的嬰兒偷走撫養。
李紫微認為,同樣罪質的兩種罪名,在量刑上發展出了巨大差異,讓現實與最初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馳。“在陳年舊案中,他們交易的證據往往是找不到的。而在一些熟人關系的案件中,作案者相互之間的交易證據可能被毀滅,說辭可能演練過很多次,一口咬定是抱來送給熟人撫養。上邊的幾個案例,最重的判5年,最輕的只判1年。而拐賣兒童罪,起步就是5年,打擊力度是不夠的。”
律師周兆成介紹,兩個罪名的量刑設計與當時的時代背景有關?!爱敃r拐賣行為猖獗,不為牟利的拐騙情況相對少,所以區別設立了兩個罪名,拐賣罪的懲罰標準高,拐騙罪的懲罰標準低。另外,當時確實有很多家庭出于封建傳統觀念,從拐騙、拐賣者手里接收了孩子,如果全部按照拐賣罪量刑,打擊面太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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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海洋成功尋子現場(來源網絡)
周兆成認為,孫海洋案中同作案者短期內連續作案兩次,造成的損害后果嚴重,但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只能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他認為立法、司法層面應把犯罪行為危害程度納入量刑考慮,提高量刑。
律師黃思敏持同樣的觀點。她認為,隨著時代發展,對拐騙罪的打擊力度還有待提升,“拐騙、拐賣,對未成年人以及原生家庭的傷害程度是同等的。有必要將犯罪行為對受害者的傷害、對社會的傷害考慮進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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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拐騙兒童罪“五年起步,最高死刑”?
律師:可提高量刑,具體標準需科學制定
李紫微建議,將“拐騙兒童罪”量刑調整為五年以上,有加重情節的量刑十年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死刑。
加重情節包括:
(一)拐騙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騙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偷盜嬰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六)被拐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超過五年的;
(七)將兒童帶往境外的。
(拐騙兒童是指以收養、送養或其他目的,有拐騙、綁架、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李紫微還建議,或者考慮廢除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合并為“拐帶兒童罪”,量刑達到統一尺度。
周兆成和黃思敏均認為,兩罪合一難以實現,單獨提高拐騙兒童罪的可行性更高。
黃思敏介紹,一些被拐騙的孩子被找回后,與養父母一方感情深厚,尋親者和執法者需要面對復雜現實問題,比如孩子如何處理與養父母、親生父母的感情,后續如何回歸家庭,“一些拐騙者是因為觀念落后,主觀上沒有買賣的想法,他們的惡比純粹的人販子輕微一些。難以一刀切按照很高的量刑標準去執行?!?/p>
黃思敏認為,拐騙罪量刑確實有提高的必要,但具體標準可能還有待商榷?!斑@個建議很有意義??梢韵劝芽赡苄源_定下來,再由立法部門去科學、統籌地制定具體標準。”